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2024-05-16 23:54

1.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1月30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正式成立。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是打通小微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引领行业服务实体经济;
  二是深入了解、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切实维护行业权益;发挥内引外联作用,做好行业引领,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推动探索小微贷款技术,创新产品类别,找准目标客户,降低小微融资成本,提升贷款投放质效,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四是推动小贷公司依法完善公司治理;坚持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强化风险管控,培育行业合规文化;
  五是促进小贷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统计与披露制度,开展正面宣传,强化舆情应对,提升行业价值和社会形象;
  六是结合国家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和行业形势变化等因素,探索建立信息交流、资源整合以及行业自救等基础服务平台;
  七是立足于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治理架构,建立涵盖全国行业自律组织、地方行业自律组织、地方监管机构的多维、互通、互动的行业监管自律协调机制。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2.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协会介绍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缩写为CMCA)成立于2015年4月,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 ,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银监会,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母公司,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为会员。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围绕自身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维权方面,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组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接受会员委托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诉求;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统一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单证要素及格式;向公众宣传普及小额贷款知识、小额贷款理念,提升公众对于小额贷款产品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小贷公司资产转让、兼并重组等工作。  自律方面,倡导和组织会员学习国家金融政策,执行金融监管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督促会员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组织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组织执行自律性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规范程度;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贷款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探索建立小额贷款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监督,协助推进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行业惩戒制度,监督检查会员行为,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  服务方面,建立小贷行业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建立及维护行业基础信息库,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分析行业数据信息,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行业发展情况;编辑、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机制、小额贷款经营模式和小额贷款品种;组织推动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小贷公司人才培训规划;建立全国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培训体系;组织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境内外培训工作;建立培训人员管理数据库、档案管理系统、网络培训系统;承办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学术会议和展览活动;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出国业务考察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协调方面,与协会主管部门保持沟通联络,做好上传下达和信息反馈工作;促进会员单位与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建设与管理协会网站,并加强与外部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制定协会宣传工作的计划及编辑协会宣传信息资料;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与境内外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小贷公司经营管理法律相关问题研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3.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协会领导

 东方邦信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天津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农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证大速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协会领导

4.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组织架构

协会组织架构包含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办公室、信息与研究部、维权与服务部、自律与监管服务部、培训部、财务部等日常办公机构。

5.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Province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缩写为YNMA。第二条 协会是由云南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和省内从事公益性、互助性小额信贷的组织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与小额信贷相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组成的全省性小额信贷专业自律组织,属于地方性专业协会,系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推进云南省小额信贷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小额信贷业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专业整体形象,促进云南省小额信贷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云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信托大厦A座18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自律:(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依据章程,组织制定专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小额信贷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小额信贷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六)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二、 维权:(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二)参与省政府关于小额信贷业改革发展以及与其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省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信贷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营造有利于云南省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四)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三、协调:(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省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会员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四)加强与公众及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业声誉。四、服务:(一)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二)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云南省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三)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四)发挥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和省内从事公益性、互助性小额信贷的组织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与小额信贷相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2、单位会员还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二)协会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三)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专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协会决议;(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五)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不享受协会提供的一切服务。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五)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由各会员单位和省金融办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执行省金融办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十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5年以上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在金融界和小额信贷机构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协会秘书处及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秘书处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三)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省金融办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金融办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省金融办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金融办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前,须在省金融办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金融办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2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协会章程

6.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经营宗旨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政府、其他企业、社会团体沟通联系,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反映会员诉求;交流管理经验,提供行业信息和业务指导;维护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65家,其中小贷公司55家,律师事务所4家,银行2家,担保公司2家,金融公司1家,行业协会1家。协会第一届理事单位有27家,其中理事长单位1家,副理事长单位8家,其他理事单位18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协会文化竭诚服务 把为会员提供有实效的服务作为协会生命的源泉。激情投入 协会每位工作人员要把协会工作作为一项事业,而不仅仅是一份谋生的工作岗位,为推动小额贷款事业的发展,忘我工作、无私奉献。不断创新 要按照“草根金融”协会的精神办协会,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努力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协会管理运作模式。追求卓越 要把协会办成能为广大会员提供实效服务的协会,办成深受广大会员欢迎的协会,办成全体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之家。精诚团结 协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融入协会这个整体,有机配合,形成合力;要与外部加强联系交流、合作共赢。共谋发展 协会每位工作人员要把协会的宗旨落实到工作中,与协会共同成长。协会要与我国小额贷款事业共同发展壮大。要把协会办成创新型、服务型、研究型、学习型的社会团体。

7. 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的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第二条联席会性质:中国具有代表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自愿发起建立的行业性组织。指导和支持机构包括省金融办(中小企业局)、地方小额信贷协会、中国小微金融60人论坛、北京普惠创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小微金融研究院。第三条联席会宗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下,为全国小额信贷机构搭建课题研讨、业务交流、联谊协作、考察培训、创新发展、自律维权服务平台。以打造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市场为己任,引导小额信贷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联席会活动与服务内容第四条联席会主要活动与服务内容是:(一)开展小、微金融领域的学术、政策和实践研究,为呼吁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奠定理论基础。(二)建设全国性信息平台与信息沟通机制,收集与发布小额信贷机构所需要的业务、技术等信息。(三)定期组织和举办小额信贷论坛,专题研讨活动,推动联席会会员经验交流,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四)表彰及奖励优秀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推广宣传优秀经验,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品牌建设。(五)做好各地小额信贷机构新闻信息的正面宣传工作,为各地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保障。(六)组织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为会员机构的能力建设服务。(七)定期出版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报告、会刊等。(八)推动贷款标准颁布、小额信贷机构评级、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及时向政府有关方面反映小额信贷机构的合理诉求。第三章成员条件和范围第五条申请加入联席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联席会章程;(二)自愿加入联席会;(三)具有申请资格的单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业务突出的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公益性小额信贷(NGO)、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热心于小额信贷事业的投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加入联席会需得到当地金融办或协会的认可,或者有两个联席会会员机构推荐。第六条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加入或退出联席会;(二)对联席会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提出建议;(三)优先参加联席会组织的交流、研讨、培训、考察等项活动;(四)优先获取联席会推介的经验、成果、信息;(五)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享有选举副会长、会长的表决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享有联席会提供的普适性服务。第七条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联席会章程,执行联席会决议;(二)每年按时缴纳会费;(三)实施联席会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积极参加联席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为推动小额信贷发展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维护联席会权益,为联席会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第四章联席会组织第八条联席会的组织方式是民主集中制。第九条全体会议:是联席会的主体,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联席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承办。其主要职能为:建立全国各地小额信贷机构相互对话的平台,加强区域交流,促进共同进步,提高行业发展水平。第十条会长:负责会议召开和闭会期间的政策指导和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会长由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员单位选举产生。第十一条副会长:负责指导、协调会议整体工作。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副会长一般由常务理事会员单位选举产生。第十二条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由副会长、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三条秘书处:是联席会的常设服务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制定联席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会议召开和闭会期间的组织、联络、调研、咨询、信息服务及日常工作;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承办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承担会员单位在京联络、接待及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第十四条联席会组织架构:  第五章活动经费第十五条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发的资助及赞助;(三)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第十六条联席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席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七条联席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费用;联席会官方网站维护相关费用;会刊编辑、印刷、发放;课题研究;调研等为联席会正常经费开支。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席会,由秘书处具体负责。第十九条章程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本章程如要修改,需征求所有会员意见后由秘书处提出草案,提交全体会员讨论,并须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的机构章程

8.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协会宗旨

推进云南省小额信贷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小额信贷业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专业整体形象,促进云南省小额信贷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