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2024-05-06 19:22

1.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感觉不合理,因为绿化的养护本来就应是物业提供的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应当由物业公司提供而不应由业主大会帮其购买,如果物业本身没有专业人员或专业设备进行养护的话,可以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行养护的。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2. 公共维修基金如何申请使用?

不少业主有疑问,当房屋墙体出现损坏,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如何申请使用呢,哪些情况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今天小编就着重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
维修基金如何申请使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哪些情况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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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4.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5. 申请公共维修基金需要哪些条件

1、单元楼建筑主体、墙面、电梯出现大修的情况;
2、单元楼栋内超过2/3业主共同签名认同;
3、委托物业公司办理大修基金提取和维修事宜。

申请公共维修基金需要哪些条件

6. 公共维修基金怎样才能使用

公共维修基金是每个购房者购买新房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作用就是运用于房屋产权所在楼房后期的维修、保养使用,属于专款专用的款项,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挪用,如果是业主想使用公共维修基金也需满足一定条件,那么我们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要怎么使用?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根据《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业委会和物业需使用公共维修基金需满足以下流程及条件方可动用:
1、有标准合理的维修、改造方案;
2、需楼栋或小区中的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确认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3、携带维修方案及业主书面同意书办理备案手续;
4、开具专款专用的银行账户;
5、房管中心审核同意后将资金划拨至专用账户;
6、在维修完成后需有资质的竣工验收;
7、维修、改造完成后进行相应的结算审核。
如果小区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需要使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有物业公司或维修企业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专用款项转拨至物业或维修企业账户。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
1、在《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商品房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使用于小区共用部位、设施等维修及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2、公用部位包含:楼栋的基础部分、承重墙、楼板、屋顶及外墙、外墙装饰等基础结构的部分,走道、楼梯、如何厅等共用部分,地下层、人防工程几设备间等。
3、公用部分包含:电梯、照明、消防、道路、花园、路灯、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等设施及相应的配备。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需在楼房及设施的质保期过后,楼房和设施损坏才能进行申请使用,其它如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7.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除了要交物业费之外,还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与安全。那么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呢?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呢?公共维修基金该如何使用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简单来说就是小区业主为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缴纳的专项基金。其中住宅共用部分包括承重墙体、屋顶、户外墙、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
  二、 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可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
 (2)楼房外墙雨水渗漏,外墙表面浸湿。
 (3)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4)楼房外墙、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空鼓等现象。
 (5)外墙保温、建筑保温层出现损坏、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出现潮湿、结露、结霜、霉变等现象。
 (6)外墙、楼梯口、走廊涂层出现开裂、生锈、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等现象。
 (7)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楼梯、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现象。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电梯主要部件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2)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
 (3)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4)配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
 (5)楼内排水系统出现故障,排水管漏水、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6)消防系统出现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
  三、公共维修基金该如何使用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两种。
 1、一般情况
 一般情况下由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讨论,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就可向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等通过审核后公共维修基金划就会拨款到维修单位,即可展开住宅共同部分、共同区域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了。
 2、紧急情况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的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建委或房管局提出申请,无需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此外,相关部门要在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后24小时内办理支付,然后展开维修、养护。
  文章总结:好了,关于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以及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了,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业主,在房管部门公示后,要充分行使监督的权利,多关心、多了解小区事务,避免公共维修基金被滥用或挪用,损害业主的利益。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8.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由相关业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有可能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该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