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有什么好处?

2024-05-10 12:52

1.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有什么好处?

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不仅注入大量资金,还可以加快企业制度的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国有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一、股份制改造的意义
1.股份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目前,我国以国有企业为主改建的股份制企业达9200家左右,股票上市企业达700家,股份制企业的效益要好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如在沪深上市股份制企业,1997年上半年700家上市公司中亏损的达38家,占上市公司的5.4%,远低于国有企业亏损的平均水平。
    就企业规模而言,1996年全国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34493亿元,其中国有企业为22141亿元,可统计的2200家股份制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为2092亿元,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的5.86%和9.16%。由此可见,股份制经济的生产实力在国民经济中已占相当大的比例。
    就企业效益而言,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生产品平均销售利润为456万元/户,而可统计的2200家股份制企业平均销售利润为1836万元/户。
2.推行股份制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股份制可以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也可争取额度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还可以发行B股或到境外上市。在较短时间内迅速筹集大量资金,加速企业的发展。截止到1997年8月底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筹集到资金共计人民币2560亿元,这些资本的注入,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参与市场竞争打下了基础。
3.实行股份制改造,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股份制改革以后,国家所有者转化为公司股东,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股东关系,对企业只有间接管理权,弱化了行政干预。同时企业具有了独立产权并负起盈亏责任,由行政主体向市场主体转变。股份制改革后,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初步开成了一套比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体系,为企业实行科学管理和监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分散化,为企业形成了来自内外两方面的约束,促使企业对内加强科学管理,对外主动开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的盲目性,克服了短期的行为。
4.推行股份制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推行股份制改革,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投入或出售给股份制企业取得分红和股利,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同时,股份制企业的“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均沾”的分配原则,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保障。
    推行股份制改革,理顺了企业和国家的利润分配关系,有利于企业提高积累能力。股份制企业实行的利润按分配程序先缴所得税,再提公积金、公益金,最后分红。企业实现的利润多了,国家收缴的所得税就多,企业的积累也增多,这样就为企业下一步更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股份制是与高度社会化生产力和发达的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组织形式,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股份制产生和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严格地说,国企股份制改造试点和证券市场和建立,是在法规很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在涉及到产权界定、股权收益和千百万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上出现了无章可循、各行其是的状况,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以利于股份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有什么好处?

