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认定为双方具有买卖合同关系

2024-05-19 05:57

1. 是否能认定为双方具有买卖合同关系

您好,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诉讼中,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另一方主张合同不成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者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能否直接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要求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进一步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负担过重及公平原则,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根据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就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必要时,法院会要求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在本案中,被告方提出合同不成立,承办法院要求被告方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方却拒不提供,最后,法官根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法律规定判决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败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卖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是否能认定为双方具有买卖合同关系

2. 签订购销合同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形成合同法律关系。

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否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函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证明途径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2)证明合同已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买卖合同基于属于合同的一种,那么合同的成立自然也属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1)两方或多方缔约主体。(2)缔约主体具有缔约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实务中,主要第1点和第3点争议较大,例如,相对人可能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非由本人签署为由否认其系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事实,或者以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为由,否认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合同当事人。客观而言,没有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的证据就比较有限。从合同的缔结程序上看,买卖可以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的言辞,书面的言语以及行为的表达。《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质言之,承诺可以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行为方式作出,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通过提交有关要约与承诺的证据或提交证据产生承诺效果的行为的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的效力。从合同订立的形式来看,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签章的书面合同成立之证明,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因此,并不仅仅因为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而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6条、37条之规定,即使按照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已接受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据此,没有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提交一方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或给付价款的义乌并为对方所接受的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证据类型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类型包括;(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4)根据《合同法》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确立,故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5)没有直接证明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书面合同的,应当提交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时,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提交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书证,也是证明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据,但如果相对人否定此类证据与买卖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对于普通的买卖合同成立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不能将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但在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被告的否定性抗辩,即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者要求原告就此进一步举证,则会导致原告举证负担过重的不公平状态,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被告的否定性抗辩,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在必要时,可要求被告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在实践、标的物名称及数量等方面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及履行事实的证据链,则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不同证据证明力差异没有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系孤证的,人民法院必须综合分析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但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没有债权人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系孤证的,除债务人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如果被诉当事人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的方式,否认签收人与其法律上有关联,进而否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怎么办?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否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4. 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哪方缴纳印花税?是否由第三方缴纳

需要甲乙双方共同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应于合同书成立当日,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缴纳。为简化贴花手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法律分析合同的标的是针对双方的,所以购销合同双方都要交印花税。买卖合同的印花税,是根据合同的标的来计算的,是万分之三。印花税一般按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中记录的金额来计算。但是由于购销合同的归集问题和保管的部门多,所以对于征管来说会有诸多的不便。因此,我国有的省份,会根据核定征收的办法来征收印花税。采购合同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具体的比例根据各地的地税局给出的比例来确定,主管地税部门在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时会在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中告知。1、如果在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的金额,没有其他的金额,那么就以含税金额作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存在着不含税金额,又存在增值税金额,且是分别记载的,则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3、如果购销合同中的金额既存在不含税金额,有存在增值税金额,则以合同中所记载的金额(含增值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实行的税率比例有四档: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和万分之零点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5. 情侣分手产生了分手费,分手费一旦给了。那么此次的恋爱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恋爱?

你好,我觉得你们之间是爱情没有了,你们不是去做一场生意呀,而且你们不是分手以后产生的分手费,应该是你或者对方想要回之前你们花的钱。
那我觉得,你们其实也没有真感情,这样的恋爱其实也不好,并没有滋养你们内心。

情侣分手产生了分手费,分手费一旦给了。那么此次的恋爱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恋爱?

6. 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还可以出示哪些证据证明买卖关系?

现实困惑
李某经营一家饲料加工厂,因该厂信誉良好,在当地建立了很多客户关系。2012年6月,某养殖场经营者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双方经过协商,张某决定与李某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该厂所需的饲料由李某提供,并确定饲料账款,每季度结算一次。在第三季度,双方合作愉快,李某将送货单和张某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进行账目结算。但是,在2012年12月底,李某再次结账时,张某不承认二者有供给关系,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李某的送货单并不能说明问题,拒接给李某结算。李某认为张某不诚信,为了索要饲料钱,将张某告上了法庭,那么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双方有买卖合同关系?
律师答疑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作为买卖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形成供给关系只是在口头达成约定,并没有签订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下,张某否认李某向其养殖场提供饲料,而且声称李某所持有的送货单也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如实向法院提供送货单作为证据,同时,法院应就双方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调查,问询两个厂里的员工,以获取相关信息,以此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理荟萃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一方提供双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票据作为证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交易情况对买卖合同关系给予认定。

7. 问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双方是否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约首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二)正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三)约尾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问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双方是否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8. 增值税发票是否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交货

增值税发  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  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之规定,增值税发  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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