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4-05-20 04:05

1. 广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社保关系转移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提供《广西公务员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和基金划转凭证。二、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后,生成并向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三、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并向转入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终止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四、转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以及(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原单位转来的财政补贴款项核对无误后,将转移基金额和财政补贴款项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办结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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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 南宁事业单位社保缴费

社保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工伤保险: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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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休人员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已经在2017年8月前到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7年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元。(二)挂钩调整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的2.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三)适当倾斜调整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305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305元计发。三、调整执行时间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四、审核办法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五、资金来源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六、调整要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7年7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要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12:00前,各市社保局要向自治区社保局报告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调整发放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市人社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附件:1.广西58个县(市)艰苦边远地区名单2.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表3.201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2017年7月19日附件1广西58个县(市)艰苦边远地区名单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决定中,广西有58个县(市)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具体名单如下: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梧州市:蒙山县;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市、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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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

4. 南宁机关事业人员参保指南

法律分析:南宁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需准备《南宁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员申报表》;若是新增在编人员的还需准备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批复的工资审核表;录用(招聘)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前往所属的社保管理局办理。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并核对录入后,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员反馈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 南宁个人养老保险

最低100,最高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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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你交的少,得的当然少了,这个是新的社保政策,一年最高交1000元,为了普及社保推出的,给低收入家庭买的,纯粹政策性和谐维稳的东西,想靠这个养老不现实的,还不如儿女多孝顺,省省给爸妈还是有的

按照以往的社保,有四个缴费档次,最低一档现在要每个月交338元左右,不是人人交得起的,因为每年都要提高的,断供了还不行,会很惨的,

2008年-2011年有一个老年人一次性交4万-5万,每月领900-1200的,你爸没参加吗?那个抵值了

南宁个人养老保险

6. 南宁市社会养老保险

查询南宁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携本人身份证往城区管理部前台查询。南宁市社保各城区管理部的地址:1、青秀区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电话:28001852、兴宁区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展览馆附近)电话:56105603、西乡塘区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31693524、江南区白沙大道138呈江南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电话:48132755、良庆区银海大道819号英华嘉园2号楼一楼(英华学校旁)电话:47248196、邕宁区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邕宁区人社局办公楼)电话:4792351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西乡塘区13:00—16:30)如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南宁市“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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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南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材料

法律分析:1.办理转入资格申请,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办理转入手续,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3.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转移接续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南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材料

8. 广西事业单位员工缴纳社保

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尽管<劳动法1995年实施后,企业职业统一要求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但事业单位聘用员工的参保问题却滞后很长时间,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门直到2002年左右,才给事业单位的聘用员工开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因此,事业单位的聘用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是按照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予以补缴,而是参照当地社保部门允许事业单位为其聘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补缴.但实践当中,由于事业单位长期不能为聘用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于是被聘用员工就自己出钱到别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照自由职业者缴费的方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果聘用人员已经通过自己的方式缴纳或为理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就不存在补缴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例如,员工继续自行缴纳,单位予以报销等方式履行缴纳社保费的义务.免责声明:职通专列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职通专列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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