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2024-05-18 20:49

1.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同时废止。附件1: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略)附件2: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略)附件3: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略)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2.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一)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二)列入中央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三)列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审核下达。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预算支出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材料,财政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向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批复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和项目进展情况,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在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后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坚持依照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实施方案;(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3.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第五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执收。具体程序为:(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西藏自治区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程序按照第一款执行。第六条 专员办、西藏财政厅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第八条 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收缴管理

4.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提交上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5.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7年11月25日印发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彩票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第三条彩票公益金按50∶50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彩票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第四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征收。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办法

6.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办法

体育彩票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 体育彩票指的是以体育比赛为媒体发行的彩票,亦可称为竞猜型体育彩票,如足球彩票、棒球彩票、赛马彩票等;广义的体育彩票指的是发行彩票的目的与体育相关的各类彩票。 中国体育彩票是指:为筹集体育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取中奖权力的书面凭证。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这两个纲要主要包括: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体育扶贫专项支出。除了上述用途外,体育彩票公益金还承担筹集青少年活动中心、奥运会和将5%的公益金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任务。 体育彩票的公益金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以及体育场馆的维修、设备更新和体育扶贫工作;省、区、市体委分配的公益金专项用于落实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地、市县体委分配的公益金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办法,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收支两条线,实行专门帐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对公益金的使用去向要及时报送报表说明,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随着我国 问题:什么是体育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是什么意思? 体育彩票事业的迅猛发展,国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彩票的管理力度,并着手彩票的立法工作。2000年3月1日,国家财政部为了规范彩票市场和保护广大彩民的利益,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00〕17号),通知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彩票的发行及管理工作,自2000年4月1日起,彩票(包括既开型彩票和电脑型彩票)一律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兑付奖金。 在竞技体育的建设上,体彩公益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培养体育人才方面,公益金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每年体育局都要给各训练单位和各地州市体育局划拨上千万元公益金,专门用于培养运动员,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使体育健儿在一些传统优势项目上保持着一定的实力,并各重大赛事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体育彩票不仅能让大家享受到精彩刺激的体育比赛,也能让大家从体育比赛中感受博彩的乐趣,通过发行体育彩票筹集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为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7.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2日由财政部以财综〔2012〕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收缴管理、分配和使用、宣传公告、监督检查、附则6章2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予以废止。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内容:(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五)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纳入民政部机关本级预算的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归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部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审批表(见附件1),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规财司;(三)规财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批表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程序填写报销单申请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归口管理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 法律依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8.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2日由财政部以财综〔2012〕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收缴管理、分配和使用、宣传公告、监督检查、附则6章2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予以废止。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内容:(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五)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纳入民政部机关本级预算的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归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部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审批表(见附件1),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规财司;(三)规财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批表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程序填写报销单申请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归口管理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法律依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