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

2024-05-18 17:29

1. 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

法律分析: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2、分段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3、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4、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法律依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第三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第十二条 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第十三条 分段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第十四条 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第十五条 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

2. 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

法律分析: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2、分段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3、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4、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 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第十三条 分段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第十四条 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十五条 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3. 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

法律分析: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
法律依据:《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操作流程,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

4. 河南大病救助范围申请条件及保险比例相关政策解读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那么河南大病救助有哪些政策规定呢?河南大病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是什么?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三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实施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二)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四)收支平衡,持续实施。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病保险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资金预算管理和财会制度管理;省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级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业务监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做好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费用筹集
    第七条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
  各省辖市、县(市、区)大病保险资金由省财政在下达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时,根据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各地参保人数直接代扣,转入省大病保险财政专户,市、县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省级财政国库在年底现金结算时予以清算。
    第八条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总筹资额的6%左右确定。
   第九条 实行差异化筹资政策。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大病保险受益情况和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情况,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本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第十条 大病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 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第十三条 分段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第十四条 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十五条 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五章 就医及结算
   第十六条 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大病保险就医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而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参保居民可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第六章 承办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备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选定两家以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合作期限以不低于3年为一个周期。合作期满前6个月开始下一轮招投标工作。
  商业保险机构年度盈利率(含运营成本)控制在当年筹集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3%以内。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第二十三条 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服务区域的划分规则,按照自愿、协商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区域。
   第二十四条 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或服务网点,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做好费用审核、病例协查、智能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支付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保证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即时结算。商业保险机构合理分摊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商业保险机构设立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第三十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大病保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财政专户转入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调节金制度。省级财政部门从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风险调节金,用于调节政策性亏损。风险调节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筹集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5%。
    第三十二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大病保险资金进行清算时,商业保险机构当年盈利的,扣除规定盈利率后,结余部分转入省财政专户。对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当年大病保险资金亏损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盈利率范围内承担亏损,其余部分通过风险调节金和提高下年度筹资水平等方式解决。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进行年度清算,按规定与商业保险机构结清大病保险费用。
    第三十四条 强化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大病保险资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对大病保险资金进行严格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多部门合作的联动工作机制。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加强衔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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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南省大病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3〕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增强社会互助共济,逐步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规划,注重衔接。在国家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制定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平衡,形成保障合力。
    (四)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科学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收支平衡。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渠道。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
    (二)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参照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总筹资额的6%左右确定。综合考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消费水平和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等因素,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行差异化筹资。度筹资标准分为26元、24元和22元三个档次(见附件)。建立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以及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
    洛阳市、安阳市、滑县可按现行的大病保险政策继续进行试点,年底前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门诊慢性病费用,下同),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度起付线为1.8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计算。
    建立大病保险起付线、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保险年度。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费用结算。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对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而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起付线的,参保城镇居民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者)、城镇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等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五、经办管理
    (一)承办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除具备豫政办〔2013〕22号文件明确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河南保监局公示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并在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同一商业保险集团公司内其他子公司的服务网点及服务队伍资源可以共享)。
    (二)合同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以3年为一个周期。在合同中明确筹资标准、保障范围、费用结算及支付标准、盈亏和风险控制与处理、信息交换与保护、考核办法、监督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商业保险机构年度盈利(含运营成本)应控制在当年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的3%以内。年终结算时按规定的盈利率扣除盈利后,结余部分从下年度应拨付大病保险资金中核减。
    (三)经办服务。商业保险机构应在省辖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或服务网点,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建设大病保险支付结算管理信息系统,与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有效对接,保证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合理分摊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费;做好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加强诊疗行为监督和医疗费用监控,促进医疗行为规范化;完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省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考核机制,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异地就医人次、转诊转院率等指标进行监控考核,明确奖惩,强化各地责任意识。
    六、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省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归集大病保险资金,并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期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设立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每年4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大病保险资金,次年据实结算。
    省级财政部门从大病保险资金中预留5%作为政策性亏损风险调节金。对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当年大病保险资金亏损的,商业保险机构在中标盈利率范围内承担亏损,其余部分通过风险调节金或提高下年度筹资水平等方式解决;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七、职责分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不得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于1月1日起实施全省基本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2月31日前开始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应用软件,为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提供良好支撑。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对全省大病保险的工作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大病保险基本政策;公开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并与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核监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审计部门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省级保险监管部门参与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工作,加强商业保险机构日常业务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省大病保险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是建立健全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大病保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把开展大病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启动,稳步推进。
    (二)强化督导,规范管理。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大病保险工作平稳推进。建立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向参保人员广泛宣传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报销办法。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1月1日起按照本方案全面启动大病保险工作。本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附件
    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为26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郑州市、平顶山市、济源市、巩义市
    二、筹资标准为24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开封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商丘市、信阳市、驻马店市、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
    三、筹资标准为22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周口市、兰考县、长垣县、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

河南省大病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6. 河南省大病医保政策

河南省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为: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德州市特困职工证》;定点医院对本办法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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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河南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和政策

法律分析:一、河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适用范围:1、新农合适用对象为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2、城镇居民适用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资金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二、河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支付范围1、新农合度筹资标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河南省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由省卫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筹资标准。起付线: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超过1.5万元的部分,分为不同区间,按不同比例进行支付。支付额为1.5万到5万元(含5万元),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2、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度筹资标准分为26元、24元和22元三个档次。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法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统一覆盖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衍生问题: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其是指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设立的一个险种。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三大类型。我国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照足额的为职员购买职工医疗保险,同时鼓励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河南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和政策

8. 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河南省大病救助标准: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2、分段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3、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4、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法律依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第三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统筹地区承办具体业务。第十二条 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第十三条 分段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第十四条 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第十五条 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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