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才能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2024-05-04 22:18

1. 什么样的人才能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计划生育方面的奖励金有很多方面,除了国家规定的之外,各省市又有不同规定。
  目前国家方面的有:1、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标准是720元每人。这是针对农村只生了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儿的家庭进行的奖励。2、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主要针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进行的奖励。
  对于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各省市有所有不同,以湖南省为例请参照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三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什么样的人才能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2. 计划生育奖励怎么办理

如果你是独生子女,父母年龄都超过了60岁,可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父母双方都可以领,总共有5项,加起来能领5000多。

3. 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老时可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那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领取标准是多少呢?怎么领取呢?下文为您介绍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领取流程和领取标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领取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领取标准是多少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领取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      1.领取条件:有《光荣证》的上海市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      2.领取标准:5000元。二、婚后无子女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      1.领取条件: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      2.领取标准:10000元。三、领取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6:30。四、领取条件      享受本市城镇养老待遇的以下人员之一: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员;      2、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人员。五、领取办理材料      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注: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六、领取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七、领取办理期限      30日      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我就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

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

4. 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

生育津贴的领取方法是怀孕后,携带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单位社保经办人处办理。经办人将协助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院。然后携带医疗登记表、出院小结、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条件为: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摘要】
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提问】
生育津贴的领取方法是怀孕后,携带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单位社保经办人处办理。经办人将协助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院。然后携带医疗登记表、出院小结、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条件为: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回答】
要领取生育保险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不计算入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纳记录;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基本国策,二胎也能领取。【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回答】
我想问一下,离职之后怀孕的,但是失业保险缴纳够12个月以上了,也能领取生育津贴吗?【提问】
可以领取【回答】

5. 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

一、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1、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有:(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二、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是怎样的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

6. 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

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2、生育率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3、生育保险的正常支付和连续支付时间符合当地标准。生育补助金,指参保单位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为上年度省公司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如果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生育补助金,指参保单位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为上年度省公司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补贴的正规名称是生育津贴,也叫产假工资。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停发的,由生育津贴支付。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7.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如何办理

	根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基本流程如下:
	1、申请。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复审、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如何办理

8. 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

生育补助金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