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居间费

2024-05-08 17:23

1. 什么叫居间费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什么叫居间费

2. 居间费用什么意思

居间费用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
居间费用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居间人或是居间费最常见的是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费用的比例
法律对居间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而居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介绍。《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居间费用

3. 居间费用什么意思

一、居间费用是什么意思1、居间费用又称中介费用,是指委托人委托居间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在居间人撮合下签订合同的,委托人依照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的报酬。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第九百六十三条二、房屋出租中介费由谁出(一)在实际情况中,房屋出租的中介费是自行协商的内容,因此各地中介没有统一标准。例如,有中介要求房主全付;有中介要求房主及租客各付一半;有中介要求租客支付。所以,这点还是主要是看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怎样的,一切看你们自己的意思。当然,因为现在房产买卖、房产出租市场较为火爆,所以在生活中也不断涌现出更多房屋中介。一旦判断失误,或是遇人不淑,那么就可能撞上中介骗子。(二)在产生房产中介纠纷的时候,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买卖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渠道和投诉部门,主要有如下:1、房产中介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那你可向工商部门反映;2、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那你就向物价部门反映;3、中介没有无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那你可向房管部门反映;4、因一方违约所签合同无法推进时,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居间费用什么意思

4. 居间费是啥意思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居间费指的是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所收取的报酬。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就是居间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
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5. 居间费属于什么范畴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也就是说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居间费属于什么范畴

6. 居间费是什么意思

居间费的意思是指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所收取的报酬。居间人是由于期货交易的参与需要交易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存在的要素,也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的存在意义是由于期货交易的参与需要交易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大多数交易者又缺乏对期货公司及公司相关业务以及期货交易专业知识的了解,因此就需要有人将期货以及期货公司通过他主动介绍给投资者,并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帮助客户分析,预测行情的发展,以便使投资者的资金尽可能安全的增值。期货居间人的工作一般分两类:一类是寻找新的客户,通过拜访、说明将期货投资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另一类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预测走势,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这两项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为期货居间人如果没有合适的客户再好的分析预测水平也无法在市场上体现,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同样有合适的客户而无好的分析预测水平客户的资金无法增值甚至亏损客户也会很快流失,成为竹篮打水一场空。虽然有部分公司居间人两者的工作会部分分工,但大多数居间人是合二为一的。所以居间人的工作是细致而琐碎的。

7. 居间费一般是按什么收取

委托人委托居间人报告签订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信息的,需要签订居间合同,合同签订后,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居间费用的数额由委托人与居间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合同金额是参与的因素之一。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居间费用是按合同金额算吗      1、居间费用的数额由委托人与居间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合同金额是参与的因素之一。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居间有哪些情况      1、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公民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民间生活中的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而法律又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导和规范。因此,对这类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要予以认定,而不能强求居间人具有经过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的主体身份。      2、对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要予以限制和规范,要求居间人必须具有经过法定核准的特定主体资格,否则就不予认定和保护。把居间活动划分成公民之间的民间居间和法人的居间,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制度的规定的,是切实可行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居间费用的数额由委托人与居间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合同金额是参与的因素之一。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居间费一般是按什么收取

8. 居间费一般是按什么收取

一、居间费一般是按什么收取
(1)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这是居间人的主权权利。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2)受益的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的义务
支付报酬以居间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
由于有了居间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相关法律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的规定。
二、工程居间费一般怎么付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支付。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易习惯支付。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