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新能源发展建议

2024-05-05 18:39

1. 十四五规划新能源发展建议

法律分析: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2、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3、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五规划新能源发展建议

2.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落地:大规模、高消纳、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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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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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黄燕华 
    审核 冯洁 
   6月1日下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同时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高水平消纳以及市场化发展。
    大规模开发 
   中国已经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明确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截至2020年底,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达到5.3亿千瓦,这也意味着“十四五”期间,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将至少新增6.7亿千瓦。
   进入“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新形势。《规划》指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既要大规模开发、又要高水平消纳、更要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等多重挑战,必须加大力度解决高比例消纳、关键技术创新、稳定性、可靠性等关键问题,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任务艰巨而繁重。
   在远景目标方面,《规划》提出,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 社会 主义现代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左右和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基础上,上述指标均需进一步提高。
   基地化开发将成为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的主要建设模式。《规划》提出要大力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开发,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区,着力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和外送能力,重点建设新疆、黄河上游、河西走廊、黄河几字弯、冀北、松辽、黄河下游新能源基地和海上风电基地集群。
   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开发集中在“三北”地区,西南地区则要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开发,在中东南部地区重点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就地就近开发,东部沿海地区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
    提高消纳水平 
   除了明确装机规模,《规划》也设定了更为详细的发电和消纳目标。 2025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3.3万亿千瓦时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 社会 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 
   《规划》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具体目标: 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达到33%左右,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达到18%左右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2019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于2020年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写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根据国家能源局通报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2021年全国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值为29.4%,全国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值为13.7%。如果要完成规划设定的2025年的目标,全国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消纳责任权重需要分别提高3.6个百分点、4.3个百分点。
   随着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提升新型电力系统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适应能力尤为重要。《规划》提出,加快建设可再生能源存储调节设施,强化多元化智能化电网基础设施支撑。《规划》从提升可再生能源存储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就近消纳、推动可再生能源外送消纳、加强可再生能源多元直接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制氢利用五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完善市场化发展机制 
   现阶段,可再生能源正处于转向平价上网的 历史 性拐点阶段,可再生能源发展将由政策驱动转变为市场驱动。《规划》提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可再生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在深化可再生能源行业“放管服”改革方面,《规划》提出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和战略性资源开发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推动核准改备案,鼓励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增容更新、延寿运行等管理,进一步简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投资管理程序。
   在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方面,《规划》提出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和考核,强化权重目标分解落实,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合理共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推动自备电厂、市场化电力用户等积极消纳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对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测评价,推动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强化对电网、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考核,压实地方责任。
   在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方面,《规划》提出,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能,拓展绿证核发范围,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平价项目积极开展绿证交易。做好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衔接。做好绿证交易与碳交易的衔接,进一步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生态环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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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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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十三五规划有关能源与环境的有几条

能源消费总量天花板将更低
“十三五”时期,能源供需形势和“十二五”相比发生巨大变化。“十三五”能源规划强调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以较少的能源消费支撑经济社会较快发展。
到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5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8亿吨左右,其中煤炭作为控制总量的重点,消费比例将降到一次能源的60%以下。这些目标值均在此前《行动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下调,变得更加严格。
更加重视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
“十三五”期间,煤炭依然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但是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得必须更加重视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在“十三五”规划中,煤炭将被进一步引导至集中高效燃烧,推行煤电运等一体化运营。
到2020年,将有超过60%的煤炭消费量用于发电。同时,将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新建电厂平均煤耗低于300克。到2020年,将原煤入选率提升到80%以上,同时,大幅减少煤炭分散使用。
煤炭开发将划分优先次序
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原则,稳步推进晋北、晋中、晋东、神东、陕北、黄陇、宁东、鲁西、两淮、云贵、冀中、河南、内蒙古东部、新疆等14个亿吨级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由于煤炭供给过剩,“十三五”能源规划将对煤炭基地的开发划分层次,区别对待。优先开发蒙东、黄陇和陕北基地,巩固神东、宁东、山西基地,限制发展冀中、鲁西、河南、两淮基地,优化发展新疆基地。
同时,深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优化产能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加速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5%,这一目标已经深入人心,目标的提升能够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实现能源发展有进有退。
12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已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防城港3、4号“华龙一号”三代核电技术示范机组和田湾5、6号机组建设工程项目予以核准,标志着我国核电审批实质性减禁,依照规划,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规模达3000万千瓦。
此前《行动计划》提到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亿和1亿千瓦,“十三五”规划可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别提升5000万千瓦,实现风电装机2.5亿千瓦,光伏装机1.5亿千瓦的目标。
此外,将推动宁夏、准东等新能源基地和示范区的建设。值得一提的是,“十三五”或将提出可再生能源补贴总额限制,更加重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问题。
推动能源体制和价格改革
我国的能源体制存在自然垄断、行政垄断等问题,市场竞争不充分。“十三五”期间,能源体制改革、能源价格改革、能源市场开放、政府职能转变将是重点。电力和油气是改革的重点领域。

十三五规划有关能源与环境的有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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