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2024-05-04 09:29

1.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己的权益,关于 汽车保险理赔 不公的案例也很多,接下来请大家跟我一起来看一个汽车自燃理赔纠纷的案例,了解汽车理赔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湖南省xx市xx镇曾发生一起出租汽车起火燃烧事故,关于这次保险理赔问题可谓一波三折,用了三年多的时间,才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0年2月11日凌晨2时左右,代班司机冷某驾驶湘zz号出租汽车行驶于xx市xx镇a路地段的时候,汽车引擎盖下突然起火。虽然火势被扑灭,但由于汽车油箱接火,整车仍被烧毁。
  冷某随后向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分公司业务处理中心拨打了出险报案电话。该公司当即派出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查勘。此后,该出租汽车的产权单位xx 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口头向人保xx分公司及q区支公司提出保险理赔要求。两级保险均公司答复,这起事故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的“自 燃”,由于该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00年3月8日,谢某向xx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湘zz号出租汽车是其私有,挂靠在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0年1月16日,向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保险费3000元,由该公司于当月18日向人民保xxq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 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在车辆起火毁损后却拒绝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万元。
  人保xx市q区支公司在答辩中指出,本案属“自燃”,由于车辆未投保“自燃”险,不应赔偿,并出具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结果———“基本上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三个方面。
  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是谢某,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二是保险条 款中的“自燃”,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
  三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是否与其他有关解释矛盾,该解释是否有 效。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于1998年12月以14.5万元购买了湘zz号汽车,其后挂靠在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 相分离的一种营运方式,且保险费由其支付,保险单中的投保人栏也载明了“ww公司(谢某)”,故谢某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是本案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虽然 保险条款规定了“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情形,但保险公司未向谢某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时,将火灾列入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后,又将“自燃”列入免除责任范围,在理解上已产生争议。依照 《保险法》关于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之规定,应确认“自燃”免责条款无效。据此判决人保q区支公司向谢某赔偿保险金94338.34元。
  人保q区支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10月,该案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二审判决以编写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矛盾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人保湖南省分公司、xx分公司、q区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在审查后,于2001年9月2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书。同年12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经过一年多的再审程序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作出终审裁定,查明投保单尾部“投保人签章”栏加盖的是xx市ww汽车出租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的印章,且谢某未按法庭指定提交购买出租车辆证据的事实,认定谢某不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查明和认定,人保xx市q区支公司向 徐成银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判决书还按照形式逻辑方法分析了“火灾”与“自燃”系种属关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自燃”的解释,既不自相矛 盾,也不与公安部的《防火手册》关于“自燃”的定义矛盾。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书,驳回了谢某对人保xx市q区支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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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2. 车险理赔案例大全

车险理赔案例是车辆在购买汽车保险之后要求约定的赔偿损失。车险理赔是指车辆在购买汽车保险之后,发生意外造成车辆受损时,车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购买保险时的约定赔偿损失。【摘要】
车险理赔案例大全【提问】
车险理赔案例是车辆在购买汽车保险之后要求约定的赔偿损失。车险理赔是指车辆在购买汽车保险之后,发生意外造成车辆受损时,车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购买保险时的约定赔偿损失。【回答】
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1998年12月2日17时左右,湖北省某市个体驾驶员刘某(系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驾驶小客车在行驶途中,因天冷路滑,在急弯道内侧(占道)处与相对而行的个体驾驶员张某驾驶的三轮车交会。为避免相撞【回答】

3.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求解答 非常感谢

一般这种情况下:
         1.在本次事故当中保险公司应赔付出租车与护栏碰撞造成的直接损失,(因这些损失在车损险内包括,而且在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里没有这一项。)
         2.在本次事故当中前机盖突然翻动造成前风挡玻璃及其它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前机盖突然翻动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因疏忽机盖没关好导致,二是机盖锁因老旧损坏导致本次事故。(一般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有责任、有义务去保管好标的车,固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3.在同一个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给予理赔的。(就像主挂牵引车在无碰撞其它外界物体的情况下,因刹车导致驾驶室碰撞后面自己的挂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一般这些在你交保险时给予你的保险合同里都有,仔细看一下吧,主要看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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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汽车保险理赔实例

