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外汇局批件号/业务编号如何填写?

2024-05-06 10:08

1.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外汇局批件号/业务编号如何填写?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的填写:一、四类信息指的是跨境收支信息、境内划转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和账户信息(前三部分见汇发[2011]49号文,第四部分见汇发[2012]60号文).二、如何填写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核准件优先原则(有些业务可能同时存在核准件和业务编号,在此情况下填写以“11”开头的核准件号而不是业务编号)。三、需要登记但不需要核准的业务,应填写业务编号。四、不是所有的资本项目业务都需要填写核准件号或业务编号(如使用资本金或外债资金支付货物进口款项)。无需填写核准件号或业务编号的,请填写N/A,不应填写核准件号或业务编号。拓展资料:国际收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净金融交易的帐目表。通常被分成经常帐,它包含有形贸易(净货品的出口和进口之间的差异)和无形贸易差额(如航运,银行和旅游服务的支出和收入);资本帐,该帐户的短期和长期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如来自直接投资、证券、地产等收入)。有形及无形贸易、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都有机会出现盈余(如出口大于进口)或赤字(如进口大于出口),但原则上整体国际收支则应该没有盈余或赤字。概念发展早在17世纪初叶的重商主义时代就有了国际收支概念。当时的葡萄牙、法国、英国等一些国家的经济学家在提倡“贸易差额论”即通过扩大出口限制进口的方式积累金银货币的同时,就提出了国际收支的概念,并把它作为分析国家财富积累、制定贸易政策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当时的国际经济仍处于发展阶段,国际收支被解释为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的差额。随着国家经济的交往不断扩大,国家收支的含义也不断发展和丰富。在金本位制度崩溃后,国际收支的含义逐渐被扩展为反映一国外汇收支。凡是涉及一国外汇收支的各种国际交易都属于国际收支的范畴,并把外汇收支作为国际收支的全部内容,这是国际收支就是人们所称的狭义国际收支的概念。这一定义以现金支付为基础,即只有以现金支付的国际经济交易才能计入国际收支,对其他的债权债务则不予理会。但是,一国在对外交易中,并非所有的交易都涉及货币的支付,如补偿贸易。其中有些交易根本不需要支付,如以实物形式提供的无偿援助和投资等。这些不涉及货币支付的对外贸易中在国际交易中的比重不断增加,以跨国公司为载体的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收支的概念又有了新的发展,由狭义的概念逐步发展为各个国家使用的广泛概念,即IMF制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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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验资业务,在凭证清单中,“核准件编号”是什么编号啊,

核准件号是贵单位在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时外管局签发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核准件的号码,可以向你资本金开户行索要!

3. 求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具体流程。

一、业务概述   
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除规定的情形外,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0号)
三、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40 号)所列外汇资金。
四、办理材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加盖公章、个人的要签名)。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者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求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具体流程。

4. 外汇申报的目的是什么,外汇申报单如何填写图片

申报目的可以和外管局进行确认。

若您是通过招行卡接受境外汇款,您是境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报。
大众版路径:外汇管理→国际汇款收入申报;
专业版(7.0版本)路径:一卡通→外汇业务→国际汇款收入申报。
温馨提示:
网银申报的开户证件需为身份证、军官证或武警证。
如在柜台申报,请您持有效开户证件原件和一卡通前往开户行办理。

