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集资的风险有哪些?

2024-05-15 14:02

1. p2p非法集资的风险有哪些?

p2p这个词对于这两年爱好理财的人来说应该并不陌生,对于手上有许多闲钱没有地方花的人来说,买一些理财产品那简直是最好不过的选择了,什么都不用干,就可以钱生钱,这当然是好的。而对于没有钱的人来说,这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所以,现在很多人就是抓住了这些漏洞,通过p2p平台做一些非法的集资,今天,我就来说一下,关于p2p非法集资的风险有哪些?
关于p2p非法集资的三大风险
一、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
比较常见的手法有:
1、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
2、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
3、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
二、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的风险。
1、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实践中某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P2P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P2P平台,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P2P平台完成融资。上述机构之所以如此迂回地融资,是因为其在业务准入、融资杠杆上限、吸收公众资金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监管规则。
2、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P2P网贷平台未充分尽到对借款人身份核查义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名义发布多个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问题。
现实中出现P2P平台为扩大资金吸收渠道,借助传统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扩大非法集资渠道、吸引更多客户投资的情况。如少数P2P平台通过招募原保险从业人员,诱骗保险消费者退保购买P2P产品,或者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入P2P平台。

p2p非法集资的风险有哪些?

2. p2p非法集资风险指的是什么?

p2p非法集资风险主要就是p2p网贷的公司或者平台为了开展业务而通过收取公众的钱财并将其以贷款的形式再发散出去以达到盈利的目的,但是如果P2P网贷平台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发布虚假融资借款信息,吸收社会大众资金,再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用后筹集的资金偿还先借到并到期的资金及利息,将资金池冗余资金用于它途,或卷款潜逃,那么这个网贷公司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案。
如果网贷平台公司先通过投资理财,等理由承诺高额的收益,将社会大众的资金,吸收到自己掌控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然后再寻找需要融资的借款人,以更高的利息出借资金,从中赚取高额利息差的行为,就涉嫌非法经营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如果网贷平台公司,发布虚假的融资借款信息,诱惑社会公众出借资金。网贷公司将收到的资金用于投资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房地产或以更高的利息借给他人。甚至用于平台实际控制者个人挥霍。这种情况下,网贷公司及其控制者,涉嫌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p2p网贷平台公司,未严格审查融资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资格。致使虚假借款人发布虚假融资借款信息,甚至平台公司为了多收手续费,默许纵容虚假借款人发布虚假信息,导致一人以多人名义借款,虚假借款人收到大量资金后,用于投资高风险行业,导致资金无法收回,那么有可能涉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只是一个定性的表述,即行为的“非法性”和“集资”的行为特征。其具体体现就是我国《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p2p非法集资

P2P非法集资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多触犯 集资诈骗罪 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大部分的P2P平台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上是P2P借贷的异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借贷,它主要包括自融、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 P2P自融模式,指的就是有自己实体的企业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从网上融到的资金主要用于给自己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血。这样的平台有自己的实体,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往往看起来实力很强大,更具有隐蔽性。 P2P资金池模式,是指P2P平台在开展业务时投资人资金流入、流出之差形成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沉淀。由于这部分资金沉淀在平台内部,形式隐蔽,控制权完全在平台手中不受任何约束,最终导致资金被占用而无法返还。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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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行业 非法集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等文件精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利川市保险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并公告如下:一、保险机构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内容,在明确的经营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保险经营。保险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二、未经保险机构授权,禁止任何保险分支机构及销售从业人员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三、任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越权或者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若有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将保留或履行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如遇有任何保险机构或个人冒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唆使您通过退保、转保、保单贷款等手法,引诱您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您可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举报,也可向利川市保险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举报。五、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您有权要求查验保险销售人员的执业证书,辨清保险机构名称,务必警惕非法集资诈骗,以免上当。六、您在购买所需要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费,以确保您的资金安全。请广大保险消费者务必清醒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抵制、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财产保险公司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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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回访---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财产保险公司非法集资

6. p2p是非法集资吗

法律分析:是的。P2P非法集资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多触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大部分的P2P平台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上是P2P借贷的异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借贷,它主要包括自融、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非法集资向保险业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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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呈上升态势,非法集资的方式日趋多样,受害群众人数众多,涉案资金数额巨大。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西安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院等相关单位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远离非法集资陷阱,理性选择投资,谨防上当受骗。据西安市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曼慧介绍,在市中院审理的40余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数少则数百人,多则万余人,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多则数亿元。其中有1/4的案件由于犯罪分子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导致无资产可供执行,受害群众血本无归,为了严惩此类犯罪,市中院加大了打击力度,有不少犯罪分子被处以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但是对于广大群众而言,防范更胜于惩治,广大群众要充分认清非法集资的真面目,拒绝高息诱惑,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远离陷阱。高息诱饵+虚假项目+亲情蛊惑张曼慧告诉记者,在他们所审理的40余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多数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形式,采取种植、工程项目、投资入股、消费返利、投资办学、出售商铺,发行股票认购保险等方式,85%以上都是以支付高息为诱饵,而且犯罪分子在集资初期往往积极兑现,汇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加入,集资规模迅速扩大。并且不惜血本,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大力宣传,导致此类案件受害群众人数众多,涉案资金数额巨大。非法集资的手段具体表现为: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培植、养殖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首先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其次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了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他们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提高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天上不会掉馅饼”,提到对非法集资的防范与识别,张曼慧一语中的,“首先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所谓‘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其次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张曼慧表示,为了帮助群众提高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市中院通过开展审判工作延伸活动,如走进社区,走进最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侵害对象的中老年人,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提醒他们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非法集资向保险业蔓延

8. p2p理财的全是非法集资吗

现今只要是属于正规的P2P理财平台都是可以洗清非法集资的嫌疑的!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的边界进行了明确。其一,看资质,以平台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展集资活动以界定其“非法性”。其二,看对象,以平台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其三,看回报,以平台是否承诺高收益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诱性”。其四,看营销,以平台是否通过互联网、电视、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相关集资业务以界定其“公开性”。
一、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1、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批准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跨省非法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债券怎么清算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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