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公司法 合同法在会计实践中的意义

2024-05-19 19:11

1. 票据法 公司法 合同法在会计实践中的意义

您好,有以下意义:
(1)加速资金流转见的伪造票据、涂改票据、冒用票据等非法行为,票据法规定要在当今市场经济背景下,跨区域,尤其是跨国经济贸易常常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造成成品积压、资金短缺等现象,而票据法的实施使企业间的信于制止目前出现较多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内部作案提供了有力的用实现票据化,有利于加速企业资本运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法律保障,因而在一定程序上帮助人们树立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理同时,票据法对承兑时间、抗辩时间等都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念,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定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对于执行票据法规定、及时行使票据权
(2)活跃市场交易氛围,增加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性。在社利、履行票据义务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有助于企业资金的快速流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学习票据法,运用票据法,有利转。于开创中国票据市场,提高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性和灵活度。
(2)提高交易安全别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在对外贸易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票据承票据法的规范实施不仅加速企业资金流转,而且这种流转是兑业务对于解决外贸交易中的资金周转难、信用难以建立等问题安全的。例如票据法规定,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具有重要作用。因而,只有全方位带动各个市场主体真正活跃起票据的或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来,相应地解决贸易中的问题才能真正增强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不仅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来看,票据法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企业或当事人造了经济活动的开展。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票据法在未来的经济运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这些都在很大行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它的坚守自有其固有的渊源,而作为经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交易上的安全性。济活动的产物,票据法有必要在国际合作的背景下展开适当的、因为,学习票据法,学会运用票据工具,用票据法维护自身得体的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利益对于企业运营有深刻的意义。

票据法 公司法 合同法在会计实践中的意义

2. 法律:票据法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不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比如,无论是前手赠与的还是前手用来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等等原因,均不影响持票人对付款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独立性,是指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各自独立。例如,出票人是为了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甚至受骗而出具票据,只要出票后,就认为出票行为与为什么出具这张票据的原因是各自独立的。不能出票人是为什么原因出票,均不影响持票人享有的权利(除非通过法院除权判决才能阻止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的实现)。
可见,题干中的内容,与票据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毫无关系,就是一个合同法上规定的抵销权问题,即付款人(票据债务人)因 享有对持票人(票据债权人)到期债权,将主张抵销,也 就是说,付款人虽然没付现款,但将该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用于偿还了该持票人对银行所承担债务,实际上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而非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未能实现的情况,因此,不存在违反票据独立性与无因性的问题(即不是因为银行认为出票的基础行为或持票人从其前手或前手从其再前手那里取得票据的原因行为有问题而拒绝付款)。

3. 关于国际商法中 合同法,公司法,票据等的案例及其分析?

一本优秀的国际商法学习指导用书。全书内容包括:导论,商事组织法,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反倾销法,国际商事仲裁等。每章包括“概要”“内容提示”“基本概念”“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和“参考答案”等栏目。本书案例丰富,习题类型多样,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村民甲卖给乙5头牛,合同总价款1万元,乙先付定金3000元,剩余的款项在一年内付清,合同约定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对5头牛的所有权。乙将牛牵回家,半年内发生了一下几种情况:  (1)牛一丢失,风险归谁承担?  (2)牛二生一小牛,小牛所有权归谁?  (3)乙将牛三租给别人使用获得租金400元,租金归谁所有?  (4)牛四毁坏他人庄稼造成200元损失,该损失谁负责?若乙驾驶牛车在街上行走,牛四因受惊狂奔将行人踩成重伤,如何承担责任?  (5)乙将牛五卖给丙,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6)本案中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这个是《国际商法》课老师出的案例分析,尽量按照答题模式完整的回答。谢谢

麻烦采纳,谢谢!

关于国际商法中 合同法,公司法,票据等的案例及其分析?

4. 法律 经济法 票据法

汇票、本票、支票的联系和区别 
(一)概念分析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⑦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⑦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亏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