2.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有什么好处

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可以激活国有企业长期沉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充满活力和拥有主动权的企业将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其根本目标之一也正是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必须成为具有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以及充分的创新能力,否则就会因无法满足和实现市场的需求而被市场机制淘汰出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是为了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回应市场的需求和条件的能力,能够积极投身于市场竞争的洪流之中,不断保持企业的活力和生命力。 
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的内容,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见解。但是一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应当包括: 
 (一)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机构 
 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尤其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吸收了代议制国家机构的某些设置机理,同时加以改造,使之适应以营利为目标、以资本联合为特色的公司企业的需要。按照产权学派的观点,企业内部所进行的资源配置显然与以市场选择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正好相反。企业存在的经济学原理在于企业能够节约发现有关价格的成本以及交易的谈判、缔约成本。而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种权威(企业家)支配资源,就能节约市场交易成本。 而威廉姆森认为,现代公司是“许许多多具有节约成本的目的和效应的组织创新的结果。”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多部门、多层次的集中控制系统。它以公司内部的行政力量(所谓“看得见的手”)取代了市场机制(所谓“看不见的手”)来配置企业内部资源。过去通常由市场来完成的交易,现在则被“内部化”到公司内部由企业的经理进行协调和控制。 德姆塞茨则认为,公司的发展客观上需要筹集巨额资金从而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但是每个股东都参与决策的话,其成本非常之大,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必须将管理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为了避免经营者失败经营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全部由股东承担,于是出现了有限责任制度;为了避免经营者的行为带给股东的外部成本,出现了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规范,降低了股东对公司管理的监督成本,有利于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一致性。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交易成功率和企业效益。 
(二)现代企业财产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即企业应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有权决定如何利用企业财产进行企业营利活动。另外,出资者放弃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企业获得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其代价是出资者获得股权。企业财产实现了股权、所有权的双重化转换。出资人股权的客体是权益形态的财产,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客体是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形态的财产。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出资者的股权相互制约:出资者通过股权控制企业的宏观行为,使之不至于偏离股东的最高利益;企业通过获得了所有权而实现了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而其独立性又能保证企业积极准确捕捉市场信号,及时调整企业行为,从而实现盈利。这样最终可以实现出资者的最高利益。 
 (三)现代企业治理制度 
现代企业治理制度是规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总和。“公司(企业)治理”包括:企业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监控,对其工作绩效的评价和激励方案的设计与推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描述企业不同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概念,其目的是解决企业内在的两个基本问题:激励问题和经营者选择问题。前者是指在给定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和个人贡献难以度量的情况下,如何促使企业的所有参与者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出;后者是指在给定企业家的能力不可观察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最有企业家能力的人成为企业的经营者(经理)?经济学家认为,以上两个问题必须通过适当分配委托权(principal -ship)来解决。这里的委托权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固定剩余(总收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控制权大体来说是指选择和监督代理人的权利(包括经营决策权、选择和监督经营成员的权力)。 
 有效的公司(企业)治理结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最根本的是剩余索取权应当和控制权尽可能地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其次,经营者的补偿收入应当与其经营业绩挂钩,而不能是固定合同给付。这一点和第三点都是对第一点的推论;第三,投资者必须拥有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权威,这是因为投资者才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他们具有最为天然的动力去选任优秀的经营者,解雇拙劣的经营者或者对经营者加以监督;第四,最优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结构,即控制权应当与自然状态有关,不同状态下企业应当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因为在一个合同不可能完备的世界里,只有状态依存控制才能使经营者和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到达最好的一致;第五,为了解决投资者搭便车的问题,企业控制权必须集中于少数大股东手中。大股东可以通过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对企业资产的充足控制来解决代理问题。另外,资本结构 对于公司(企业)的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也有很大影响。 
 在我国,国家是纯粹的外部人,根本不存在内部所有者。经营者因为没有任何利益在国有企业中,因此作为国家经营企业的代理,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都是国家任命的,而不是资本所有者任命的。政府官员既没有选择好的企业经营者的动力,也不必为选择错误负责;而且无论经营者表现得好坏,企业的剩余利益都由国家所有和支配,政府官员则有可能被随时撤换掉。因此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一开始就是分离的。因此必须解决激励机制和经营者选择问题,才能搞好企业。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方法。 
 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国有企业改制,同时还需要政府实现职能的转变,即从过去既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又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身份中摆脱出来,成为一个单纯的提供公共产品——法律、政策、服务等——的主体,将企业的控制、经营等权利还给其他主体,如股东、董事会、经营者、债权人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过程,就是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政府作为全民资产的代理人不仅负担着作为一般意义的社会财产(国有资产)的安全保管、终极所有者权益保障的职能,而且还负担着作为资本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的再生产经营运作的职能。实践证明政府对于这一双重角色实在是勉为其难,无法两全。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难以直接代理经营众多的国有企业 
 由于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家难以代理经营管理,只好将该职能交由给公务员具体履行。而公务员处于行政系统环境之中,习惯于按照行政化的行为规则行事,难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所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而公务员与企业家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无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任何责任,而企业家如果错误决策导致企业亏损或倒闭就会失业。公务员的职位安排与企业经营业绩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由公务员代理经营管理国有企业,难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国有资产再生产营运的复杂性 
 国有资产作为一种资本,其本质决定了它必须在流动中实现增值。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必须由专门人才来完成。而政府全面经营国有资产显然行不通。 
 (三)政府直接开发和管理企业中人力资源的困难性 
 物质形态的国有资产必须和企业中的人力资本结合起来才能增值。但是如果由政府来管理企业中的人力资源、激励企业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话,则不可避免地,政府会运用行政手段或带有行政化色彩的手段,这样会造成国有经济领域的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必须将国有企业交由市场化的经济主体来经营管理。 
 三、实现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市场经济体制是指由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主导性力量,改变过去长时间存在的由国家尤其是行政机关来控制、决定社会资源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的状况。国有企业改制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从根本上来说,国有企业(在以前被称为“国营企业”)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对资源的控制、掌握而建立起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主流意识形态一直认为阶级的产生、分化以及发展变化,与某一部分人掌握了生产资料,而另一部分人丧失了对生产资料的控制,有着密切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其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无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掌握和控制。但是由于无产阶级在数量上的众多性,以及个人利益在道德上的被否定,不可能由某个人成为无产阶级掌握、控制生产资料的代理人,因此被掌握政权的国家理所当然地成为无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加以掌握、控制的“理想”代理人。而国家不可能亲自经营企业,所以必须将经营权委托给政府官员,再由政府官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经营管理企业。这样国有企业被国家变成了类似于国家机关的机构,其职责不是在生产经营中盈利,而是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和计划,因此生产某种产品是否具有市场前景就不是企业要考虑的事情:如果盈利,则应当上缴国家,以供国家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调剂;如果亏损,则国家自然会想办法弥补亏损,无须企业操心。国有企业既无须为企业能否营利而激烈竞争,这样企业就丧失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至于国有企业的职工,既没有失业的危险,也没有获利的可能,工作量的多少和职工工资没有联系,而且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几乎没有发言权。国有企业因此而丧失了生机。 
 00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配置基本上通过市场加以进行。因此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能否被市场接受决定了一个企业能否生存下去,决定了企业能否获得足够多的社会和自然资源。因此企业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策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吸引资金、人才、原料等资源向该企业流动。同样,作为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的企业,必须充分发挥其经济细胞的作用,通过契约将各个单个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联系起来,组成一个充分、有机的生产、销售、经营的网络。为了配合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契约关系,还必须建立和提供一系列其他契约关系和交易机会,如劳动力市场(包括企业家市场和其他高级劳务提供者市场)、金融市场等。众多交易要素市场和企业间契约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规则统一、交易自由的市场机制。这些都需要有活跃的、拥有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生产经营权等自由的企业作为枢纽加以连接。因此,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可以激活国有企业长期沉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充满活力和拥有主动权的企业将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转自:企业改制网

