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怎么理解

2024-05-17 10:24

1. 待转销项税额怎么理解

待转销项税额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

待转销项税额怎么理解

2. 待转销项税额怎么理解 待转销项税额含义介绍

1、待转销项税额就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税法上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2、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的时候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3. 销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没有销项税额转出,只有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4. 销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没有销项税额转出,只有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5. 待转销项税额账务处理怎么做?

1、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p

待转销项税额账务处理怎么做?

6. 什么时候能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栏目

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栏目的两种情况: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的情况。
比如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房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比如建筑服务完成后被扣留的质押金、保证金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扩展资料:
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
即销项税金
。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应交税金

7. 销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没有销项税额转出,只有进项税额转出。\x0d\x0a\x0d\x0a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x0d\x0a\x0d\x0a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x0d\x0a \x0d\x0a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8. “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怎么用?

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于增值税新增了一个二级核算科目——“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主要用于核算 营改增后 ,会计确认与增值税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
  
 所以,要想正确使用该科目,我们要知道一项经济行为会计制度如何确认收入,按照增值税制度又是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一、增值税制度中对应税行为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理解
  
 (一)制度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由原来适用营业税的纳税行为改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二)制度解读
  
 1、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
  
 2、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第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第二,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收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3、如何理解“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应按如下顺序掌握:
  
 第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第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会计核算制度对应收行为收入的确认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建筑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会计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销售收入时,纳税义务可能并未发生,这个时候依据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计算确定的销项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另外,此时依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因纳税义务还未发生,因此并不作为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进行申报。 
  
  三、举个例子 
                                          
 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的规定可以看出,销售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约定,对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也将直接影响会计与增值税时间性差异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