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

2024-04-30 14:49

1.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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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

2.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实施办法

5月10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较于2010年的版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新《办法》于今年7月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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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保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我国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一)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建设成果金保工程的建设过程,是依靠信息技术引领支撑,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手段,完善管理模式的过程,要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系统建设成果。一要提高认识。建设好金保工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变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是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各类经济、政治、社会信息进行广泛采集、及时传递、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形成对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社会运行状态和突出矛盾的准确判断,提高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二要领导重视。领导高度重视是金保工程成功建设的关键。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是资金投入巨大的工程,是需要多方协调的系统工程,它涉及信息化管理部门、规划财务部门、业务经办部门的协调配合,还涉及观念、制度、管理及工作方式的变革。只有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保证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要加强研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数据库、社会保险数据库、社会保险精算模型等资源,形成预警分析报告,研究各类因素对社保基金的影响,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精算报告,为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确保金保工程科学管理规范运行要加强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金保工程信息集成共享和管理科学高效。一是规范信息指标。系统信息指标的标准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标准化的信息指标不仅是金保工程建设的基础,对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强化项目管理。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由熟悉信息系统建设、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熟悉工程管理的人员共同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各建设阶段按步骤、有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三是提高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规模优势,争取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对于中央和地方在金保工程建设上投入的资金,要切实管好用好。整合利用已有的软硬件、网络技术资源,防止重复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投资效益评审考核机制,努力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三)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一体化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信息化系统从以业务为核心向以人为本转变。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支持等全部功能转变。要根据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搭建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两大核心领域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利用完整统一的数据模型,通过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农保等业务数据,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的整体规划,建立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业务系统的相互关联is。要运用先进的技术乎段对数据加工处理,建立各类数据间的相互关联,实现对数据的分析、筛选和再利用,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体化。(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要着力构建面向全方位多层次的一站式集成服务平台,解决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问题。一要积极发行社会保障卡。“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当中,社会保障卡发放已列入国家战略层面,要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部署应用终端,完善用卡环境,在做好城镇参保人员发卡基础上推进农村参保居民发卡工作。二要建设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自助式网上业务办理,逐步扩大应用范围,使网上缴费申报、网上审批受理、网上投诉举报成为业务办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三要以服务向下延伸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范和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普遍建立综合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窗口,将尽可能多的服务功能通过网络延伸到基层,为职工群众提供就近服务。(五)形成支持跨地区协作的业务支撑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愈发迫切,既需要地区间的密切协作,又需要政策、经办、技术、标准等因素的有效联动。要在继续为既有本地化业务提供信息化支持的前提下,根据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更加注重为新开展的跨地区业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建设统一的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将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集中查询服务、异地就业信息服务等跨地区业务纳入统一的支撑平台。全面加强与人口、统计、民政、银行、电信运营商、医疗服务机构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联动,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六)加强业务与信息化的良性互动。金保工程建设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多项业务,需要上下连通,部门联动。要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的有机融合,业务部门要积极研究信息技术,了解信息化为业务发展提供的新技术和新手段,在制定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运用,推动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信息技术部要深入钻研业务,了解业务的发展趋势,帮助业务部门利用好信息化成果,使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起到满足业务需求、促进业务发展的作用。对金保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升业务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建设一支有高度责任感、精通业务、技术过硬的信息化工作队伍,担当起金保工程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重任。(七)建立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和完整的具体的披露要求。基金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利润及其他重大事项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信息,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让公众享有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认真落实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工作。转载,仅供参考,祝你愉快,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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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4. 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我国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一)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建设成果金保工程的建设过程,是依靠信息技术引领支撑,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手段,完善管理模式的过程,要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系统建设成果。一要提高认识。建设好金保工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变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是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各类经济、政治、社会信息进行广泛采集、及时传递、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形成对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社会运行状态和突出矛盾的准确判断,提高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二要领导重视。领导高度重视是金保工程成功建设的关键。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是资金投入巨大的工程,是需要多方协调的系统工程,它涉及信息化管理部门、规划财务部门、业务经办部门的协调配合,还涉及观念、制度、管理及工作方式的变革。只有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保证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要加强研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数据库、社会保险数据库、社会保险精算模型等资源,形成预警分析报告,研究各类因素对社保基金的影响,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精算报告,为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确保金保工程科学管理规范运行要加强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金保工程信息集成共享和管理科学高效。一是规范信息指标。系统信息指标的标准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标准化的信息指标不仅是金保工程建设的基础,对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强化项目管理。