3.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制的意义

股份制改革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巨大成就,充分表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可以很好地结合,也表明解放思想的巨大力量。
  
 如果我们把视线从股份制改革转移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改革,如果我们对比一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会发现,1997年,当众多国有企业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不能自拔之时,广大非国有经济包括集体经济和民营经济已经发展得如火如荼。中国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相当程度上得益于我们允许对不同发展道路的尝试,得益于在主流的国有企业之外发展民营经济和集体经济。
  
 十五大报告有关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论述,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十五大之前曾提多种经济成分)的表述,进一步肯定和巩固了此前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正是这种渐进的、不断创新的中国式改革造就了今天的巨大成就。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制的意义

4. 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如何做到权责明确,是否需要公有制成分控股?

  一、严格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董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一定要强化监督机制。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派出,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有一些人认为,国有企业要想解决好公司治理问题,只有通过实行私有化,使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国有企业才能创造效益。

  但股份制恰恰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为核心的,所以,私有化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相背离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战略方向,也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是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推向深入的重要标志。但是,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绝不等于推行私有化。股份制虽然兴起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它仅仅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公有制企业可以使用,私有制企业也可以使用,本身并不是公有与私有的分水岭。

  股份制的内在要求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但投资主体并不一定是私有者。股份制之所以有效,原因在于其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提高了公司决策中的制衡效能,使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不必须引入私人投资主体,通过国有公司相互持股、国有公司引入其他法人事业单位持有股份等形成法人持股的股份制模式,同样也是股份制。

  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其目标是通过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使所有者真正到位,而私有化并不必然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公司治理效率之所以成为难题,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一些人认为,让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一致化的最简单做法,就是使经营者成为所有者。而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导致的层层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所有者无法真正到位。所以,他们认为,国有企业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就要通过实行私有化,使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模式的股份制,恰恰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为核心的,通过股份的合理配置和股权的科学行使,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给公司治理带来的问题。所以,私有化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相背离的。

