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告人已退脏款但检查院为交法院怎么办

2024-05-18 09:02

1. 如被告人已退脏款但检查院为交法院怎么办

如果被告人已退脏款,犯罪已经成立,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就依法判决。已经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影响定罪的。

如被告人已退脏款但检查院为交法院怎么办

2. 退脏款是在公诉科吗?

退脏款并不一定是在公诉科。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退还赃款赃物的,在那个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
1997年1月9日,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对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脏款赃物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冻结款项、扣押物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照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予以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在检察院退赃款与在法院退脏款效果是不一样的,会影响量刑。越早的话说明主动退赃态度越好,量刑会考虑的更多一些。退赃分为主动退赃与被动退赃,在量刑上的权重不同。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主动退赃指犯罪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时,主动退回赃款;被动退赃指犯罪已经被侦查机关发现,不得以而退赃。主动退赃通常发生在同案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已经败露的情况下,主动退赃可以向单位退还,也可以直接向反贪局自首并退赃。
被动退赃在侦查阶段(反贪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或者审判阶段(法院)退赃均可以,但是,越早退赃反映出的退赃态度越积极。
总而言之,在退赃的问题上或者刑事案件辩护的其它问题上,都是顾问律师或辩护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这样有利于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做出判断,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帮助。

扩展资料: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基本原则
1、相当性原则:
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时,司法机关需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细化成原则后,又被称为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的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程度相当,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 
从实践来看,需要从涉案财物的利用方式、使用频度、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上,也可以表现为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小、没收结果与犯罪后果的对比程度加以判断。
也就是说,追缴没收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财物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财物处理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界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范围,兼顾、平衡犯罪人、国家、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等各方的利益。
2、经济原则:
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要考虑可能支出的成本,确保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如某盗窃案中,按正常程序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补偿,并不符合经济原则与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原则。
据此,可考虑由法官确立一个合理底价,无须经过评估等程序即对扣押电脑予以拍卖;在被害人同意时,亦可考虑以合理的价格直接将电脑发还被害人。同时,如果所得物价值很低,追缴没收反而可能花费更大的,根据经济原则,一般不再予以追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赃款

3. 诈骗罪现在拘留期 脏款已退 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怎么做 要哪些地方同意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拘留所有关条例。诈骗拘留期间,脏款退还,得到被害人谅解,拘留人员想取保候审,拘留人员必须身体患疾病,传染病,三级高危血压,心脏病等。适合拘留所距收押条件,才能保外就医。

诈骗罪现在拘留期 脏款已退 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怎么做 要哪些地方同意

4. 经侦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应该查清嫌疑人脏款去向才能移交检查院立案?

是的,必须的。

5. 在检察院退赃款与在法院退脏款效果一样吗


在检察院退赃款与在法院退脏款效果一样吗

6. 诈骗人把脏款退回给对方派出所可以向检查院谅解一下吗?

诈骗能把骗到的钱款还给受害人,受害人可以出去谅解书,这样嫌疑人在判刑是可以减轻处罚。

7. 检察院要求交暂扣款就是退脏吗?

完全不是一回事

检察院要求交暂扣款就是退脏吗?

8. 检察院要求当事人家属退回赃款,家属是否可以知道是什么赃款

会。一般都会说是违法所得。
退不退赃款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如果家属需要帮当事人退赃(为了帮当事人减轻处罚),家属是有知情权,不过退脏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
如果当事人所祸赃款由家属获益或保管的,法院将强制追回,如果当事人家属未获益或未保管的,则由当事人家属自行决定退赃与否,不存在要求问题。
如果是检查院要求的,则基本上是帮助受害一方减轻损失,同时作为从轻判罚的一个条件,一般这种情况很常见,不过检查院不会告知你什么赃款的,但他们说的数字不会夸大的,因为法院判决的时候在判决书和检查院的起诉书中会有体现的。
至于退不退脏,量力而行,如果数额特别大,影响到正常生活,除非是介于死或缓死时可以考虑,其他情况根据家庭所能承受的底线来考虑了。


扩展资料: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收缴和处理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对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二条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发案单位上缴国库;移送政法机关结案的,由政法机关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别划归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隶属地方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各政法机关判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论发案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