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

2024-05-10 08:57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

     C         材料揭示的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国企决策的重要性。厂长(经理)是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居于领导地位,A错误;国家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B错误;D夸大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

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

答案C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A、B错误;D与材料无关。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介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是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意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介绍

4.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财产制度改造

中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的财产制度是一种以国家为单一产权主体的企业财产制度。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首先必须突破的就是传统的企业财产制度。在股份制改造中,必须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明确企业产权关系,从而明确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明确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财产关系具体化。
明确企业的所有者,将原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
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应当首先理清企业原始产权的归属,并通过划分股份、发行股票等方式将其改造或转化为股权。划分股权后,股权的所有者均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国家只能作为国家股权的股东,执行股权后,股权的所有者增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国家只能作为国家股权的股东,执行股东职能间接管理企业,不再直接干预企业。企业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
一般国有企业改造中,可以划分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等。
1.国家股的设置。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首先应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股份资金设置国家股。在改造中,必须维护国有财产不受侵害,不能以任何形式变相侵占国有财产。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国家股应当占主导地位,但国家不是股份制企业资产的唯一所有者和投资者。国家股占主导地位是就整个全民所有制经济社会总体而言,具体到每个实行改造的国有企业,则不必绝对要求达到这个程度。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所占比例大小应根据在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重要性及股权分散程度来确定。
在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产存量转化为国家股的基本途径和步骤一般应该是:一是原国有企业的资产清理。一般包括国有资产和企业自有资产两部分。二是企业资产评估。在资产清理基础上,对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企业长期债券、股票、专项资产等等进行资产评估。三是确立产权,划分股份。基本上应以不同资产(资金)来源作为依据,贯彻谁投资产权就归谁的原则。然后将企业国有资产价值折成股份。这样,原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就转化成为国家股。
2.集体股的设置。股份制企业集体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职工集体股,它是由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前本企业的自有资金形成的股份;另一种是社会单位集体股,它是由本企业以外,即社会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有权支配的资金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一般可分为企业法人股和事业法人股。
3.个人股的设置。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还可以吸收本企业职工和本企业以外的社会国内外居的个人投资,设置个人股。前者称为企业职工个人股,后者称为社会居民个人股。个人股的设置促使原来国有企业一元性的财产制度转变为多元性的财产制度。
法人产权集中于股份企业的董事会
股份制改造后,企业具有法人产权,即法人的财产所有权。法人产权既不能给企业的股东,也不能给企业的职工,而是集中于企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股份制企业法人产权的载体,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并集中进行决策。企业法人产权具有明确的主体。国有企业财产制度的改造,完成了企业产权结构的重新组合,通过划分产权、集中企业法人产权于董事、集中经营权于经理,完成中经营权与最终所有权的分离,割断了原国有企业对上级各类行政部门的隶属、依赖、受制的关系,促使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承担起经营风险、财产责任风险。

5.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一、国有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1、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6.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第三条 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第二章 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第六条 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第八条 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建设立两种不同情况。
  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价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二、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九条 按本《办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十条 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权要按本《办法》确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