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由熟悉信息系统建设、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熟悉工程管理的人员共同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各建设阶段按步骤、有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三是提高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规模优势,争取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对于中央和地方在金保工程建设上投入的资金,要切实管好用好。整合利用已有的软硬件、网络技术资源,防止重复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投资效益评审考核机制,努力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三)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一体化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信息化系统从以业务为核心向以人为本转变。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支持等全部功能转变。要根据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搭建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两大核心领域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利用完整统一的数据模型,通过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农保等业务数据,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的整体规划,建立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业务系统的相互关联is。要运用先进的技术乎段对数据加工处理,建立各类数据间的相互关联,实现对数据的分析、筛选和再利用,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体化。(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要着力构建面向全方位多层次的一站式集成服务平台,解决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问题。一要积极发行社会保障卡。“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当中,社会保障卡发放已列入国家战略层面,要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部署应用终端,完善用卡环境,在做好城镇参保人员发卡基础上推进农村参保居民发卡工作。二要建设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自助式网上业务办理,逐步扩大应用范围,使网上缴费申报、网上审批受理、网上投诉举报成为业务办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三要以服务向下延伸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范和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普遍建立综合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窗口,将尽可能多的服务功能通过网络延伸到基层,为职工群众提供就近服务。(五)形成支持跨地区协作的业务支撑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愈发迫切,既需要地区间的密切协作,又需要政策、经办、技术、标准等因素的有效联动。要在继续为既有本地化业务提供信息化支持的前提下,根据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更加注重为新开展的跨地区业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建设统一的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将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集中查询服务、异地就业信息服务等跨地区业务纳入统一的支撑平台。全面加强与人口、统计、民政、银行、电信运营商、医疗服务机构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联动,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六)加强业务与信息化的良性互动。金保工程建设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多项业务,需要上下连通,部门联动。要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的有机融合,业务部门要积极研究信息技术,了解信息化为业务发展提供的新技术和新手段,在制定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运用,推动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信息技术部要深入钻研业务,了解业务的发展趋势,帮助业务部门利用好信息化成果,使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起到满足业务需求、促进业务发展的作用。对金保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升业务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建设一支有高度责任感、精通业务、技术过硬的信息化工作队伍,担当起金保工程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重任。(七)建立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和完整的具体的披露要求。基金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利润及其他重大事项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信息,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让公众享有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认真落实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工作。转载,仅供参考,祝你愉快,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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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保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我国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一)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建设成果金保工程的建设过程,是依靠信息技术引领支撑,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手段,完善管理模式的过程,要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系统建设成果。一要提高认识。建设好金保工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变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是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各类经济、政治、社会信息进行广泛采集、及时传递、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形成对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社会运行状态和突出矛盾的准确判断,提高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二要领导重视。领导高度重视是金保工程成功建设的关键。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是资金投入巨大的工程,是需要多方协调的系统工程,它涉及信息化管理部门、规划财务部门、业务经办部门的协调配合,还涉及观念、制度、管理及工作方式的变革。只有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保证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要加强研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数据库、社会保险数据库、社会保险精算模型等资源,形成预警分析报告,研究各类因素对社保基金的影响,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精算报告,为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确保金保工程科学管理规范运行要加强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金保工程信息集成共享和管理科学高效。一是规范信息指标。系统信息指标的标准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标准化的信息指标不仅是金保工程建设的基础,对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强化项目管理。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由熟悉信息系统建设、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熟悉工程管理的人员共同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各建设阶段按步骤、有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三是提高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规模优势,争取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对于中央和地方在金保工程建设上投入的资金,要切实管好用好。整合利用已有的软硬件、网络技术资源,防止重复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投资效益评审考核机制,努力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三)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一体化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信息化系统从以业务为核心向以人为本转变。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支持等全部功能转变。要根据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搭建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两大核心领域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利用完整统一的数据模型,通过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农保等业务数据,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的整体规划,建立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业务系统的相互关联is。要运用先进的技术乎段对数据加工处理,建立各类数据间的相互关联,实现对数据的分析、筛选和再利用,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体化。(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要着力构建面向全方位多层次的一站式集成服务平台,解决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问题。一要积极发行社会保障卡。“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当中,社会保障卡发放已列入国家战略层面,要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部署应用终端,完善用卡环境,在做好城镇参保人员发卡基础上推进农村参保居民发卡工作。二要建设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自助式网上业务办理,逐步扩大应用范围,使网上缴费申报、网上审批受理、网上投诉举报成为业务办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三要以服务向下延伸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范和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普遍建立综合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窗口,将尽可能多的服务功能通过网络延伸到基层,为职工群众提供就近服务。(五)形成支持跨地区协作的业务支撑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愈发迫切,既需要地区间的密切协作,又需要政策、经办、技术、标准等因素的有效联动。要在继续为既有本地化业务提供信息化支持的前提下,根据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更加注重为新开展的跨地区业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建设统一的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将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集中查询服务、异地就业信息服务等跨地区业务纳入统一的支撑平台。