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2024-05-14 12:34

1. 票据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法律分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2. 背书附条件票据有效吗

法律分析:无效,附条件背书,其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附的条件可以发生民法上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 背书附条件票据有效吗?

法律分析:
无效,附条件背书,其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附的条件可以发生民法上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附条件票据有效吗?

4. 背书附条件票据有效吗

无效,附条件背书,其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附的条件可以发生民法上的效力。
一、什么是附有解除条件或者停止条件的遗嘱
附有解除条件或者停止条件的遗嘱是指遗嘱生效前就发生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一般应该为自订的。
1、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
(1)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2)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
2、在附停止条件的遗嘱中,停止条件如下: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附条件遗嘱的效力
3、附停止条件的遗嘱中的条件有法定和自订,法定如死亡或者谋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自订如孝敬老人等。如果发生停止条件的遗嘱,自动针对某个特定的继承人发生效力,即停止遗嘱针对特定人的效力法定的解除属于自动性。
附条件遗嘱的效力
遗嘱本身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本身并不由其所附义务的成就与否决定是否生效。遗嘱中所附义务的作用在于,决定遗嘱人的某某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某某继承人这类意思表示相关内容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所以附义务遗嘱本身的效力如何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来考察。
因此所附义务的效力的判断要素:
1、意思表示真实;
2、附加义务有履行的可能性;
3、附加义务合法。遗嘱附加的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无疑是违法的。但遗嘱附加的义务旨在要求权利人对其权利作出特定的处分或以特定方式行使时,该义务的合法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遗嘱可以附有效条件吗
遗嘱可以附有效条件。遗嘱是当事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生效条件的遗嘱受法律保护。但在有条件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遗嘱中获得的财产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请求,取消其接受部分附义务遗产的权利。
三、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签离婚协议未登记离婚,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可以看成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
所附的条件就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当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时所附条件就不成立,所附条件不成立协议就自然不会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 背书附条件并不会导致票据失效,仅仅是所附条件不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那么为什么背书不得附条件。

票据法中限制背书的法律效力
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在背书中进行特别内容的记载,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的限制,就构成限制背书。限制背书实际上是对背书人担保责任或被背书人权利加以限制的背书,主要有: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这并不意味着该汇票绝对不能再转让,而只是表明该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再可能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这时的转让只是一般指名债权的转让,其效力与背书转让的效力有很大不同:(1)受让人虽然取得转让人所有的票据上的权利,但无论受让人的善意与否,均不承认对人抗辩的切断。(2)受让人即使经交付而取得票据,也并不承认其当然的票据权利人资格,所以,无论其善意与否,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只有在受让人持有票据,又无对抗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利。(3)票据转让后,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意义,在于排除背书转让的效力,保持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并防止在受到追索时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记载的限制背书与出票人的限制背书都有避免对人抗辩切断、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背书人的限制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指示证券性的丧失,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记载该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对其直接后手一个人上,对此后的后手受让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于持票人来说,背书人限制背书以外的各个背书,仍为普通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一切效力。
3.回头背书及其效力。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事实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只有在汇票已经承兑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这时,他既是票据的债务人,又是票据的权利人,他要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背书及其效力。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及其效力。分别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被背书人的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所以,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6.期后背书及其效力。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是否为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对该背书日期是否确实为实际的背书日期,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当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日期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推定是在期限内所为。
7.委托收款背书及其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实质上的票据权利转让,而是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背书人是委托人,被背书人是受托人。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后,应将所得金额归于背书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背书附条件并不会导致票据失效,仅仅是所附条件不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那么为什么背书不得附条件。

6. 票据背书可以附条件吗,

法律分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视为无效,但是不影响背书,背书行为本身有效,只是单纯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代表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然而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没有权利增加减少出票人创设的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 背书可以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 )

【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可以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 )

8. 票据背书可以附条件吗,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视为无效,但是不影响背书,背书行为本身有效,只是单纯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代表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然而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没有权利增加减少出票人创设的票据权利。
一、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转账支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八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票据时效的期间有几种以及实践中怎么处理
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三、银行承兑汇票要怎么进行转让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转让。
3.汇票质押。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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