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2024-05-07 17:59

1.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完善其使用功能。我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淮南市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淮南的宏伟目标,让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按照“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科学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以住宅为主的生活小区(含组团)进行综合全面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居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事与权责分明的原则;业主自律与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与收费相一致的原则;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管理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基本要求:配套设施齐全,方便人民生活;管理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设施设备完好,日常维护及时;道路平整无坑,车辆人行安全;绿化不露黄土,花草木无枯萎;垃圾按时清运,环境整洁美观;社区文化丰富,业主关系融洽;安全设施完好,公共秩序井然。
          第二章 业主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卫生保洁服务。
         小区主、次干道每日有专人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花坛无杂草、弃物,定期杀虫灭鼠;清扫楼梯及擦扶手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绿化美化亮化服务。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化、亮化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二)老住宅区,道路两侧和花坛不露黄土,道路平整、硬化、无坑槽。物业费中含有亮化费用或已收取亮化费用的,路灯、楼道灯要保证亮灯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并保证亮化设施完好。
         第八条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一)实行物业管理且服务标准达到一级以上的住宅区,主出人口要实行24小时值守,小区重点部位每2至3小时巡视一次。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要从人员、资金方面予以保证,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织做好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利用“警灯闪烁”工程,加强对住宅区重点时段的`巡逻,做到无一住宅区遗漏,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费时,要充分考虑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保障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服务。
         (一)保修期以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二)保修期以外的,根据《淮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大修、更新和改造时,可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中、小修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现场协调。
         (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要保证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环卫设施基本完好,窨井、化粪池、管道半年清淤、清塞一次。维护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散居户由全体业主负责。
         第十条 室内自用部位维修服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可请物业管理企业或市物业管理便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进行有偿维修服务,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十一条 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保障服务。
         凡业主按时足额交纳上述服务费用的,要保证上述服务项目正常使用,严禁随意中止上述服务,因故确需中止的,要事先告知业主。
         第十二条 社区文体活动服务。
         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社区文体活动不少于一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按小区的不同服务等级开展好小区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 业主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住宅区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积极主动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意倾倒生活、建筑等各类垃圾。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按要求处理;因装饰、装修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清运处理。
         第十五条 自觉保护小区的绿化,不损坏小区绿地和花草树木,不在小区内刨土种莱,不改变绿化的统一布局。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含有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除规划外,不得在小区内设置娱乐、餐饮等场所;小区内施工及按规划建设的娱乐、餐饮等场所,施工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上十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有条件的住宅区,车辆按规定做到入库或进入停车场;没有条件的,按照管理单位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在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
         第十七条 自觉按约定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如对服务不满意,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有意损坏;对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拆改房屋结构,按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要服从物业管理企业(单位)管理,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并与之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宅区内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禁乱搭乱建。
         第二十一条 不在小区内随意摆摊设点。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摊点,要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定时、定点经营,搞好摊点区的环境卫生,维护摊点区的秩序。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与收费责任。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 (单位)要按服务等级标准搞好小区服务与管理,按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实行服务与收费公示制度。私自增设收费项目或只收费不管理或多收费少管理等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原产权单位报物价部门审定。
         (三)无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可申请法院裁决。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责任。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小区的绿化、保洁及公共秩序维护。对长期管理不好、业主反映较大的住宅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追究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小区的绿化、保洁及安全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促小区的绿化、保洁及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对住宅区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管理单位报告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前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维修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接到主干线路的紧急报修电话后,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抢修。
         第二十六条 对住宅区内破坏绿化,随意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产生噪声污染,随意摆摊设点、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制止,并向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不听劝阻,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住宅区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含有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单位发现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自律组织。全市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组团)原则上都要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住宅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立业主大会: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新建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牵头筹备业主大会。
         (三)老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企业和社居委组成筹备组,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筹备业主大会。
         (四)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部门,具体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及其同物业企业之间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小区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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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2. 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县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监管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受理房屋质量和供水、供气、供热问题的投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五)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并接受查询;

  (六)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组织推动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

  (八)监管工程质量保证金;