全面加强与人口、统计、民政、银行、电信运营商、医疗服务机构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联动,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六)加强业务与信息化的良性互动。金保工程建设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多项业务,需要上下连通,部门联动。要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的有机融合,业务部门要积极研究信息技术,了解信息化为业务发展提供的新技术和新手段,在制定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运用,推动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信息技术部要深入钻研业务,了解业务的发展趋势,帮助业务部门利用好信息化成果,使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起到满足业务需求、促进业务发展的作用。对金保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升业务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建设一支有高度责任感、精通业务、技术过硬的信息化工作队伍,担当起金保工程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重任。(七)建立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和完整的具体的披露要求。基金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利润及其他重大事项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信息,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让公众享有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认真落实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工作。转载,仅供参考,祝你愉快,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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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

6. 严格落实社会保险信息披露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我国政府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一)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建设成果金保工程的建设过程,是依靠信息技术引领支撑,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手段,完善管理模式的过程,要高度重视并科学利用系统建设成果。一要提高认识。建设好金保工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变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是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各类经济、政治、社会信息进行广泛采集、及时传递、综合分析、深度加工,形成对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社会运行状态和突出矛盾的准确判断,提高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二要领导重视。领导高度重视是金保工程成功建设的关键。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是资金投入巨大的工程,是需要多方协调的系统工程,它涉及信息化管理部门、规划财务部门、业务经办部门的协调配合,还涉及观念、制度、管理及工作方式的变革。只有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保证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三要加强研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数据库、社会保险数据库、社会保险精算模型等资源,形成预警分析报告,研究各类因素对社保基金的影响,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精算报告,为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确保金保工程科学管理规范运行要加强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金保工程信息集成共享和管理科学高效。一是规范信息指标。系统信息指标的标准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标准化的信息指标不仅是金保工程建设的基础,对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强化项目管理。要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由熟悉信息系统建设、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熟悉工程管理的人员共同组成项目管理机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各建设阶段按步骤、有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三是提高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规模优势,争取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对于中央和地方在金保工程建设上投入的资金,要切实管好用好。整合利用已有的软硬件、网络技术资源,防止重复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投资效益评审考核机制,努力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三)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一体化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信息化系统从以业务为核心向以人为本转变。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经办、服务、监管、决策支持等全部功能转变。要根据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搭建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两大核心领域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利用完整统一的数据模型,通过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农保等业务数据,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的整体规划,建立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业务系统的相互关联is。要运用先进的技术乎段对数据加工处理,建立各类数据间的相互关联,实现对数据的分析、筛选和再利用,最终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体化。(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要着力构建面向全方位多层次的一站式集成服务平台,解决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问题。一要积极发行社会保障卡。“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被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当中,社会保障卡发放已列入国家战略层面,要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部署应用终端,完善用卡环境,在做好城镇参保人员发卡基础上推进农村参保居民发卡工作。二要建设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自助式网上业务办理,逐步扩大应用范围,使网上缴费申报、网上审批受理、网上投诉举报成为业务办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三要以服务向下延伸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范和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普遍建立综合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窗口,将尽可能多的服务功能通过网络延伸到基层,为职工群众提供就近服务。(五)形成支持跨地区协作的业务支撑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愈发迫切,既需要地区间的密切协作,又需要政策、经办、技术、标准等因素的有效联动。要在继续为既有本地化业务提供信息化支持的前提下,根据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更加注重为新开展的跨地区业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建设统一的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将社保关系转移、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集中查询服务、异地就业信息服务等跨地区业务纳入统一的支撑平台。全面加强与人口、统计、民政、银行、电信运营商、医疗服务机构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联动,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六)加强业务与信息化的良性互动。金保工程建设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多项业务,需要上下连通,部门联动。要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的有机融合,业务部门要积极研究信息技术,了解信息化为业务发展提供的新技术和新手段,在制定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运用,推动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信息技术部要深入钻研业务,了解业务的发展趋势,帮助业务部门利用好信息化成果,使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起到满足业务需求、促进业务发展的作用。对金保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的原则,努力提升业务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建设一支有高度责任感、精通业务、技术过硬的信息化工作队伍,担当起金保工程建设、维护和服务的重任。(七)建立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和完整的具体的披露要求。基金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利润及其他重大事项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信息,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全社会的参保意识,让公众享有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认真落实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工作。转载,仅供参考,祝你愉快,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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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工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一、重点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则;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掌握各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时间要求;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挂牌公司应当自主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机构代为编制,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第二,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业务。但信息披露不仅是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也需积极参与信息披露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的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第二,只有主办券商具备向信息披露平台上传文件的权限,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第三,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第四,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作为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信息披露之后对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不对未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在信息披露之前,原则上也不接受针对具体信息披露事项的咨询、沟通。