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22 15:52

1.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第三章 评审实施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勾及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