5. 财务去银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为什么银行没发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 分结汇操作规程
  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保函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
  (1)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先结汇或入账,不给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出口单位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向出口单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凭出口单位的对外合同、发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上述有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
  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单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另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5.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的结汇,凭出口单位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先支后收转口贸易的收汇,凭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批准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和已付汇凭证办理,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代理出口收汇。
  (1)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系由委托方收汇的,凭委托方提供的代理方加盖“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给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汇款方式)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
  a.委托方是“出口信得过企业”,按照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入账,待收到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b.委托方不是“结汇信得过企业”,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代理出口项下由代理方收汇:
  a.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可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外汇结算账户,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b.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不得办理原币划转(如办理原币划转需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
  c.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办理结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d.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如代理方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委托方,给代理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凭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再给委托方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二)出口收汇结汇基本单据和凭证的审核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按不同结算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项下,付汇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2.托收项下,付款通知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委托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托收金额一致,如有差额要审核相关单证。
  3.自寄单据项下,审核同货到付款。
  4.预收货款项下,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三)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几点提示1.收到的允许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银行应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2.收到的出口单位外汇收入,因出口单位没有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先予以结汇\入账,事后收汇单位不能按规定向银行提供相应凭证办理有关核对手续的,按原结汇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不得汇出。
  3.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注意的事项:
  (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并具备如下因素:经办银行的名称;结汇或收账日期;收款单位名称、账号;收汇金额及币种;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币种;核销单编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银行留存联保存五年备查。
  (2)按以上分别情况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当与出口单位提供的一致;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入账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入账”或者“预收货款\入账”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3)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外汇收入:
  a.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b.不是直接从境外(或保税区)汇入的;代理出口项下,代理方银行与委托方银行之间在境内划转的(委托方银行确认代理方银行没有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除外)。
  c.进入外汇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各类外汇账户的。
  d.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的。
  e.从境内其他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他外汇账户划转出来的。
  (4)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根据出口单位提供的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将所有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5)结汇或入账后已经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将已经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收回销毁。
  (6)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申请补办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出口单位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非贸易项目结汇非贸易项下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
  境内机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
  1.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直接办理结汇或入账;
  2.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的外汇收入,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他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在合同(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收汇凭证复印件两年备查。
  非贸易外汇收入按以下类型办理结汇:
  (一)可以全部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凭中标合同证明;
  2.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合同和收汇通知书;
  4.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凭有关收汇决定书和收据;
  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6.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入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凭利润收入分配证明和有关合同;
  8.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凭租赁合同和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0.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凭有关协议或批文;
  11.取得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二)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净收入按期结汇的非贸易收汇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如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的业务往来外汇;
  6.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7.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8.允许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以内保留外汇,超过部分予以结汇。
  (三)可以保留的非贸易收汇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现钞结汇,直接办理兑换;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予以结汇并登记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件予以保留。
  三、资本项目结汇(一)资本项目结汇的审核原则所有资本项目下结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
  《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审核要点:
  1.单位名称栏;
  2.登记证编号栏(审核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
  3.结汇币别栏;
  4.申请金额栏;
  5.批准金额栏;
  6.外汇管理局意见栏(外汇局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及外汇管理局业务公章)。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类型及结汇操作1.境内机构可以申请结汇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
  (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3)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4)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5)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6)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
  (7)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账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
  (8)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2.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
  (1)国内外汇贷款;
  (2)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3.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的结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三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办理结汇。
  第二部分 售付汇操作规程
  一、贸易项下售付汇(一)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的基本程序审核该项售付汇是否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前备案及审核各种结算方式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1.备案表的类型。属于下列情况的售汇及付汇,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对外名录”内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不在名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90天以上到货”);
  (3)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承兑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表类别分别注明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管辖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购付汇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异地付汇”);
  (5)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转口贸易”);
  (6)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表类别为“真实性审核”);
  (7)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表类别注明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除上述7款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类别注明为“真实性审查”)。
  2.备案表的审核要点:
  (1)备案类别;
  (2)审核进口单位名称、进口单位代码、付汇银行名称、收汇人国别、预计到货日期、进口批件号、合同发票号、结算方式、付汇币种、付汇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进口单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若备案类别系异地付汇的,审核付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付汇地)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及备案表有效期。
  3.各种结算方式下售付汇应审核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单证。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
  a.开证时购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b.付汇时购汇,除审核上述单据外,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经进口单位确认同意付汇并盖有公章的进口代收项下单到通知书及跟单托收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3)用光票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方自身可以提供的商业单据办理。
  (4)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R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等。
  (5)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售付汇,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5%或超过15%,但金额未超过10万美元,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对方银行的印押相符的预付货款保函。为境内机构办理超过15%合同总额并超过10万美元的,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为境内机构办理未超过15%合同总额,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于月初10个工作日内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1~4项的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进口产品进口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登记表格。

财务去银行付款美元比合同多付1000美元,为什么银行没发现

6. 请教一下,内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号是不是对外贸易备案表的备案登记表编号?

内资企业不会有外汇登记号,外汇登记号只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使用

7. 我公司中外合资转内资外汇局要我写一份付汇申请书,怎么写呀?

填写要求:
a、选择结算方式“预付货款”、“货到付汇”、“退款”或“其他”,转口贸易属于“其他”。
b、“最迟装运日期”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转口贸易的“最迟装运日期”  必须填写实际收汇日期。
c、交易编码为6位数新的编码,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按照“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原则”,即无论货物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企业必须首先填写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编码及相应金额和交易附言;对于一笔货物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填写次大金额。
d、“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选择是或否。
e、 如实填写合同发票号。
f、 有外汇局批件号或备案表号的如实填写。
g、 根据报关单填写“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对于进口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为凭以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代码。
h、 如实填写“本次核注金额”。
i、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我公司中外合资转内资外汇局要我写一份付汇申请书,怎么写呀?

8. 出口退税收汇处理

有些内容是不需要填写的,金额、国家需要填写,具体咨询给你结汇的柜员,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