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2024-05-06 21:18

1.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本省承包工程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而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合格证,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并负责审批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资质。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并负责审批外国企业承包市属工程的资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以外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
  (一)全部国外投资或赠款的工程项目;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外国企业可与本省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合作承包本省企业技术上难以独立承包的工程项目,并应通过投标方式取得承包权。第五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分别实行单项施工注册和区域施工注册的资质审批制度。
  单项施工注册是指外国企业经批准可承包单项工程项目。
  区域施工注册是指外国企业经批准可在某一城市范围内承包工程项目。第六条 申请单项施工注册资质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注册国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等级的建筑资质证书;
  (二)近5年内完成两项以上同类工程,并获业主或质量监督机构好评;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拟承包建设工程造价的1/3;
  (四)拟指派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执业资格和主管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资历。第七条 申请区域施工注册资质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国最高等级的建筑资质;
  (二)在本省境内已完成两个以上经单项施工注册的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资信证明;
  (四)存入本省境内金融机构的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的资信证明;
  (五)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应与申请承包建设工程范围相适应。第八条 资质申请者应按第六、七条的规定分别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应附有经我国驻其使、领事馆鉴证或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译本。
  申请者经审查合格,分别发给《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在省外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者,需进入本省承包工程的,仍应按第七条规定办理资质申请。第九条 外国企业凭《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应在与招标方签定承包工程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持《单项施工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原资质审查部门换领《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第十条 外国企业应在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统称资质证)之日起30日内,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手续。第十一条 需邀请外国企业参加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的工程项目投标的,招标活动应在本省境内进行。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的工程承包合同,应在境内签订,并应有履约担保条款。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与本省建筑企业的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应明确主承包方、违约责任和赔偿办法、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需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时,应经发包方同意并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三方为外国企业时,应按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需采用外国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竣工验收的,应在开工前将中外文本报主管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承包的工程竣工时,应按我国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向发包方提交工程施工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第十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提留工程承包总额的5%作为工程保修抵押金。保修期满后,未发生承包方应承担的保修费用的,退还保修抵押金本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2.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筑和装饰以及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的安装等承包活动而没有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建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第三条 外国企业可承包(总包、分包)或与中国建筑企业合作承包省内的外商投资工程和实行国际招标的工程。
  外国企业承包或与中国建筑企业合作承包上述工程,一般应通过投标方式取得承包权。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经营活动,由该工程隶属的省、市、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移主管建委)管理。主管建委可按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0.4%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由发包方从工程费中支付。第五条 对申请参加承包工程投标的外国企业,实行技术资格审查制度:
  外国企业参加承包属中央(除中央有指定直接管理外)、省管工程投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委审定;
  外国企业参加承包省内地方工程投标的,由项目工程所在地建委审定,报省建委备案。
  经审定合格者,发给技术资格合格证件。外国企业凭证件参加投标。第六条 申请参加承包工程投标的外国企业,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前条规定的建委提交下列技术资格审查所需文件(正本):
  (一)企业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二)近期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信用证明书;
  (三)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国籍、简历;
  (五)已承包过同类型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情况;
  (六)拟指派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姓名、国籍、技术职称和简历。
  上述文件须经公证。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应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第七条 外国企业与国内建筑企业合作承包工程的,双方应签订合作承包工程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的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承包工程的范围、项目、职责(须明确主承包方)、工作联系的方法;
  (三)合作双方收取工程费用的货币构成,利润分成、亏损分担方法;施工流动资金、各种担保、保险费、工程保修抵押金的分担比例;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违反合同的责任和赔偿办法;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七)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中外文本的份数;
  (八)双方认为应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合作承包工程合同生效后,由主承包方代表双方对外进行投标等活动。第九条 外国企业与国内建筑企业签订的合作承包工程合同,外国企业或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须报主管建委备案。第十条 外国企业或主承包方应在承包工程合同批准后三十天内,持批准文件、技术资格合格证件、承包工程合同和登记申请书,到国家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向我国境内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依法缴纳税费。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应在承包工程合同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金或由其在我国境内的开户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由发包单位确定。按合同规定领取工程预付款的,应向发包方提交其开户银行开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预付款总额。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因承包工程需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十三条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外国企业可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但必须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需聘用国内建筑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按省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工艺、质量标准和竣工验收标准等,按我国颁布的标准执行。需采用外国标准的,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将中外文本报送主管建委批准。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承包的工程竣工时,应按我国的规定办理工程交工手续,向发包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发包单位提留其承包总额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抵押金,保修期为一年。在保修期内如未发生外国企业应承担的保修费用,保修期满后,发包单位退还保修抵押金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