  (九)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受理房屋质量和供水、供气、供热问题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职责。第七条 市和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燃放烟花爆竹、监控安防、车辆停放、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参与交通安全纠纷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管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住宅小区内影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行为的监管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以及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的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占道经营、乱设摊点、乱贴广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以及生活垃圾分类、住宅小区园林绿化验收、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行为的监管工作;

  (六)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物业服务违规收费的查处;

  (八)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电力设施、电能保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司法、经信、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保障工作。

3.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城市住宅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和办公楼、商住楼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价格行政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与业主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第七条 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办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需要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实行经营者定价。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制定指导价,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报市价格行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内容确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二)物品消耗费用;
  (三)管理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用;
  (五)法定税费;
  (六)合理的利润。第十条 市价格行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当以独立住宅区或楼宇为单位核定收费标准,并充分听取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持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的批文、营业执照,向市价格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后,方可收费。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和承诺提供的服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照规定筹集。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业主应当按时交纳;逾期不交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责令限期交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无《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四)收取费用后拒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其它违法收费行为。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办公用房和尚未销售的房屋,有关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费用的50%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4.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政、环卫、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会计室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单位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能举行。
  业主出席业主大会,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有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有一投票权。第七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召集。召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业主。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4日内就其提议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第八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批准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三)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业主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其数额为单数,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决定住宅区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和公用设施专项费的使用;
  (四)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维修计划;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三章 业主公约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有关业主使用、维护和管理住宅区物业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第十三条 业主公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区名称、地址、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业主使用其住宅房屋或者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七)住宅区物业各项养护、维修和管理服务费的交纳;
  (八)业主在住宅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并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5. 淮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空置房屋的新规定如下:业主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之日或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根据2020年关于空置房屋的新规定,长期空置的房屋可以缴纳70%的物业费。一般来说,空置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书面备案,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可以合理地说,房子一直空置,没有享受过任何物业服务,所以物业费不应该交。【摘要】
淮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提问】
2020年空置房屋的新规定如下:业主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之日或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根据2020年关于空置房屋的新规定,长期空置的房屋可以缴纳70%的物业费。一般来说,空置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书面备案,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可以合理地说,房子一直空置,没有享受过任何物业服务,所以物业费不应该交。【回答】
每个地方出台的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还是要去你们当地房管局咨询一下具体政策【回答】
出台政策是有,但不一定全国普及,就像上海小学生不学英语,但其他地区的小学生还是学英语,所以您最好去当地的房管局问一下您那个地方有没有实行这项新规定,如果有,那么你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了,就像我们这边,现在空置不管多久,都要补缴物业费的呢【回答】
不客气,希望能帮到您【回答】

淮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6. 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维护、修缮与整治。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合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容、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市政等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50%以上时,市物业办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旧住宅区由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市物物业办组织召开和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区,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所持投票权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业主投票权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100m平方米建筑面积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一投票权。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批准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三)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过半数以上通过。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数额为单数,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物业办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市物业办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住宅区公用设施专项费和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的使用方案;
   (四)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维修计划;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
   (七)审议批准住宅区物业管理各项具体规定。
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三条  业主公约对住宅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区名称、地址、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业主使用其房屋以及住宅区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七)住宅区物业养护、维修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的交纳;
   (八)业主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由市物业办统一发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物业办备案。

7. 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市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社区内的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第五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要求后,及时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1人,业主代表3人,筹备组组长由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属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由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有多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的,由出售公有住房套数最多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
  (三)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工作。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至15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增补。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物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第十条 除首次业主大会外,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符合法定条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逾期未召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五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所讨论的议题文稿入户送交业主并由业主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三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加盖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

8. 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2008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市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第五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要求后,及时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1人,业主代表3人,筹备组组长由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属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由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有多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的,由出售公有住房套数最多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
  (三)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工作。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至15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增补。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物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第十条 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符合法定条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逾期未召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五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所讨论的议题文稿入户送交业主并由业主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下列资料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
  (一)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 管理规约;
  (四)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三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加盖印章方可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