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2024-05-18 21:09

1.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标准体系,包括风险水平、风险迁徙与风险抵补三大类指标,目的是为监管当局提供标准,告诉监管当局某个银行在某个时期的风险是高还是低(风险水平);风险变化趋势是降低还是提高(风险迁徙);如果风险事件真的发生,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实力与资本来弥补损失(风险抵补)。拓展资料:分类介绍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交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招商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广发银行 兴业银行 平安银行 恒丰银行 浙商银行 渤海银行。合资银行: 富邦华一银行 华商银行 中信嘉华银行 浦发硅谷银行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花旗银行 渣打银行 瑞穗实业银行 汇丰银行 三井住友银行 星展银行 三菱东京联合银行: 华侨银行 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银行 友利银行 大华银行 韩亚银行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德意志银行 巴黎银行 华美银行 东方汇理银行 盘谷银行 韩国外换银行 新韩银行 法国兴业银行 正信银行 菲律宾首都银行 澳新银行 山口银行 名古屋银行 苏格兰皇家银行 瑞士宝盛银行 横滨银行 韩国国民银行 韩国釜山银行 瑞士联合银行 西太平洋银行 印度国家银行。港资银行: 东亚银行 恒生银行 永亨银行 南洋商业银行 大新银行。台资银行: 台湾永丰银行 台湾土地银行 国泰世华银行 台湾彰化银行 第一银行 合作金库银行: 台湾工业银行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 玉山银行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 台湾企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2. 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是什么意思

  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7]55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编辑本段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   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 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编辑本段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的自身资产,不含客户保证金。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3. 风险分级管控是什么的核心

法律分析:风险分级管控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风险分级管控过程中确定的典型控制措施是隐患排查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二)工作目标。尽快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风险分级管控是什么的核心

4. 企业的风险分级管控内容有哪些?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相对应每年至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次、3—4次。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扩展资料
程序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5.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核心指标

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一)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二) 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三) 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一)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二)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三)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第十条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一)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二) 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核心指标

6. 较大风险的管控级别是

较大风险的管控级别是:
A级:重大风险红色风险,评估属不可容许的危险。必须建立管控档案,应由企业重点负责管控,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只有当风险登记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
B级:较大风险/橙色风险,评估属高度危险。必须建立管控档案,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应由本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控。
C级:一般风险/黄色风险,评估属高度危险。应由所在车间负责管控,公司(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D级:低风险/蓝色风险,评估属轻度危险和可容许的危险。应由所在的班组负责管控,车间负责监督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
具体来说,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施工风险等级划分

7. 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核心包括三个环节是什么

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核心包括三个环节是事前风险管理,事中风险管理以及事后风险管理。
概括的说,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核心三个环节就是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同时它又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分别是: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效果验证与更新。

简介: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

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核心包括三个环节是什么

8. 风险分级管控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风险分级管控的目的是实现风险的有效管控。风险分级管控就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 
法律依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动水利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建立水利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健全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格局,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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