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05-18 09:49

1.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建房投资中的比重;
  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建立住房基金;
  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分步提租、适当补贴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市区内直管和自管公房一律执行统一租金标准。
  公有住房以“使用面积”计租,租金提高后,市区各类公有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平均为四角左右(只相当于管理费和部分维修费)。
  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逐步提租。“八五”期末,租金标准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计租;本世纪末,实现成本计租(含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
  2、租金提高后适当发给职工住房补贴。凡租住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月计算住房补贴工资的2.5%一次核定,按月发给补贴。发放补贴后,以前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3、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原来用于住房资金的转换。
  4、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的管理、维修改造。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管理、维修支出结余部分,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5、对老红军及其遗孀、无工作的烈士配偶及其父母、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社会贫困户,提租后新增租金支付困难者,要给予适当照顾。
  提租后,离休干部新增租金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增支过多的,由所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
  6、新房实行新租金,按国办发(1991)73号文规定,今后新竣工投入使用的住房,要按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单位按多提少补原则给予适当补贴。在没有达到三项因素之前,可采取配房买债券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作补充。
  (二)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1、全市公有住房,除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论直管或是单位自管的公房,都应纳入出售范围,向个人出售。
  凡是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为自住均可购买新建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户,承租人亦可申请购买现住公房。
  各单位新建住房分配,必须坚持先售后租的原则,优先售给无房户、拥挤户、不便户。各单位房屋分配的租售比例,需经市房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2、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分别按照标准价和市场价实施。在分配控制标准内的,执行标准价。新建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按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计算,公有旧住房的标准价按住房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并按环境、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加减确定。新房标准价与综合造价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购买新建公有住房(含腾空的旧公有住房)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对社会高收入者购买住房执行市场价。
  为鼓励职工买房,在房改起步阶段,标准价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暂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1993年度,按标准价出售的新建砖混暖气楼房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个人负担不得低于300元;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250元。其超过普通标准的装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加价。各单位出售住房的价格标准需报经市房改办公室批准,售后权属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3、为鼓励职工购房,凡购买现住房的承租人,给予应付款20%的优惠。对一次交清购房款的给予应付款20%的优惠,并视职工工龄长短给予2%-10%的工龄优惠。职工购房后,其应缴的供暖费仍按原租住公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售后有期限的保修制度。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经过技术鉴定,确系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内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养护,由现住户负责。
  5、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付清房款后由产权管理部门过户发放房照。购房五年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变价出售的增值额,出售者扣除投入的维修费、装修费和有关税费后,只能得原购房价所占综合造价的比例部分,余下的部分国家和原产权单位分别收回。购房后五年内出售的,按原购房价格折旧后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基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通过长期储蓄,积累、筹集资金,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建立起城市、单位、个人的住房基金,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1、凡在本市工作,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2、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按月缴纳占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和所在单位亦按月提供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两项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确定和调整,按年公布。
  1993年度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定为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
  3、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不计复利。
  4、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工资中扣除;单位提供的部分,其资金来源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不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渠道列支。企业进入成本,但要控制在20%以内。
  5、个人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其它费用不能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职期间辞世,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6、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住房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实行新房新制度,租房买债券
  1、为广泛筹集住房建设资金,逐步实现住房有偿分配,租住公房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宅建设债券,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2、住宅建设债券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组织发行和偿还。住宅建设债券的发售、兑付,暂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
  3、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1993年度新建住房分配暂定为每平方米50-80元,腾空旧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0元-50元,现租住公房每平方米一律5元。今后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因城市建设、改造、拆迁的动迁户按其扩大面积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4、新建住房分配租赁认购债券额度,由市房改办核定后,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代购代售,住户认购后,方可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5、住宅建设债券的利息和偿还期由市政府确定。1993年度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的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五年后本息一次偿还。
  6、住宅建设债券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原则上根据单位认购的债券额,向其发放低息住宅建设贷款。
  7、凡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取得住房产权的,可免购住宅建设债券。
  本方案实施前,已交纳租赁保证金的,不再做变动。
  (五)超标准住房,加收租金
  1、鉴于在今后若干年内,公有住房分配尚不能达到等价交换的商品化要求,因而,公有住房分配要有具体的标准,对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用房的要加收租金。
  2、对荣获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
  3、租住公房超过分配控制标准部分加收租金的标准暂定为: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加收一倍租金;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1平方米以上加收二倍租金。
  4、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要严格执行住房分配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控制面积标准。
  (六)提倡集资建房,鼓励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原则,吸收各种资金,包括吸收个人资金及其它闲散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一种形式。
  合作建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出面组织,吸收个人资金建设住宅的一种形式。合作建房实行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集资、合作建房应和住房解困、解危和解决无房户结合起来进行。
  2、充分调动单位和职工建房的积极性,大力支持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要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要把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
  3、集资、合作建房须经市房改办批准。对于集资、合作建房,按个人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免征商业网点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环境效益费和水电排污增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税收政策上,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4、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屋产权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 长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总体思路和近期任务
  (一)根本目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总体思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近期任务: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实施“安居工程”,加大住房解危解困力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到二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一项长期储蓄制度,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1、住房公积金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的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及其所在单位,均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使用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3、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交缴基数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所有党政机关、群从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及其所在单位交缴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按全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仍各按5%的缴交率缴交公积金。
  职工月工资总额核定,以一九九四年底为准。月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4、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存款,按法定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5、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
  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6、住房公积金的缓交
  暂无能力交缴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可暂缓建立公积金;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应当及时交缴公积金。
  7、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余额。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9、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存款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住住房的大修理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贷款和用于购买国债。
  职工可使用本人、家庭成员及直接亲属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改办、市财政局编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住房租金改革要着眼于租售比价合理化,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从一九九五年起到二000年六年间,我市房租提高要分步实施,各步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分别为:一九九五年达到4%;一九九六年达到5%;一九九七年达到6%;一九九八年达到8%;根据物价指数目标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二000年力争达到15%。
  1、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在一九九三年房改测定的基本租金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50%,即成套住房提高0.20元;非成套住房提高0.175元;简易住房提高0.15元。
  2、住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继续执行原补贴标准;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上调的房租,不再增发住房补贴。
  3、新增租金的免补政策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的免、补,依照《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4、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企业从企业提取的自身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在原有住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事开支渠道列支。
  5、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产权单位回收的租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房租改革。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维修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住房建设。各单位的房租要单独建帐,按月收缴,不得放弃管理或挪作它用。
  6、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公有住房承租人仍依照《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规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7、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要加收房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8、有条件的单位,经过市房改办批准,可以适当加大房租改革的力度。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则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除市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
  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1)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格
  成本价格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60元。在实际执行中,按不同结构的等级分别掌握。旧公有住房的成新评估,实行年折旧法和实际评估法相结合方法确定。砖混结构的住房折旧率一般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
  标准价由负担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26元。其中负担价322元,抵交价204元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一般为1.5%。
  砖混结构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标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3、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给予折扣优惠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4元计算。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公用住房的,享受现住房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确定公布一次。一九九五年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以后,逐年递减。二000年前取消。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测定执行。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间,按未付房款占应付购房款的比例交纳房租。
  4、明确产权关系
  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有,购房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购房人和售房单位产权按售房当年住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出租或出售所购住房的,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或租用权;出租或出售住房,所获收益由购房人和原售房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5、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公有住房出售要坚持审批和评估的原则。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须报市房改办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登记、评估和产权转移手续,领取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当注明产权的产权份额。购买公有住房后,购房人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公有住房。
  6、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统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房产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自管自修。
  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电梯费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维修、更新费用及其管理等,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现行渠道解决。公用的供暖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按《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的管理
  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首先划出20%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纵基金,其余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国家投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实施“安居工程”
  逐步建立经济适用房建设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教师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经济适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扶持,根据我市房改的进展情况,重点抓好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安居工程”,加快住房建设的速度,解决我市的住房问题。
  1、积极实施“安居工程”,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探索建立新的住房建设投资和住房供给机制,加快解决中抵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
  “安居工程”要建设成本价住房,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安居工程”建设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干管排污费、教育网点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规划管理费、施工占道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费、解困(危)费;建设小区范围之外需要增改的配套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安居工程”要多方筹措资金,主要是市财政用干“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房改政策性借款资金、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和引进的外资等。
  “安居工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安居工程”的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居工程”设计的标准要体现中低档次,户型以中小型为主,使用功能要配套齐全,既经济适用又美观大方,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2、大力发展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和政府扶持为辅三方合理负担的合作建房
  在继续扶持好已成立的职工住房合作社的同时,抓好各单位的合作集资建房工作。要按照《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参加合作建房的单位和职工;要坚持个人出资占成本价同比例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和支持个人出资用于住房建设,要把房改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3、继续抓好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工作
  继续按照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的偿的原则,抓好多方筹资、解困户资格审查、解困工程建设、解困房分配等环节,加快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的步伐。
   (五)加强房改资金管理
  1、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房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房改资金的管理
  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房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房改资金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房改资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加强房改资金金融委托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2、继续建立稳定的住房基金
  要按《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参与下分别核定、理顺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