下面以具体案例分析理赔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事故车以修复为主
有一辆富康车发生撞车事故,车撞得很严重,车身变形。富康是承载式车身,如果车身变形,将对车的安全性、操纵性造成很大的影响。保险公司委派的修理厂初步定损是3.5万元,以修理为主。
保险的作用之一是经济补偿功能,赔偿的原则是以修复为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车辆还能修复,在保证修理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倾向于以修为主。如果不能保证修理质量,则一般要换件。从修理厂的角度来说,其当然是愿意修理,因修理厂可以从工时费和配件方面多挣一些利润,特别是小规模的修理厂。
保险公司是以实际损失为定损依据。假如在发生碰撞事故后,安全带并没有断裂,但安全带在出事故、受强烈冲击之后已经超过其疲劳极限的,理应更换,此时车主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技术证明和检测结果,在证明确实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更换。
(2)出了交通事故,公了比私了好
出了交通事故,找关系不是办法,履行正常手续更好一些。
很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怕扣分,倾向于私下解决。实际上,通过交通队解决的办法要好一些,起码对自己是一种保护。特别是撞人的事故,撞人之后双方私下写个协议,撞人的驾驶员认为赔些钱,以后就太平了,但假如被撞的人今后一旦有问题,那么这个协议则是无效的,被撞的人仍然可以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有一个车主将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孩撞了,交警也去现场了,此车主因害怕长期拖下去,就赔了5咖块钱给对方。当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赔付要有明细:医疗费多少、误工费多少、自行车修理费多少,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笔钱。
再举一个事例:在四环路边上,联防队员拦截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将停未停,在主路上与联防队员纠缠的时候,一位车主开车将摩托车驾驶员给挑起来了,摩托车没熄火又撞伤了联防队员。联防队员当时就没收了该车主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摩托车主要求该车主赔一笔钱私了。像这类事情就不能私了。因为即使签了协议,日后还会追究汽车驾驶员的责任。况且,被撞的人主动提出私了,一定有原因。当时开摩托的人被联防队员拦截,欲停又跑,估计是有问题。交警来了以后,发现对方的摩托车和驾驶证根本没有年检。在这种情况下,性质就变了。如果当时赔了一笔钱,那后面的事情就说不清了。由于当时的情况确实属于追尾,警察判定:各修各车,双方负同等责任。
在保险理赔中,对交通事故的不同处理方式可能带来不同的结果。从上面的例子来看,如果当时私下把钱给对方了,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付。因为只有在交通事故处理得当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正常赔付。
另外,在事故刚发生后,一些隐患可能当时发现不了,私了只会在将来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建议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尽可能通过交通队解决,这虽然可能会被暂扣车辆和驾驶本,手续比较麻烦,但对于保护自己更加有利。
另外,通过交通队解决时,交通队对于事故的各项损失,都有非常明确的标准,像护理费、住院费、医疗费等都有明确的标准,这样对于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有好处的。而保险
公司也是以交管部门的证明作为赔偿依据。
(3)先行赔付存在道德风险
有的保险公司在施行一种先行赔付的制度。1000元以下的索赔要求无须出具发票,
直接付给被保险人现金。这种做法给客户带来了方便,但是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赔款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车恢复成原状,但先行赔付就有可能达不到这个目的。例如,我的车撞了,然后到保险公司报案。假定车损坏的部位要修理,需要1000元。如果保险公司赔了钱就不管了,也不要发票,那么一些车主可能就不修了,或者在以后再发生事故的时候一起修,或者到保险公司进行再次索赔。保险是一种补偿,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赢利,所以外修的时候要出具发票和维修清单才能报销。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技巧
一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
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二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三赔付规定之全部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四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关于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热线服务报案,这是办理异地车险理赔必走的流程,关系到车主是否可以享受到理赔服务,报案时间的早晚,也会直接影响到理赔时间的快慢。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一)  
          案例 
         某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 15.6 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 48 吨。主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该厂依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
         该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该厂撤回上诉。
          审判评析 
         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
          一、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 “ 责任免除 ” 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 “ 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 “ 明示告知 ” 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 “ 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 ” 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实际上给保险人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预见的注意义务,目的`似乎在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但从保险业务的发展及保险实践的操作看,此规定大有需要探讨之处。对免责条款进行 “ 说明 ” 似可操作,但如何做到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 明确 ” 在实践中较难衡量。因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明确,应该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让保险人以证据去证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状态,似乎强人所难,对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既然法律设置了对保险条款有歧义时可以援用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似乎不应再以是否明确作为合同条款产生效力与否的依据。
          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 
         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 “ 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 ,同时约定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 ” ,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上述约定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从其内容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题,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 ,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车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方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 
         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 48 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因此保险法设置了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似为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此条规定对保险人似有不公平之处,笔者认为,应将此项义务修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二)  
          案例: 
         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遭保险公司拒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罗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投保车辆损失 6 万元的诉讼请求。
         1999 年 12 月,原告罗某购买了一辆货车,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上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 1 年。 4 个月后,罗某将该车转让给广东的张某,并在交警部门办理过户(迁出)登记手续。随后罗某随车前往广东协助张某办理车辆过户(迁入)登记手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事发后,罗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车辆转让车主未事先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罗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从交易之日起,风险责任已转移给张某。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但罗某并未履行 “ 事先通知 ” 保险人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罗某提出的索赔请求。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也规定: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 根据以上条款,被保险人转卖车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本案的关键是罗某应当在何时通知保险公司。罗某在交警部门办理完毕过户(迁出)登记手续,此时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新的车主张某,张某成为新的机动车所有人,风险责任已转移给张某。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据此可以看出,机动车迁出手续办理完毕就已经完成了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原车主罗某应当在办理上述手续之前通知保险公司。由于罗某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合同的变更,在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后发生的损失不能依据原来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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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6. 汽车保险与理赔(含案例三则)

