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的介绍

2024-05-16 17:32

1. 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的介绍

北京中关村1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高企协)成立于1991年5月,是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主办,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注册,由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的介绍

2. 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高企协)。(Zhongguancun High-tech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Beijing)简称高企协。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关村地区的新技术企业、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是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坚持面向高新技术各领域的企业,为企业全方位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典型引导,智力服务的基本方法,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架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协助企业探索高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道路。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府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五条本会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第七条本会注册资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第二章 任 务第八条本会基本任务是适应改革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动企业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发挥作用,以提高企业素质,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建立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宏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为目标,开展一下范围的活动:1. 研究、探讨各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关心的重大理论性、政策性以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家的呼声,并提出有关建议。2. 增进各高新技术企业,国内各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及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交流信息,开展横向联合,在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方面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3. 协助企业加强与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特别是与园区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加深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协助政府解决企业发展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4. 与国外相关组织团体建立友好关系,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使本会工作国际化。5. 聘请国内外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促进人才成长。6. 积极开展有效的咨询服务活动,协助参与市场竞争,为会员提供多种方式有偿和无偿的服务。7. 创办协会刊物和网站,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形象,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影响,向企业提供各种资料、信息,探索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道路。8. 开展文体活动,活跃企业的文体生活,建设凝聚人才、发挥智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本会吸收各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单位、机构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根据本会特点吸收名誉会员,并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1. 团体会员资格:凡是承认本会章程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2. 特别团体会员资格: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或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单位和相关机构(非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为本会特别会员。3. 个人会员资格:凡承认本会章程,在高新技术领域经营、管理、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效或贡献的合法公民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加入本会。4. 名誉会员资格:授予在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或研究上具有国内外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以及关心本会工作并积极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名誉会员由理事会决定授予)。5. 入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6.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7.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8.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9.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第十条 会员权利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3. 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4. 有获得本会出版刊物,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义务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2.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3.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4.按时缴纳会费,履行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制订、修改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监事;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吸收和除名会员;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10.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11. 对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1、3、5、6、7、8、9、10各项职权。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长协商决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的职责为:1.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2.领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聘任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选举产生监事长;2.出席理事会;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活动;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7.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费、社会赞助、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会费收取标准如下:普通会员企业每年缴纳会费9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乃会费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特别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会费缴纳时间以入会的时间按周年计算。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财产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到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海淀园管委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8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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