3.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单位自行管理的住房。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房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第四条 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第二章 住房租金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内设备差价租金。
  (三)楼层差价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价租金。
  (五)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租。使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数。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系指住房内可供住户使用的全部面积。第七条 下列住房使用面积不计算为计租面积:
  (一)三户以上(含三户)共用的室内走廓、厅、厨房、厕所(卫生间)的面积。
  (二)楼梯间的面积。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0.4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一个进户门内由若干居室及厨房、厕所(卫生间)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简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简易住房,月租金标准为0.30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之外的其他结构,主墙由砖坯、土坯、板条建造。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砂灰墙面)、白灰顶棚、单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简易住房系指住房结构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结构的住房。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减室内设备差价租金、楼层差价租金、居室朝向差价租金、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室内设备、居室朝向、楼层、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的加减标准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半地下室、阁楼住房租金,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计算。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附属建筑物租金的计算:
  (一)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仓库(含用楼梯间封堵为仓库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计算。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缴,本月收缴当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第十五条 市政府从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城市住房资金。第十六条 住户住房超过规定居住标准的,对超过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住房补贴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提租后,对职工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
  (二)按国家规定退职并享受40%退职费的职工。
  (三)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四)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带薪服现役的军人。
  (七)带薪上学的学生。
  (八)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的人员。
  (九)民办教师。
  (十)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
  (十一)职工遗属无工作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第十八条 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住房补贴由聘用单位发放;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住房补贴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职工遗属无工作的,由负责其生活补助的单位发放。
  住房补贴依照计算基数的2.5%,按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元以下数额,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超过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依照《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确定。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4. 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建成后的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住宅小区建成后,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建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四条 凡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维护和管理好住宅小区。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在区人民政府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综合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市政、绿化、环卫等管理工作,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负责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社会治安,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安定的生活秩序;
  (三)负责组织发展各种生活服务事业,为居民提供一个方便的生活条件;
  (四)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六条 管委会由下列部门组成:主任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产权单位和居民委主任参加。第七条 管委会实行统一领导、联合办公、分工负责、综合管理的原则,对住宅小区内有关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八条 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住宅小区要按月收取管理费,用于小区管理支出。
  住宅小区内居民每户每月缴纳管理费一元,单位每月缴纳十元。由管委会负责把居民和单位缴纳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布于众。第三章 房产管理第九条 住房小区的房产根据《吉林省城镇房产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管理:
  直管:由房管所(站)直接管理,收缴租金并负责房屋维修。
  托管:房屋产权单位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管理,收缴租金和维修房屋。
  自管: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修。
  住宅小区房产管理以直管为主,积极发展托管,以利于统一管理和维修。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依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屋产权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改装或变更其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屋产权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还须经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在墙壁上乱开门窗和打洞;不得在楼房内搭炕;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和屋面上堆放物品;不得私自封闭阳台或在上面存放超重或有障观瞻的物品。
  封闭阳台,应统一式样,经管委会同意,报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区的庭院、楼间空地内进行各种违章建筑和乱圈、乱围、乱挖、乱种或任意堆放物品。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要严格贯彻执行《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长春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道路、路灯、环卫、消防、人防设施的管理、维修、应在管委会的组织下,由专业部门负责进行。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都要爱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第十六条 凡占用和挖掘住宅小区内道路的,须管委会同意和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挖掘。经批准的挖掘工程,要按期复原。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地、绿篱、护栏、雕塑、景点、游园及围墙等,由管委会派专人养护和管理;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第五章 卫生和治安管理第十八条 小区管委会要贯彻执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小区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抓好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部门与群众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一)公共厕所及垃圾的清掏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公厕、垃圾箱、卫生箱等环卫设施,由管委会进行管理。
  (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它公共建设单位,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 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小区内的小巷、楼间空地、公共绿地、游园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管委会组织专业队伍清扫。
  (四)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由住户轮流负责清扫。

