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登记有什么要求

2024-04-29 15:46

1. 仓单质押登记有什么要求

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有: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不得采取口头形式;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仓单质押登记有什么要求

2. 仓单质押的介绍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仓单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3. 仓单质押

  简介  开展期货标准贷款是商业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是期  交易操作流程货市场 发展的润滑剂。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要对贷款过程的每个环节认真分析 ,制定应对策略。
  发展现状
  (一)开展标准贷款是商业银行发展创新、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
  首先,开展标准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经营风险。 金融 风险的存在将促进质押融资的发展,为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供良好契机。
  其次,开展标准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业面对人世后带有混业经营背景的外资银行的挑战,应开展银期合作,以求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先机。
  另外,长期以来由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约有80%的中小 企业 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 问题 ,探索融资业务对帮助有产品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
  (二)开展标准贷款是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润滑剂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人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交易所通过 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入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交割仓库不同等级的交割商品提取货物。标准仓单具有流通性好、价值高的特点,因而,商业银行对期货市场标准仓单抱有很大的热情。
  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普遍开展了标准业务,规定持有标准仓单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可办理,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在其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超过其市值的80%。但这种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该业务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只能用于期货交易,相应的手续费、交割货款、债权和债务只能用货币资金结清;交易所按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收取质押手续费,风险的承担者只有交易所,比较单一;释放的交易头寸只能用于某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不能在整个期货市场流通;对某些套期保值者或现货购买商来说限制了其进一步购买现货的能力。

仓单质押

4. 标准仓单的质押

标准仓单是特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作为质物提供担保。 (1)有利于生产企业的销售;(2)有利于商贸企业获得融资;(3)有利于回购方(交易所或会员单位)拓展自身业务。(4)以标准仓单作为质押获得融资。(5)使得贷款人与回购人紧密合作,达到双赢。 (1)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申请人限定为以其合法持有的、拟质押我行的标准仓单对应的货物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或以对应的货物作为销售对象的商贸企业;(2)质押仓单所标明商品必须是可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种类;(3)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质押率不高于70%.(4)授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有关规定,并满足:a) 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不能进行信用评级的除外);b) 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5. 存货质押在哪个部门登记

法律分析:存货质押不需要登记。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不过在权利质押中,一般都必须登记,如股票基金应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应收账款应到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等,只有登记后质权才成立。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存货质押在哪个部门登记

6. 仓单质押的概述

 关于仓单质押的性质,即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学术上有不同的看法。日本通说认为,仓单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占有仓单与占有物品有同一的效力,因而仓单质押属于动产质权。《日本商法典》第575条规定:交付提单于有受领运送物权利之人时,其将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与运送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这里明确规定的提单的交付与运送物的交付有同一效力,系泛指就运送物所得行使的权利,所以除运送物所有权转移外,自可包括动产质权之设定。而《日本商法典》第604条规定,关于仓单准用于第575条的规定,因而,可解释为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权。 我国法律上的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首先,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看,仓单质押是规定在权利质押中的。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仓单质押应为权利质押之一种。其次,如果认定仓单质押为动产质押,则说明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但是,仓单是一种特殊的物,并不是动产,而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也正因如此,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同时,由于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是合为一体的。从最纯粹的意义上讲,仓单本身只不过为一张纸而已,无论对谁来讲均无任何意义,有意义的是记载其上的财产权利,故而仓单质押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动产质押。再次,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此二种质押担保方式的区分标准在于标的物的不同。仓单质押作为一种质押担保方式,我们认为其在性质上为权利质押,最为关键的是仓单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物,其本身隐含着一项权利-仓单持有人对于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由此,仓单设质可以“使商品之担保利用及标的物本身之利用得以并行。”由是观之,可以说,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但实际上该仓单质押存在于对仓储物的返还请求权上。如果否认了这一点,则在质权人实行质权时便无权向仓储物的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而只能将仓单返还给出质人,由出质人从保管人处提取仓储物,然后为债务的清偿。这样一来,设定仓单质押也就形同虚设,无任何意义而言。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出质人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知,在仓单质押中,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是仓单质押的标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而不能为动产质押。

7. 仓单质押的仓单质押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与借款人(出质人)、保管人(仓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签发的借款人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办理贷款的信贷业务。仓单是指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开展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是期货市场 发展的润滑剂。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要对贷款过程的每个环节认真分析 ,制定应对策略。 (一)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发展创新、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首先,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经营风险。 金融 风险的存在将促进质押融资的发展,为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供良好契机。其次,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业面对人世后带有混业经营背景的外资银行的挑战,应开展银期合作,以求在同业竞争中赢得先机。另外,长期以来由于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约有80%的中小 企业 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 问题 ,探索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对帮助有产品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是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润滑剂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人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交易所通过 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入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交割仓库不同等级的交割商品提取货物。标准仓单具有流通性好、价值高的特点,因而,商业银行对期货市场标准仓单抱有很大的热情。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普遍开展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规定持有标准仓单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第三人可办理仓单质押,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合约在其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超过其市值的80%。但这种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该业务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只能用于期货交易,相应的手续费、交割货款、债权和债务只能用货币资金结清;交易所按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收取质押手续费,风险的承担者只有交易所,比较单一;仓单质押释放的交易头寸只能用于某交易所的期货交易,不能在整个期货市场流通;对某些套期保值者或现货购买商来说限制了其进一步购买现货的能力。

仓单质押的仓单质押

8. 仓单质押的意义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可以解决货主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同时保证银行放贷安全,又能拓展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效益,可谓“一举三得”。首先,对于货主企业而言,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其次,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因为有了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作为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最后,对于仓储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又会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