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统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四、了解豁免披露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第二节定期报告一、重点掌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具体格式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二、掌握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年4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8月31日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年报和半年报的挂牌公司,在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的次一转让日,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其进行强制停牌的处理;如自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三、定期报告披露的流程;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预约通知后,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四、定期报告应执行的审议程序;定期报告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才能披露。在实践中,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均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还需在此基础上,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五、了解定期报告披露前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的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向主办券商送达如下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若挂牌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应当同时提交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个文件;(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制作的年报和财务数据(XBRL格式)的电子文件;(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意见(仅年报需要)。主办券商事前审查通过后,由其通过BPM系统报送⑴、⑶、⑹项所述文件。六、定期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应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上述三个文件将与年报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七、定期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审计,其他定期报告均不作强制性要求。审计定期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报告需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及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第三节临时报告一、掌握临时报告披露的流程、临时报告的首次披露义务的发生时点;1、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⑴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⑵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2、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情形的,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也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⑴该事件难以保密;⑵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披露要求;1、董事会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2、监事会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3、股东大会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信息。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三、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2)—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3)—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4)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四、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2、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3、异常交易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4、公共媒体消息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5、股权激励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6、解除限售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7、权益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同时通知该挂牌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1)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8、承诺事项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作出书面履行义务的承诺。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审议,挂牌公司股东应投票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承诺到期,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9、收到股转系统风险警示或终止挂牌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瞀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10、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11、变更股票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应当于变更转让方式的T-2日前披露变更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12、其他应临时公告的事项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5)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2)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五、熟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用语的概念;1、披露: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的信息。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4、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6、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7、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8、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9、承诺:承诺是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10、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11、净资产:净资产是指挂牌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挂牌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12、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六、了解关于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全国股转公司一句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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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8. 医疗保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中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中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容易为广大职工接受。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1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左右。此外,公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还覆盖了一亿多的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将这些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从人社部获悉,《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已于近日公布,明确要求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两定”资格审查,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与此同时,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一)个人帐户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二)个人帐户卡的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三)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四)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一)申报受理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工资发放明细表;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二)缴费核定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三)费用征收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四)补缴欠费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⑶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⑷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账,即时结算。(二)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四)转诊转院结算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凡参合对象,报销流程如下:(一)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家庭门诊帐户诊帐户现有的金额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由参合农民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医所进行结算。(二)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一)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二)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三)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四)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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