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4-05-07 14:22

1. 网络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

现在网络越来越发达,人们地生活也已经离不开网络了,很多人习惯了足不出户的网购,所以对于企业来说,想要获得成功,除了需要做好线下服务之外,线上的网络广告也需要大力投放。那么,关于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关于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广告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其中没有对互联网站从事广告业务办理登记的规定。在实践中,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互联网站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况还有无数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      从现实情况出发,由于网络广告本身数量庞大,很难通过登记方式来规范发布行为,以及约束网络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逐一审查已不现实。中小互联网站内部一般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广告的承接、设计和发布,没有相应的广告管理制度,也不能严格审查广告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以及广告宣传产品的真实性。
二、违法网络广告的主要形式      从现状看,违法网络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欺诈性广告。即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对商品的数量、日期有限制而在广告中不予明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其购买广告商品之外的商品。据报道,美国为了对付此类网上欺诈活动,其联邦贸易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网站,将欺诈性网站的链接输入到数据库中,供消费者检索。      2、虚假广告。即广告主利用虚假的事实发布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任,如滥用名人肖像的广告。名人的广告效应是显著的,而一些网站(尤其是中小型网站)一方面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不愿或无力提供足够的资金,于是常常不经名人的同意,擅自对其肖像进行加工处理,制作成网页或Flash图片,以扩大自身的宣传。例如国内某网站曾登出了著名演员巩俐向希望小学捐赠某口服液的广告,即为子虚乌有的虚假广告。      3、违反行业规定的广告。不同行业对广告要求也不同,例如药品和烟草的广告就有其特殊要求,如果网络经营者未能根据法律对特定行业的特殊规定进行广告活动,则很可能构成违法广告。三、违反广告法如何处罚      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新《广告法》规定,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关于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对于网络广告制作、投放时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违反了相关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能会给自己的产品品牌带来消极的影响,还可能会面临处罚,

网络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

2. 如何依法发布互联网广告

广告是进行推广的主要方式,而随着网络等新媒体平台的出现,很多广告主发布广告的媒体发生了变化,网络广告更受广告主的喜爱,发布广告是有条件的,那么发布网络广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发布网络广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布互联网广告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广告本身通过审核,不得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投诉      1、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应该行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2、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因发布的虚假广告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其还可以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有关投诉和举报时,对于消费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个人信息其应当保密。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切身保护,也是对消费者积极投诉,检举不法的虚假广告的一种鼓励。      4、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投诉,可以拨打12315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布互联网广告的,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广告本身通过审核,不得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3. 广告发布的法规

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管理包含的主要内容是:《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这是广告的最基本原则。广告发布标准规范了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禁止和限制。《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广告发布的法规

4.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5.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6.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新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 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 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 简述网络广告法的立法原则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一9三漆年通过的《国际广告行为准则》第一 条明确规定:“任何广告不得有违反通行的公平标准的声明或陈述。”这一规定基本上可以作为“公平原则”的国际法依据。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注:参见我国《广告法》第三条。 )根据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从商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的角度看, 广告对其有直接的或者潜移默化的影响。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下将他们统称为“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诱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该广告行为主体的行为就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之所以易于被误导或诱导,其主要原因在于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与广告行为主体在市场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而且前者的市场信息资源主要来自后者。(二 )凡参与广告市场竞争的广告行为主体,都应当依照同一规则从事广告活动,严禁广告行为主体利用其优势,采用任何非正当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诸如利用回扣、贿赂等手段承揽广告业务;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广告市场,阻碍他人参与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等。(三)在广告活动中, 广告行为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广告行为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某些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交易对方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真实、合法原则。我国《广告法》第三 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是广告“真实、合法原则”的法律依据。该项原则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广告的真实性”和“广告的合法性”。广告的真实性,从正面讲,就是要求广告主在广告中提出的任何主张和陈述都是客观真实的,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都是可以证实的,其所援引的依据和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从反面讲,就是任何广告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说明的方法,或者通过省略、含糊或夸大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也不得利用过时的研究成果或者滥用科技资料,让广告受众误认为其广告的主张或者说明是真实的。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广告的合法性,又可分为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广告形式的合法性。   三.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项原则要求广告行为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任何广告在设计时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或者知识欠缺,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更不得利用广告这种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宣传形式,诋毁、贬损其他经营者

简述网络广告法的立法原则

8. 广告法对广告内容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