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姻失信,哪些行为会进入这个名单?

2024-05-18 18:35

1. 什么是婚姻失信,哪些行为会进入这个名单?

      

      我国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你不能将婚姻当儿戏,想怎么样就怎样!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建议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将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一名18个月内与四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这是《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南京法院首次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为上述文件精准落实提供了一次有益实践。

何为婚姻失信?
       所谓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是指在结婚或离婚登记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信息失真虚假。
实施哪些行为将被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❶ 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❷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❸隐瞒婚史造成婚姻无效、作出虚假声明等故意骗取婚姻登记证的;
      ❹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将由婚姻信息系统导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记入诚信“黑名单”。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如今,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离婚、补办结婚证手续,都被要求先进行诚信确认。当事人须签署《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并与其他婚姻登记材料一并归档保存。如发现申请人有失信行为,将立即终止办理登记业务,并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相关责任将由其个人承担。
       据说山东济南各区县婚姻登记处也正式启用了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举措。

       我国提倡婚姻自由,但是自由的前提是不能践踏《婚姻法》的严肃性。一旦触及“婚姻登记失信”,当事人将受到联合惩戒。民政部门将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这也意味着,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婚姻当事人将受到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十四项惩戒措施。

什么是婚姻失信,哪些行为会进入这个名单?

2. 什么是婚姻登记严重失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明确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
《备忘录》明确,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主要包括: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备忘录》指出,民政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及相关信息,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备忘录》还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的动态管理、信息更新和信息共享以及联合惩戒措施解除等作出明确规定。

3.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