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

2024-05-19 04:02

1. 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防教育体系。第四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五条 国防教育贯彻长期、稳定、讲求实效的方针,要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凡在我省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第七条 国防教育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和各类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和学生接收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第八条 接收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学习一般性国防知识。
  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还应当学习有关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武装力量建设等知识,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第九条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
  (一)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党校、各类干部学校、训练班和政治学习等接受国防教育;
  (二)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接受国防教育;
  (三)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分别情况进行。高等院校和各类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凡是按照军训大纲开展军训的,应当结合军事训练进行国防教育;未开展军训的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进行国防教育。初级中学和小学应把国防教育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内容,结合相关课程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四)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和军民共建、拥军优属、征兵、纪念活动的重大节日进行国防教育。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
  (三)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是: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列入教育计划,组织推动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二)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人民武装、人防战备部门,应当结合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和人防战备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四)民政、人事、劳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体育、卫生及其他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驻辽宁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第四章 教育保障第十三条 国防教育师资从下列人员中选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理论工作者、学校教师,以及党校、团校和各类干部学校教员;
  (二)人民武装部门和人防战备部门工作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现役军官、军事院校的教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培训国防教育师资。

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

2.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4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2年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李乐成
2022年2月2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做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工作,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废止《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5年11月4日辽政发〔1985〕146号公布)
  2.《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1987年4月7日辽政发〔1987〕33号公布)
  3.《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4.《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5.《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6.《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7.《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8.《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
  (1998年7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9.《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
  (1999年11月16日辽政办发〔1999〕61号公布)
  10.《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2000年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11.《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12.《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13.《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2003年6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14.《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3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15.《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8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16.《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2008年7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
  17.《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
  18.《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
  19.《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
  (2012年4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
  20.《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