汽车保险与理赔(含案例三则)                              出现交通事故汽车保险该如何理赔,理赔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保险公司会赔款哪些是拒赔的?接下来我就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跟大家一起分析吧。以下含案例三则,各种不同情况各种汽车保险理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车辆保险理赔程序: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申请保险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2)出示行驶证。(3)出示驾驶证。(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5)出示保险单。(6)填写出险报案表。(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3)交付维修站修理。(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5)车主签字认可。(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
   案例1:司机开车撞死藏獒遭索赔30万   维权时间:2014.12.某日 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事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慎撞死一条藏獒犬,狗的主人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一条买来才8万元的狗,为何最终增值到30万元,这个损失金额到底该如何裁定?昨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进展一:狗的主人提出30万元索赔金额 
   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说起,老刘(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当天他和往常一样开车送货,当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准备拐弯的时候,前方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子同方向奔跑而来,老刘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回事啊!?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连忙跑了过来,当时他正在忙着手里的活,没有看着自己的爱犬,没想到就一会工夫,狗已经死于非命。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是划清了,但双方因为赔偿的金额出现了分歧,老叶称这条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万元买来的,当时是一条幼犬,可六年的饲养幼犬已然成了一条成年藏獒,价格不能以8万元来衡量,他估算现在这条成年藏獒应该值30万。   由于双方协调不下,于是老叶将车主老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进展二: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过程中,这条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这个30万元是怎么得来的呢?老叶说当时购买幼犬时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增值,这部分增值价格为10万元,三者相加得出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的价格仅为15000元,不应该以30万元来计算。
    进展三:法院最终认定藏獒价格为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提前发现所驾车辆旁边同方向跑动的大型犬藏獒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规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放任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行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并且经过调查目前没有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死亡藏獒价值只能参照市场认定。根据法院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头门等确定,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的藏獒是在2008年以8万元价格购买,因为原告现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为优等品种,所以结合原告购买小藏獒的价格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 理赔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案例2:不到一小时理赔结束   2016年3月20日15时25分,某保险公司接客户报案称粤Y 牌照的车辆在佛山南海凯旋名门被冰雹砸到,车辆受损,现在在维修厂要求定损。接报案后20分钟,险查勘人员到达维修厂,立即查勘定损标的车辆,最终核定损失金额4000元。本着准确快速便捷的理赔宗旨,16时22分已经结案并支付赔款给客户。也就是说,从报案到定损完毕到结案支付赔款,整个过程仅耗时一个小时。
   除了现场理赔速度加快外,目前不少公司已经实现半小时以内可以赔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理赔技术的进步,各保险公司理赔方式呈现多元化,保险公司开始使用APP、微信等方式进行理赔,理赔速度加快,更加方便车主。
   案例3:驾驶人未年审   刘女士开富康车5年了,2006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人撞在桥头的石栏杆上。车上人员未受严重伤害,但车辆严重受损。该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4项保险。但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刘女士没有年审。保险条款上已写明,如果驾驶人未年审或没有驾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没有年审或者没有驾照,就无法证明你有驾车资格,国家根本就不允许你驾车上路。保险公司自然不会为这种不合格买单。
   我提醒: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现在多数驾驶证不用年审了,改为6年一换证,那更要对换证时间心里有数了。
   扩展知识:   1、车险理赔有没有时间限制?   车辆的理赔是有时限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车险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车险理赔的看你的事故是什么类型。   (1)单方事故,修车的发票,行车证驾驶证(如果现场查勘员拍摄了就不用了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根据每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不一样,有的保险公司在单方损失较大的案件需要交警的证明。(注:如涉及人伤需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人伤定损员了解人伤理赔资料,比如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及伤者的身份证户口等)   (2)双方事故:双方事故需要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如责任明确如追尾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有权限直接认定的可免认定书),修车发票,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注:如涉及人伤同上)   (3)涉及第三方财产理赔事故:除上述车辆理赔材料还要有第三方财产损失明细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注:比如第三方财产为牲畜则需要当地畜牧部门的证明,第三方财产为路灯、高速护栏等公共设施则需要相关路政部门出具的财产赔付损失清单或发票证明等相关手续)
   3、车险理赔一定要报警才能理赔吗?   a、单方事故不需要报警,只需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即可以理赔。   b、双方事故需要报警才可以理赔。保险公司要依据交警开出的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归属(责任比例)来理赔。
                                         汽车保险与理赔(含案例三则)            @2019

