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商业机密罪量刑标准

2024-05-16 11:46

1. 泄露商业机密罪量刑标准

泄露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形:
(一)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三)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一、泄露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泄露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泄露商业机密怎么报警
若泄露商业秘密,达到以下规定的条件的,那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泄露商业机密罪量刑标准

2. 泄露商业机密罪是怎么认定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3. 泄露商业机密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泄露商业机密罪。由于商业机密是一种信息,而信息具有客观性、动态性、依附性、共享性等特征,因而使得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手段复杂多变,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第二百一十九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泄露商业机密是什么罪

4. 泄露商业机密罪

这是否涉及到泄露公司机密?
  
你的行为当然不是泄露商业秘密的。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你的情况只是一不小心弄丢的,不属于故意的范围,当然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类的犯罪。
  
公司因此对我处以扣除一个月工资的处罚是否正确?
  
由于你的过失行为,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单位当然可以对你有所处罚,但是,这个处罚是根据你所在单位的内部规定做出的,不是由某个人决定的。你可以参考一下你们单位的内部奖惩规定,应该有关于员工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惩罚,至于是扣除工资还是什么样的处罚,还还要看你们单位的规定,所以,至于单位扣除你一个月工资的做法是不是正确的,比对你一下单位的内部规定就知道了。如果单位的这个扣除一个月工资的做法是没有内部规定依据的话,那么你有权要求单位给你个处罚的理由。
  
我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你的行为无非就是个过失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上面已经分析过了,就是看你们单位的内部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估计单位很可能会追究你的民事赔偿责任,毕竟你是有重大过失行为的。
  
这是否属于恐吓?
  
经理说的也不全是危言耸听,真的把诸如商业秘密类的信息落入到竞争对手的手中,那么,单位的损失可能就特别大了,很可能就会使单位一败涂地,你该明白你丢失的东西对单位有多么的重要吧。所以经理才会说出让你赔偿十八万都不为过的话来,这不是恐吓,也不是敲诈,这只是经理根据你的行为所作出的合理推测。更何况经理并没有恶意。如果真的落入竞争对手的手里,那么单位的损失很可能就无法估计,那么单位要追究你责任的话,你是很难推脱掉责任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好。

5. 泄露商业机密是什么罪

法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泄露商业机密是什么罪

6. 泄露商业机密罪应当怎么判定?

如何一个犯罪都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泄露商业机密罪不仅需要满足通过刑事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外,其特殊性还在于法律对商业机密本身也作出了一定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认定为商业机密,这就决定了泄露商业机密罪的构成要件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更为复杂。
1、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客体须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这是商业机密所以成为秘密的根本属性。在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要求作为商业机密的信息具有新颖性,但对这种新颖性的要求较低,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认定具有新颖性。
(2)构成商业机密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使其各个部分分开来看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以后发生质变,具有新颖性,那么就应该认定其具有新颖性,不能因其组成的某一部分没有新颖性而否定整体的新颖性,或者将不能分割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认为一部分有新颖性而其他部分没有新颖性。
(3)要明确本条所称公众之范畴。从广义上讲,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人,泛指一切普通大众,如果从狭义角度理解,应特指那些技术领域内具有普通技术水平的人员,尤其应包括同业竞争对手,凭他们已掌握或熟知的信息,来衡量某一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如果把那些对技术一窍不通,甚至文盲划入公众范畴,无助于解决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此外,还有两类人不应列入公众范畴。一是拥有技术信息单位的内部职工,由于他们所处的特殊环境,具有掌握技术信息的便利条件,因此不具有代表性;二是技术合同的受让方,他们受合同制约,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受让技术方案,否则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类人都属于特定的人。
(4)应明确知悉的内容。知悉应解释为对技术方案实质部分的接触,不是道听途说,也不是略知一二,而应是实质性的掌握了这一技术成果。这里必然要涉及到知悉的渠道问题,在实践中,人们获知一项技术方案的公共渠道就是公开出版物。无论它最初是以展览会、交流会、广播、电视或者其他形式出现,最终都要以文字形式总结,落实在出版物上,介绍给公众。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公开出版物上向公众披露了,其非公知性这一特点也就消失了,形不成商业机密,而成为公共信息了。
2、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客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即价值性。商业机密的价值性是商业机密中最难以确认的,商业机密在时间性和专有性上的不确定,以及其不公开性,使它的价值评估比商标、专利困难。商业机密的价值评估,首先要与拥有商业机密的企业及该企业的商业信誉相联系,而且必须看到它可能是一个变量,不经披露则价值可以评的无限高,一经披露则变得一文不值;其次要考虑商业机密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包括权利人开发时的成本、权利人使用商业机密产品在市场中的销售情况以及权利人保护商业机密所支付的费用。在确定市场销售情况时,要考虑产品进入市场的投入、使用商业机密获利情况、市场未来的发展对使用商业机密产品的需求以及市场中替代产品的情况。
在司法实务中,判断商业机密的价值基本上遵循下列原则:
(1)开发所投入的成本;
(2)在市场中历年的销售额和实现利税情况;
(3)保密措施的投入。
(4)在商业机密价值性的确认中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决定产品的销售情况也不能完全依据市场销售额,还要看商业机密在产品中的作用和该产品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通过使用具有商业机密的产品,取得市场的垄断地位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该产品在与类似产品的竞争中未取得垄断地位,其价值就大打折扣。
3、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客体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因此,一信息若不具备可应用性则不能成为商业机密,而且该信息的可应用性是确定无疑的。若该信息的可应用性尚未确定,在两可之间,则也不能成为商业机密。
4、泄露商业机密罪的客体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尽了合理之努力。这一要件是确认某一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成为商业机密的关键,也是判断商业机密存在的外在标志。若虽具备前述3个构成要件,但权利人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也不能构成商业机密,而只是一般工商业信息。
泄露商业机密罪的认定存在各种学说的理解,各有偏向,但上述几点在判定是否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罪是基本上都有使用,在此基础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依据多年办理商业机密案件的经验及总结,与大家分享。由于商业秘密维权难是因为该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跨领域性,以及法律对于商业机密没有单独的立法,造成了泄露商业机密罪的认定难,在实际维权中,专业的商业秘密维权队伍的介入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公司商业秘密的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7. 什么是泄露商业机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民法典、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一、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三)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什么是泄露商业机密罪?

8. 泄露商业机密是什么罪

泄露商业机密罪。由于商业机密是一种信息,而信息具有客观性、动态性、依附性、共享性等特征。因而使得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手段复杂多变,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泄露商业机密罪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