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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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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鲁教基字〔2018〕11号印发,以下简称《方案》),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1.《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发展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成才观和教育政绩观,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扭转应试教育观念和倾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和接班人。
 
 2017年12月18日—2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等问题。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等不断为社会、媒体和委员、代表热议。
 
 特别是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学生参加培训,家庭培训支出高企,加重学生课外负担,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2018年2月13日,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并作出部署安排。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回应群众、社会关切,落实教育部四部门有关工作部署,我们以发展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为根本要务,以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为主要目标,以规范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等为抓手,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施策、多点发力,制定印发本《方案》。
 
 2.《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方案》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1)总体要求。主要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认真梳理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深层次原因,从校内校外两方面着力,坚持标本兼治、内外监管、综合施策,持续优化中小学生受教育环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回归素质教育本质,让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重点任务。主要开展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校内办学行为规范治理;二是开展教师有偿补课治理;三是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四是扎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五是加强家长教育引导。
 
 (3)实施步骤。主要分为四个阶段。4—5月,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制定工作方案;5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中小学校就有关情况进行摸排统计,摸清工作底数,建立工作台账;4—10月,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开展专项行动;11月前,要取得阶段性成效,并对行动进行总结提升,建立长效机制。
 
 (4)组织保障。主要强调工作领导、部门分工、工作要求和氛围营造等。
 
 3.《方案》五项重点任务的确定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方案》五项重点任务的确定主要出发点一是坚持标本兼治、内外监管、综合施策的原则。既找到造成学生课外负担重的根本原因、深层次原因,精准施策;也看到学生课外负担重的外在表现、直接诱因,对症下药。既管好校内的办学行为、师德师风、管理服务,提升自身;也规范校外的辅导培训秩序,疏堵结合。既看到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回归本质,又注重家长群体的引导教育,正本清源。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部等四部门《通知》要求,以学生减负为任务,以教育规律为遵循,以素质教育为方向,充分考虑了我省基础教育的工作实际。
 
 五项重点任务全面而不面面俱到、宏观但是重点突出,抓住主要的、关键的问题环节,互有内在的关联作用,围绕减负一个中心,综合施策、强力攻坚。
 
 4.校内办学行为规范治理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主要是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课程开设。强调必须坚持“零起点”教学,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坚决防止课外、校外的提前教学冲击正常教学计划。
 
 二是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这是学生课外负担治标的一项基本举措,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控制学生作业量、布置作业内容。特别是我们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让家长代行教师职责批改作业的行为,明令禁止。家长有督促学生作业的义务,但教师不可以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三是严格规范日常考试。这也是学生课外负担治标的一项基本举措,要求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组织学生考试、测验,强调少考试、不公开学生成绩、不得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和教师。
 
 四是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我们根据教育部的通知要求已经在今年招生入学通知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主要是用免试的指挥棒引导广大家长为孩子减负,特别是对义务教育学校与校外辅导培训、竞赛和培训机构有关联的招生行为,严查严处。
 
 5.教师有偿补课如何治理?
 
 省教育厅日前已下发《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鲁教师函〔2018〕5号),对教师参与有偿补课及惩处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
 
 本《方案》主要强调两点。一是再次强调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无论何种形式;二是强调严禁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拉生源,无论何种形式。这主要是斩断利益链条,从根本上惩处教师“上课不讲、课后讲”这一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的治本举措。
 
 6.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对象是什么?重点是什么?
 
 本《方案》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的对象是所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辅导培训的机构,无论是学科辅导类的还是特长类的,一律纳入监管。
 
 主要工作重点是五项。一是全面摸清底数,开展联合清查登记,全部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二是坚守安全底线,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整改,整改不到位绝不可以办学。
 
 三是规范办学许可。强调“证照齐全”,必须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工商、人社等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四是规范经营。须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辅导培训工作,超范围经营的,依法依规查处。
 
 五是规范办学。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不得参与组织学生考试和竞赛。辅导培训项目、形式和内容须向予以办学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审批,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我们将公布各级校外辅导培训机构规范经营、办学的监督举报电话,定期梳理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7.《方案》为什么强调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有什么要求?
 
 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家长需求、学生需要,很多家长因为没有时间在上学日放学后接、管孩子,才将孩子送到校外辅导培训机构、甚至是不规范的校外辅导培训机构。今年两会期间,这个问题广受媒体和委员、代表关注。此前,省教育厅已有专门意见。
 
 本《方案》对课后服务主要提出三条意见。一是明确课后服务内容,鼓励中小学校在上学日下午放学后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可以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但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二是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组织志愿者、购买社会资源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课后服务。但严禁通过购买课后服务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知识培训。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课后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校外人员补助或购买社会服务。
 
 8.《方案》为什么强调家长教育?
 
 学生课外负担重也与家长育人观、成才观有关。《方案》提出加强家长教育引导。主要是通过家长学校教育、家校沟通等宣传普及教育知识,引导家长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形成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校外辅导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
 
 9.根据《方案》,我们对各阶段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何时见效?
 
 《方案》已于4月24日印发。本《方案》已经比较明确具体,对各地工作要求也作了细致部署,所以在行动推进中,既分阶段、也要求同步推进。比如各地方案制定、工作摸排和专项整治是要同步进行的。
 
 (1)各市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工作。各市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方案》,制定各自行动方案,列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推进督查的具体安排和实施步骤,要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2)摸排统计工作。一是要摸排各中小学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考试计划等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二是摸排各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情况,选树典型、推广经验,促进全省各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开展。三是要摸排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各类校外辅导培训机构的情况,以及所有中小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的情况,这两个情况一方面各市要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另一方面要以市为单位汇总报省教育厅,作为进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的基础性数据,这也是5月底前要完成的。
 
 (3)专项行动。整个行动和五大重点任务将是长期的。当前,我们将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至10月底前开展一段时间集中行动期,力争见到初步成效,在新学年开始后,使校内办学行为基本规范、师德师风根本好转、课后服务进一步完善、校外辅导培训有效规范、家长育儿理念较大转变,学生课外负担明显减轻。11月份,我们将在督导调研各地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分析仍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形成长效机制。下一步,我们将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纳入省教育厅学生课外负担监测,监测结果全省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10.《方案》是五部门联合印发的,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是由各部门工作职责所决定的。教育部门负责总体牵头和协调工作,包括负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指导、家校合作共育等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和无证培训机构的查处等工作。
 
 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工作;负责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
 
 工商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工作;配合许可部门查处工商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等工作。
 
 11.各地在开展行动时,有何具体要求?
 
 各地在开展行动时,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本次行动和本项工作。二要切实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希望协调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积极支持。三要认真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并争取综治、消防、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支持,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四要加强督查指导,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实效。五要广泛宣传发动,依靠群众力量,营造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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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发布、2012年1月5日修改),为进一步维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我局起草了《菏泽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菏泽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邮箱:jcjyk@hz.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菏泽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地址:菏泽市牡丹区南京路777号(菏泽市教育局),邮编:274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菏泽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
 
 菏泽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菏泽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八)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九)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一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暂扣单。
 
 第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出现本办法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1.菏泽中招平台网站登录:http://hzjy.heze.gov.cn/    2.菏泽中招平台网站官网入口地址    3.菏泽中招平台网站登录入口:http://hzjy.heze.gov.cn/    4.2019年菏泽中考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日程安排    5.2019年菏泽中考总人数及高中招生计划45470人    6.2019年菏泽中考高中招生录取结果和录取时间流程办法    7.2019菏泽中考录取分数线成绩查询高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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