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合法吗

2024-05-08 05:56

1. 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合法吗

租房合同签订后房东不租了构成违约,存在法定解约情形的除外。依法成立的租房合同对租赁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房东擅自解除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房东可以在合同内提高租金吗
房东不可以在合同内提高租金,租房合同是基于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为房东来说,这样的要求既不可能得到租户的同意,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房东违约提前收回房子承租人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权利:
1、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2、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租赁期间的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违约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根据租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房东违约造成租房人损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租房人的具体损失来确定。
三、单方面解除合同赔偿吗
单方面解除合同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但是其赔偿可以分为依法单方解除合同与单方非法解除合同量管标准。
1、《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这样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合法吗

2. 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可以吗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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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可以吗

您好,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可以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握手]【摘要】
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可以吗【提问】
您好,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可以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握手]【回答】
您好,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握手]【回答】

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可以吗

4. 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可以吗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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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权被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应如何清偿

债权被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应如何清偿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上的企业呈现着优胜劣汰的状态,面对即将倒闭的企业,享有债权的企业一定会想尽办法催讨应收账款,其中不免有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将债权转让的方式来清偿债务。
如何在既保障自己的利益又降低日后的风险纠纷的情况下,妥善并且放心地处理债务被转让给第三方的事宜?
一、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债权转让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除法律规定限制转让的债权之外,其他债权可向第三人转让,该转让行为在通知债务人时生效。如果实际是由债权受让方携带或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公司,兹认为该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债权的受让方应由原债权人进行确认。
实践中,对于债权重复转让的处理方法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按照通知时间确定,因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来说是通知生效,故哪一家最先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最先生效;也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各自债务的比例来分摊,由此更有利于公平原则。故在此提醒公司,类似事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法,即最后的法律评价是有不确定性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擅自对某一债权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履行行为无效,从而导致重复履行的风险,但是,如果一味等待对方做出反应,公司不主动支付的话,则又会发生逾期付款从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故原则上建议由原债权人直接向原债务人确认债权的受让方,并出具相应承诺书。
(二)通知的方式
法律并未明确债权转让时向债务人通知的方式,故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无论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只要出示足以证明债权转让通知真实性的材料即认为是履行了通知的义务;也有的认为应由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可信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方可认为是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一般来讲,在无法确定通知书真实性及有效性的情况下,建议要求债权人本人通知方可为生效。
(三)风险提示
1、被诉风险。受让方可能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书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债务人是有合理的抗辩权的,不应承担除货款外的其他责任。但是为应诉,应尽早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如买卖合同、对账单,通知书等,并应保留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函件往来。
2、逾期付款风险。如果合同有约定,则可能存在承担相关违约金的风险;或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风险。故建议致函给原债务人,要求在确定受让人之前,暂停支付货款,且暂停计算逾期付款罚金等事项;或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货款提存至公证处,以消灭债务,并可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
但是仍须提醒公司的是,从诉讼角度来看,致函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致函给原债权人则代表公司已经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也即对上述事实已经自认,在诉讼中应变的余地较小。
3、被撤销风险。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经资不抵债,仍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的,法院有权撤销清偿行为。不过根据实践来看,并非所有企业倒闭都会进入破产程序,故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高;即使发生了被撤销的情况,该债权将由法院裁判,对于公司而言影响不大。
债权受让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因应收账款具有不确定性故难以进行登记,很容易造成数额不符或重复转让的风险,故以后如遇应收账款抵押或转让的,应提高警惕。
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被转让给第三方,债务人应如何清偿

6.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吗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7. 请问债权转让在第三方不知道的情况下能转让吗?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对于债权人与第三方来说,可以是赠与,也可以是另外一个协议。在第三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只要通知了债务人就依然对债务人生效(法条原文)。第三方不知情,那么必然是赠与了。第三方不知道有赠与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未成立。(《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不知道就没有合意,没有合意合同就未成立)。

因此,此时债权实际上并没有被转让出去。

如果第三方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那么债权转让的行为生效,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如果第三方得知后拒绝接受,那么债权转让的行为不成立,债务人应向原债权人履行。如果第三人得知后拒绝接受债权转让,但又接受了债务人的给付的,成立不当得利。

请问债权转让在第三方不知道的情况下能转让吗?

8.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低价转移财产;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现第三人能否向债务人提起撤销权。

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原《合同法》第286条(《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原)《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