7. 汽车保险与理赔(含案例三则)

  出现交通事故汽车保险该如何理赔,理赔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保险公司会赔款哪些是拒赔的?接下来我就举几个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跟大家一起分析吧。以下含案例三则,各种不同情况各种汽车保险理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车辆保险理赔程序: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申请保险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2)出示行驶证。(3)出示驾驶证。(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5)出示保险单。(6)填写出险报案表。(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3)交付维修站修理。(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5)车主签字认可。(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
   案例1:司机开车撞死藏獒遭索赔30万   维权时间:2014.12.某日 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事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慎撞死一条藏獒犬,狗的主人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一条买来才8万元的狗,为何最终增值到30万元,这个损失金额到底该如何裁定?昨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进展一:狗的主人提出30万元索赔金额 
   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说起,老刘(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当天他和往常一样开车送货,当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准备拐弯的时候,前方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子同方向奔跑而来,老刘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回事啊!?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连忙跑了过来,当时他正在忙着手里的活,没有看着自己的爱犬,没想到就一会工夫,狗已经死于非命。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是划清了,但双方因为赔偿的金额出现了分歧,老叶称这条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万元买来的,当时是一条幼犬,可六年的饲养幼犬已然成了一条成年藏獒,价格不能以8万元来衡量,他估算现在这条成年藏獒应该值30万。   由于双方协调不下,于是老叶将车主老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进展二: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过程中,这条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这个30万元是怎么得来的呢?老叶说当时购买幼犬时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增值,这部分增值价格为10万元,三者相加得出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的价格仅为15000元,不应该以30万元来计算。
    进展三:法院最终认定藏獒价格为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提前发现所驾车辆旁边同方向跑动的大型犬藏獒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规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放任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行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并且经过调查目前没有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死亡藏獒价值只能参照市场认定。根据法院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头门等确定,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的藏獒是在2008年以8万元价格购买,因为原告现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为优等品种,所以结合原告购买小藏獒的价格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 理赔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案例2:不到一小时理赔结束   2016年3月20日15时25分,某保险公司接客户报案称粤Y 牌照的车辆在佛山南海凯旋名门被冰雹砸到,车辆受损,现在在维修厂要求定损。接报案后20分钟,险查勘人员到达维修厂,立即查勘定损标的车辆,最终核定损失金额4000元。本着准确快速便捷的理赔宗旨,16时22分已经结案并支付赔款给客户。也就是说,从报案到定损完毕到结案支付赔款,整个过程仅耗时一个小时。
   除了现场理赔速度加快外,目前不少公司已经实现半小时以内可以赔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理赔技术的进步,各保险公司理赔方式呈现多元化,保险公司开始使用APP、微信等方式进行理赔,理赔速度加快,更加方便车主。
   案例3:驾驶人未年审   刘女士开富康车5年了,2006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人撞在桥头的石栏杆上。车上人员未受严重伤害,但车辆严重受损。该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4项保险。但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刘女士没有年审。保险条款上已写明,如果驾驶人未年审或没有驾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没有年审或者没有驾照,就无法证明你有驾车资格,国家根本就不允许你驾车上路。保险公司自然不会为这种不合格买单。
   我提醒: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现在多数驾驶证不用年审了,改为6年一换证,那更要对换证时间心里有数了。
   扩展知识:   1、车险理赔有没有时间限制?   车辆的理赔是有时限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车险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车险理赔的看你的事故是什么类型。   (1)单方事故,修车的发票,行车证驾驶证(如果现场查勘员拍摄了就不用了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根据每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不一样,有的保险公司在单方损失较大的案件需要交警的证明。(注:如涉及人伤需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人伤定损员了解人伤理赔资料,比如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及伤者的身份证户口等)   (2)双方事故:双方事故需要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如责任明确如追尾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有权限直接认定的可免认定书),修车发票,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注:如涉及人伤同上)   (3)涉及第三方财产理赔事故:除上述车辆理赔材料还要有第三方财产损失明细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注:比如第三方财产为牲畜则需要当地畜牧部门的证明,第三方财产为路灯、高速护栏等公共设施则需要相关路政部门出具的财产赔付损失清单或发票证明等相关手续)
   3、车险理赔一定要报警才能理赔吗?   a、单方事故不需要报警,只需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即可以理赔。   b、双方事故需要报警才可以理赔。保险公司要依据交警开出的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归属(责任比例)来理赔。

汽车保险与理赔(含案例三则)

8. 汽车保险理赔计算案例

1、甲车:2000+(4000-2000)*80%=3600元
     乙方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偿2000,余下部分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赔付80%(第三者责任险全责免赔20%)
2、乙车:100+(6000-100)*85%=5115元
    由甲方车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100元,余下部分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付85%(车辆损失险全责免赔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