5. 住房补贴标准: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确保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交缴依法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确保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交缴依法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区住房补贴计算基数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系指公有住房提租后给职工适当的住房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为职工个人建立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计算基数)按照一九九二年年末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基础工资。 (二)职务工资,职务津贴。 (三)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四)副食价格补贴18元。 (五)粮油价格补贴12元。 (六)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五条 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企业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下同)。 (二)副食价格补贴23元。 (三)粮油价格补贴6元。 (四)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的计算基数为其实发工资的60%,但计算基数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和职工遗属无工作的,以及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计算基数按200元计算。 
  
 第七条 带薪>现役的军人、带薪上学的学生、公派出国工作(学习)人员、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人员和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原标准工资。 
  
 (二)副食价格补贴:原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18元;原为企业职工的,23元。 
  
 (三)粮油价格补贴: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的,12元;原为企业的,6元。 
  
 (四)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八条 实行全额计>工资的企业职工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原标准工资。 (二)副食价格补贴23元。 (三)粮油价格补贴6元。 (四)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九条 计划内临时工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标准工资。 (二)副食价格补贴23元。 (三)粮油价格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12元;企业招用的,6元。 (四)燃照价格补贴15.50元。 
  
 第十条 学徒工视为录用单位的正式职工,按录用单位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含享受退职费的退职职工)的计算基数为下列各项之和: (一)离退休时计算离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二)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费12元至17元。 (三)按照吉劳人险字(1988)7号文件规定的补贴费5元。 (四? 
  
