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2024-05-14 06:54

1.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法律分析: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于2011年10月24日施行,其具体内容包括两个大方面,市级统筹和分级管理。市级统筹中规定了统一参保项目、统一缴费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就医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监管机制。
法律依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1.统一参保项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2.统一缴费办法。全市统一参保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要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3.统一待遇标准。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4.统一信息管理。以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信息系统为基础,扩大容量,完善功能,提高运行速度,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层业务办理平台、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下同)以及参保人员参保和就医管理环节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和结算平台,并逐步实现与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一发行和使用全国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实时结算。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2.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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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以个人身份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一挡或者二挡缴费。一二挡的主要区别:不建立个人账户,不向医保卡上返钱。特病范围不同。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二挡参保的个人,特病范围与《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中规定相同,共计约21种。

3.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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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以个人身份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一挡或者二挡缴费。一二挡的主要区别:不建立个人账户,不向医保卡上返钱。特病范围不同。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二挡参保的个人,特病范围与《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中规定相同,共计约21种。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4.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目标任务

按照“先靠后统”办法,2011年年底前,非市级统筹区的27个区县(自治县)在参保范围、基金管理、待遇水平、就医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方面,调整为与市级统筹区一致。2012年6月30日前,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市统筹联网。

5.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现行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其他

6.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介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方便群众就医结算,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公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0月24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渝办发〔2011〕293号印发。《办法》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其他4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关于“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要求,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实现统筹区内就医实时结算,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医疗保障能力。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指导思想

8. 重庆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住院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不能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自愿按本办法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需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确认;非国有企业由企业工会与业主协商一致后,报当地工会确认;其他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确认。第四条登记手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持主管部门或当地工会确认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第五条缴费标准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其中,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以上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6%,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第六条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第七条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以及门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部分。第八条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的条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全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缴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从欠费之月起停止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并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从次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住院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原已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改按本办法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从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之月起,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停止注入资金,原个人账户有资金余额的,可继续使用至余额完为止。用人单位按本办法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条件改善,改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一)用人单位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用于解决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其他事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以及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