商业票据流通转让的形式

2024-05-01 18:45

1. 商业票据流通转让的形式

答案没有错误。只有背书转让是票据权利被转让了,就是票据的所有权经背书后已转移了,贴现只是用付出贴现息的方式取得现金,票据到期后并还要“赎回”,票据的所有者并没有发生改变。

商业票据流通转让的形式

2. 票据转让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 票据转让方式有哪些

1,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一、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一般是不需要经股东会决议的,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式有:
1、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转让方式有哪些

4. 票据流通的形式有

广义的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它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它是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二、交付转让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三、流通转让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5. 商业票据必须经过( )才能转让流通

商业票据必须经过(背书)才能转让流通。
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以背书进行票据转让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商业票据必须经过( )才能转让流通

6. 票据转让特点

网友提问:      票据的特征及其转让特征分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一、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是无因证券      这是指证券上权利的存在只因证券本身记载的文义为准,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只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证券的原因,证券上权利发生的原因以及这些原因的存在、有效对证券权利原则上没有影响。换言之,票据持票人只要对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按票据所记载文义负责。      (二)票据是金钱证券      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也是确定票据债权和债务的重要依据。在《票据法})中对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事项均将“确定的金额”作为重要内容,若没有“确定的金额”则票据无效。因此可以看出,如果一张证券上无确定的金额,即使其具有票据的外形,从实质上来说,它也不能属于票据。      (三)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的作成,是票据权利产生的基础。没有票据,则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即票据的作成,并不是单纯地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新的权利。      (四)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权利义务完全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纵使其所记载的文义有错误,票据关系人也不得离开票据所记载的文义,以票据以外的其他立证方法变更或补充票据文义。在票据上签章者,都必须依据票据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理由来推卸或改变责任。      (五)票据是要式证券      要式是指票据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如果欠缺法定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行为应属无效。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表现为:票据行为必须是书面行为,而不是口头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没有签章的票据无效;票据行为必须遵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如背书必须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等。《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某种票据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或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六)票据是独立证券      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比如票据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不影响其他有效签章的效力。票据的伪造或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仍然有效。二、票据可以转让吗?转让票据具有什么特点?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7. 商业银行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属于什么

   
     商业银行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属于( )。 
    A.贴现
    B.重贴现
    C.再贴现
   
    D.转贴现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转让市场。商业银行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属于转贴现。
             
  
  
    

商业银行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属于什么

8. 票据转让的特点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