 ┌凑占ⅲǎ保梗梗埃保焙盼?规定离退休人员普遍增加的离退休费>(五)副食价格补贴:原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18元;原为企业职工的,23元。 (六)粮油价格补贴:原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12元;原为企业单位职工的,6元。 (七)燃照价格补贴15? 
  
 担霸? 一九九二年末以前,国家、省、市给部分离退休职工增加的补贴、离退休费,应列入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住房补贴标准: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的暂行规定

6.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单位自行管理的住房。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房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第四条 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第二章 住房租金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内设备差价租金。
  (三)楼层差价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价租金。
  (五)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租。使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数。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系指住房内可供住户使用的全部面积。第七条 下列住房使用面积不计算为计租面积:
  (一)三户以上(含三户)共用的室内走廊、厅、厨房、厕所(卫生间)的面积。
  (二)楼梯间的面积。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0.4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一个进户门内由若干居室及厨房、厕所(卫生间)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简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成套住房,月租金标准为0.35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木板、刨花板等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的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简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简易住房,月租金标准为0.30元/平方米: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之外的其他结构,主墙由砖坯、土坯、板条建造。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砂灰墙面)、白灰顶棚、单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简易住房系指住房结构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结构的住房。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减室内设备差价租金、楼层差价租金、居室朝向差价租金、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室内设备、居室朝向、楼层、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的加减标准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半地下室、阁楼住房租金,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计算。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附属建筑物租金的计算:
  (一)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仓库(含用楼梯间封堵为仓库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计算。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缴,本月收缴当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第十五条 住户住房超过规定居住标准的,对超过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住房补贴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提租后,对职工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
  (二)按国家规定退职并享受40%退职费的职工。
  (三)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四)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带薪服现役的军人。
  (七)带薪上学的学生。
  (八)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的人员。
  (九)民办教师。
  (十)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
  (十一)职工遗属无工作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

7.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城市建设,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为城市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全、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区成片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的市政、公用和服务设施配套、功能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占地规模不小于五公顷,建筑面积不少于五万平方米。
  不论是旧城区改造或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都要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凡属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其规划、开发和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小区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中、长期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划;
  二、会同市计划部门,对小区综合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行业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确定商品房价格;
  五、管理和协调环境效益费的使用;
  六、负责小区开发建设中纠纷的仲裁。第五条 住宅小区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第六条 市城建、公用、环保、公安、房地、物价、网点、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都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小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小区规划管理第七条 住宅小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由市计划、规划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破旧危房地段,由各开发公司进行成片开发改造,各类建设项目都要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造的地区。
  经批准插建的单位建投项目,按规定缴纳环境效益费。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前做出开发小区的规划方案和详细规划,采取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的方式,选定最佳方案。第九条 编制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建筑功能,严格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公共设施和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分布位置,以及适应小区建后日常管理需要的设施。
  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委会同计委、城建、公用、房地、环保、消防、电力、电信、教育、公安、网点等部门共同审查会签,保证小区的开发建设与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整体建设协调发展。第十条 凡规划小区内有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物有关部门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损坏和拆除。第十一条 小区的规划设计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要按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区内的建筑设计经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规划设计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第十二条 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和产生噪声(超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影响居民生活安全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和保管单位。在小区内存在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应作出搬迁计划,逐步迁出,未迁出前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提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要同步进行。第十四条 对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实行宏观控制,市建委要会同市计划部门,按市财力制定出远、中、近期综合开发计划。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控制计划,编制年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各开发公司实施。第十五条 凡列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小区,由开发管理办公室,公开向具备资格的开发公司进行 招标,确定开发单位。第十六条 中标的开发公司的动迁工作,应在可行研究批准后进行,在拆除原有房屋前,须向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拆除批准手续及建成后的产权事宜,不得先拆后报。同时要通知及时断绝供电、煤气、给排水,并处理好现场。不得出现“跑、冒、滴、漏”;不得影响小区外周围用户的供电、供气、供水和排水。

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8.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建的住房合作社,市房改办有权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补交减免的税费。四、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个人补交出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