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2024-05-17 05:10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18年5月21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3.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新规内容是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新规发布, 明确9类违规行为。


5月24日消息,5月24日,从交通运输部5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规定》立足于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职责,从运营基础要求、运营服务、安全支持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

《规定》明确提出9类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拦截列车、禁止强行上下车、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以及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规定》坚持“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从车站设施、设备兼容性、线网衔接等方面,细化了运营服务专篇的内容,理顺运营与前期规划建设的衔接。提出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管理、设施设备准入与运行维护管理、风险隐患管控治理等相关要求。

《规定》立足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高质量出行需求,要求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制度,运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督促运营单位不断改进提升服务水平。
《规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作业单位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明确保护区作业巡查有关要求,对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等妨碍瞭望和侵界情况的处置进行规定,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影响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进行规定。
《规定》明确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和乘客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经常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担任志愿者。

《规定》要求运营单位健全涵盖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建立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王绣春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指导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完善措施,加快推进《规定》的落地实施,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来源:人民网

5.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规定

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法律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法规,不是法律。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7. 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组织学等方面知识,能在国家及省、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等从事交通运输组织、指挥、决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与经营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组织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交通运输技术管理、商务管理、信息管理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运输技术设备,合理组织运输生产以获得最佳社会与经济效益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组织学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一般的最优化方法和计算机在交通运输中应用的基本技术;

  3.具有交通运输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基本能力;

  4.熟悉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交通工程设备及交通运输组织管理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组织学。

  主要课程:运筹学、管理学营销学、财务管理、运输经济学、交通运输设备、交通运输技术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管理、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交通港站与枢纽、交通运输法规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工程制图、测量实习、港站实习等,一般安排12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相近专业:交通运输 交通工程 飞行技术 航海技术 轮机工程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海事管理 物流工程 航天运输与控制 交通建设与装备 


理工科的都或多或少的要学数学,其实数学在专业里用的不是很多,这个你不用担心,只管去读就死了

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

8.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为原则。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