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05 03:09

1. 中国老年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老年学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为:Geront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GSC)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老年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老龄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组成。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国务院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从事老年学研究、咨询服务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与团结中国老年学专家、学者和老龄工作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进行老年学学术研究,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发展老年科学事业,为政府制定解决老龄问题的方针、政策、法规提供智力咨询。本学会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把学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学学术团体。本学会是国际老年学学会的团体会员。在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老龄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学会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研究领域是老年学,主要学科有老年生物学,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和社会老年学(包括老年人口学、老年经济学、老年社会学、老年教育学、老年体育学等)。主要任务是:(一)制定本学会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规划;(二)组织和指导会员进行老龄问题的社会调查;(三)组织老年学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老年学学术交流;(四)开展老龄问题与老年学知识的宣传与专业培训工作;(五)发展会员组织,组成一支专职与兼职结合、具有较高水平的老年学研究队伍;(六)对团体会员和直属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七)总结、交流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工作经验,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宣传优秀科研成果;(八)编辑出版本学会会刊、简讯及有关书刊;(九)接受政府交付的任务,开展有关方面的业务咨询,并就老年事业的重大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十)承担国际老年组织委托的、符合中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科研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以发展团体会员为主,根据需要和条件发展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少数地区、城市的老年学学会,全国性的老年学专业学术团体、老龄问题研究机构、老龄工作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老龄问题研究和老龄工作的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团体会员;(二)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热心于老年学研究,有一定的老年学理论基础、学术研究能力和老龄工作经验,并发表过老年学有价值的论文或著作者,可申请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被选为学会理事和被聘为学会荣誉理事的,则是中国老年学学会当然的个人会员。(三)凡是有本学会团体会员的地区和单位,本学会原则上不再直接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团体会员吸收和管理。(四)保留或个别吸收为全国学会个人会员的,在每五年一次的学会换届选举时,需重新登记确认。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须经学会两位会员介绍);(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三)由学会办公室发给批准通知书。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有对本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四)有参加本学会学术活动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五)有获得本学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六)本学会人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三)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主动向学会报送调查研究成果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四)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五)依照本学会的规定按期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连续二军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专业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地区、单位推荐的理事候选人、以及特邀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的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学会理事会的理事;(三)推举本学会名誉会长;(四)讨论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五)审议和批准本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太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顾问和荣誉理事;(十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十二)讨论和决定本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议代表大会2月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二)单位和个人捐赠;(三)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实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8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老年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理事成员

一、顾问彭 冲原中央政治局常委马万祺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广文原北京市委副书记阎敦实原国家石油部副部长崔嘉鸿原国家化工部副部长二、名誉会长任建新原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何鲁丽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顾秀莲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三、会长会议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生龙 刘勇良 王 莉 王永义 李光羲王俞程 古 东 林庆合 李玉英 李培芊单 洋 许化夷 刘从梦 张永军 张 岷张瑞林 洪民生 郝治平 耿莲凤 修月娥胡明之 康健一 韩志厚四、会长会议主席古今生著名社会活动家、本会创始人之一五、会长刘从梦前中国驻联合国粮农组织首席代表六、执行会长、副会长张 岷原社科院监察局局长七、副会长兼秘书长古 东国家机关人员宣传部主任:刘勇良财 务:刁元明外联部主任:刘 石

3.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介绍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经政府批准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旨在“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通过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经济领域的交流,加强海内外司胞及国际友好人士、团体的联谊活动,发展国际间的民间友好合作,增进友谊,为统一祖国,弘扬中华文化,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介绍

4.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简称文促会)。第二条 文促会是由海内外热忱中华文化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文促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第四条 文促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文促会会址设于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文促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二)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三)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四)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五)国内外文化咨询与培训。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文促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凡拥护文促会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文艺家、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文促会活动的单位,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便可成为文促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文促会的决议;(二)维护文促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文促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团委员;(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一)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1、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2、地方、海外文促会主席;3、热忱中华文化的其他人员;(二)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三)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托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 / 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简称:CEHC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识之士,保健品的生产及经营企业、科研机构,老年疾病防治机构,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多学科、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本协会在卫生部和民政部领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老有所为社会环境。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中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一、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向社会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二、组织医疗保健专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机构。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同时开展老年保健养生、老年病研究。三、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四、开展国内、国际老年保健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国内外老年保健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取得广泛联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为全社会老年事业服务。五、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考察和交流,广泛开展合作推荐我国传统养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六、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而兴办相关实体。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并在其指导下,将其从局部向全社会推广,使其受惠老年群众更加广泛。八、整合社会资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及医特色疗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九、承办会议及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推广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协会应是本协会当然团体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可在境外聘请荣誉副会长和荣誉理事;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的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名副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1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已在社团整顿期间报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IA。第二条 性质本团体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生产、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老龄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宗旨本团体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二、参与制定国家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三、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四、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⒈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⒉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⒊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⒌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五、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六、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七、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九、组织开展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经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三、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三、承办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团体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工作;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 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World Na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缩写:CWNC。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有志于世界民族文化交流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联合有志于世界民族文化交流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扬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构架中外民族文化交流的桥梁,为增进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弘扬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做出贡献。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广泛联系中外相关团体和各界人士,共同研讨世界各民族文化发展课题,推动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发展进步。(二)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世界各国、各民族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三)积极推动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专项基金,表彰和奖励对世界各民族文化交流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四)依照有关规定,制作、传播、展览展示世界各民族优秀的影视音像制品、摄影图片及各种艺术成果,出版发行民族文学艺术书籍报刊。(五)热心为世界各民族的文学家、艺术家进行艺术创作和交流活动提供服务。(六)积极推动各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培训,增进海内外文化艺术人才交流。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凡致力于促进世界民族文化交流,赞成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并经本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五)单位会员:凡致力于发展我国和世界各民族文化交流事业的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和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由该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 年8 月28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8.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人协会章程的通知各乡镇政府: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协会章程。二OO五一月十八日松江村老人协会章程一章 总则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人身心健康、适合老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人的作用,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人与全社会成员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二章 任 务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人服务活动。、组织老人开展适合老人特点,有益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三章会 员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满周岁以上的老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七条:会员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提出退会八条:会员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章组织机构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五章 经 费十二条:经费来源、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会员会费。、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老人自愿捐献。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六章 附 则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老人协会章程   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五章经费   十二条:经费来源   、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会员会费。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老人自愿捐献。   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六章附则   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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