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方审计

2024-05-07 02:04

1. 什么是第三方审计


什么是第三方审计

2. 什么是第三方审计

第三方审计指的是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企业财务状况出具的审计财务报告。
第三方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每一个审计团队都是由具有职业操守,专业、全面财务技能、注册会计师组成。站在监管层的角度,公开审计报告是对监管的一个很好的反馈,对监管细则的制定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是必须要经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中期报告(一般是半年报)是无须审计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七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审计报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扩展资料
第三方审计制度的有效运行应有良好会计制度的配合。
会计报表是事后审计的根据,若会计报表不正确、不规范、不统一,则审计将付出极大成本,甚至徒劳无功。在国民政府时期,“地方机关之簿籍格式,有采横式,有采直式;簿籍方法,有采单式,有采复式;簿籍设置,多寡靡定,有对内之账册,又有对外之账册;会计科目,杂乱不清,主管或主办人员惟求记载之混乱,俾可易于作弊,而不致为上级机关所发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要实现审计的真正独立,不仅审计机关应与被审计对象处于对等独立地位,而且法律还应对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权予以特殊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

3. 第三方审计公司归哪个部门监管

我国审计部门属于政府管理。按相关法律规定,按实际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审计机关都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审计署是受国务院总理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三方审计公司归哪个部门监管

4. 第三方机构能否接受个人委托对自己曾经的工作进行审计

进行离任审计立项。通常由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相关规定,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综合评价。有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来执行。

2.确定并组成审计小组,下发审计通知书。在明确了离职人岗位职责与离职期限之后,由被审计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审计小组根据离职人提交的述职报告,拟定审计方案。

3.具体实施审计。包括具体的访谈、检查、询问等程序。

4.审计小组起草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小组经过审计程序,评定经营成果与财务核算真实合规、重大决策无误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职人的意见,出具并发布审计报告。【摘要】
第三方机构能否接受个人委托对自己曾经的工作进行审计【提问】
进行离任审计立项。通常由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相关规定,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综合评价。有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来执行。

2.确定并组成审计小组,下发审计通知书。在明确了离职人岗位职责与离职期限之后,由被审计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审计小组根据离职人提交的述职报告,拟定审计方案。

3.具体实施审计。包括具体的访谈、检查、询问等程序。

4.审计小组起草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小组经过审计程序,评定经营成果与财务核算真实合规、重大决策无误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职人的意见,出具并发布审计报告。【回答】

5. 第三方审计公司归哪个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
我国审计部门属于政府管理。按相关法律规定,按实际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审计机关都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审计署是受国务院总理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三方审计公司归哪个部门监管?

6. 第三方的审计报告委托方有什么责任

第三方的审计报告委托方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