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怎么定义?

2024-05-21 00:32

1. 非法经营怎么定义?

法律分析: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怎么定义?

2. 非法经营怎么定义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 非法经营怎么定义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怎么定义

4. 非法经营属于

非法经营罪属于刑事案件。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5. 关于非法经营的界定

所谓经营,从语义上讲是指筹划并管理(企业等)。经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经营仅限于企业的经营,而且是与生产相对应的一个名词,具体是指企业的生产活动以外的供销活动。而广义的经营则包括技术活动(生产、制造、加工)、商业活动(购买、销售、交换)、财务活动(筹集和利用资本)、安全活动(保护财产和人员)、会计活动(清理财产、资产负债表、成本、统计等等)、管理活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六个方面。甚至有人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只要是有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就是经营活动,即经过筹划(含决策、计划)、控制、组织、实施等经营职能,使其达到期望目标(目的)的活动就是经营活动。那么,非法经营罪所谓经营究竟如何理解?从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初衷来看,该罪的设置旨在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制度,尤其是专营专卖制度、经营许可制度,保障市场交易正常、有序地运行,因此,非法经营罪之所谓经营只能从狭义上来理解,它是一种企业的营销活动。而从解释学角度说,将个人的营销活动纳入经营范畴,并不违反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也符合《刑法》第225条当然适用于自然人主体之规定。但是,不能据此将企业或个人的一切市场活动都认定为经营行为,并将非法经营罪视作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兜底罪名。所谓非法,揭示了经营行为的不合法性。关于非法的判断,则需要结合《刑法》第225条为非法经营罪所设定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来把握。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就此而论,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则非判断此处所谓非法之依据。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非法经营的界定

6. 非法经营的经营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的经营的理解: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应当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追求广泛进行的市场交易行为。只有明确了这一行为的质的规定,才能与“非法”联系,综合考察其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被控行为本身是一种经营行为,如果不是经营行为,要么无罪、要么有可能触犯其他罪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7. 非法经营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中文名
非法经营罪
指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
后果
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犯罪客体
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要

8. 非法经营根据什么定

要看具体非法经营的项目,经营项目不一样,认定情节严重、特别严重会有所区别,以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为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