  引入私人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也并不意味着私有化。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还要看影响力与控制力。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可以引入多个私人或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中,必须警惕某些人打着股份制等于私有制的旗号,借机混水摸鱼,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邓小平曾反复强调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这个问题,1985年4月,他指出“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我们马克思主义者过去闹革命,就是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崇高理想而奋斗。现在我们搞经济改革,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年轻一代尤其要懂得这一点。”现在看来,邓小平的论断在今天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践中仍然有指导意义,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国有企业股份制并不等于私有制。
  一些人认为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状况,使得其他股份在决策中缺少发言权,无法实现股权多元化所应具有的权利制衡作用;而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经营者必须在完善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条件下才能较好的履行其职责。国有资本过大,社会资本对其“稀释能力”比较小,多数社会资本持有者或战略投资者把其看做“庞然大物”,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因此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造进展不大,而且困难比较大。

  我们认为,既然是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国有资产代理人最重要的、首要的工作就是对国家负责,在国家的具体监督约束机制条件下开展工作,而非可以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这里必须指明的是,反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认为要“稀释” 国有资本,其目的有削弱公有制、侵占国有资本和否定公有制的嫌疑。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是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一种与较高社会化生产力相适应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它为社会主义经济在全社会自觉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我们必须坚持不动摇。


  国有企业国家必须控股,才能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企业在其所在领域的控制力。引入多个私人或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可以增强企业实力,激活企业活力,扩大企业影响,从而提高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巩固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行政命令不能代替经济规律,只有运用资本的力量,顺应规律,才能发展社会主义。

5. 股份制企业的好处?

股份制企业的好处有:1、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缓解市场的压力;2、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3、有利于协调地方、部门、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4、能够满足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要求;5、其他好处。【法律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二我国的股份制企业试点时间虽不太长,试点企业的数量也不很多,但几年来的试点情况表明,试点工作是有成效的。(一)有利于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还可以把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缓解市场的压力。在股票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股份制的集资功能还可以发挥得更好一些,即通过股票的溢价发行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通过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种股票),还增加了一条吸引外资的渠道。

股份制企业的好处?

6. 国有企业是怎样影响着私企和股份制企业的?

  我来个具体的,在中国,国有经济除了发挥其一般性的作用之外,还必须发挥出它应有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引导作用。从当前来看,国有经济,尤其是中央国企应该做好如下三个工作:

  首先,国有企业要在深化改革方面走在前面。在产权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收入分配体制,企业领导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中尽快取得突破,拿出一些成果和可资借鉴的经验,为延续多年的国企改革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其次,国有企业要想方设法提高盈利能力,依靠自身的实力,而不是依靠垄断地位和国家的特殊关照去创造财富。按照国家和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期待,亏损是说不过去的,只有不断盈利,不断地使国有资产增值才是根本任务。

  第三,国有企业必须在贯彻执行国家的重大经济决策和产业政策方面走在前面。必须在自主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业结构调整等等的工作中做出更多的努力,形成榜样,从而引导其他千千万万的企业健康发展。

  在强调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时,有两个原则性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其一,国有经济的地位之所以具有特殊性,是因为它既事关国计,也事关民生。能否以民生为本,为民谋利,而非与民争利,应该成为社会对国有企业的检验尺度之一。其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统一,不可对立。二者应该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促进,和谐相处,共同发展。但问题在于,国有经济在资源占有、政策支持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在这种优势背景下,国有企业能否放下身段,与非公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呢?能否以强助弱,尽到大企业的责任呢?这是人们所期待的。

7. 什么是股份制, 为什么国有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革?

坦诚地说,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后如果还是公有制成分控股的话,是很难做到权责明确的。但还是有一些摸索阶段的经验。建议你去找找国资委副文任邵宁的讲话发言,会对您有一些启发。

行政命令及政府当然有其力量达到控制的目的,不一定要靠资本的力量。但有一些公益事业,比如公交等,一般认为光靠行政力量是不够的,还要公营才好。但这种行业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大多数行业国有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也就是说不一定要求控股。

如果要达到权责明确的效果,国有控股比国有不控股更好些。

什么是股份制, 为什么国有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革?

8. 国有企业股份制与非国有企业股份制的区别在哪里

1、股份制亦称“股份经济”是指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企业财产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2、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不仅注入大量资金,还可以加快企业制度的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国有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3、非国有企业,其投资方(老板)不是国家的(管理以国资委为代表的);
如私营企业(也称民营)、外资企业等;
如是股份制的公司,那么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控股方不是国家的,就是非国有企业。
或者说国家的股份不超过50%的企业,就算非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