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05-06 21:27

1. 哈尔滨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之前,首先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的等级来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进行的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涉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等多种费用。详情如下: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哈尔滨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 哈尔滨市工伤保险申报条件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3号)
[所需材料]
企业持工伤保险证、工伤认定书、医疗通知单二联、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企业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已做劳鉴)、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终结书、工伤职工医保卡复印件(以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死亡证明复印件。门诊治疗需持医药费收据、处方、门诊医疗手册;住院治疗的需持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汇总(加盖公章),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凭工伤保险科签发的《医疗通知单》到指定的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2、到工伤定点医院的医保办(或社服科)将《医疗通知单》(第一联)交医院留存;
3、就诊科室治疗;
4、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前,参保人凭工伤保险科签发的《医疗通知书》到指定医院救治时暂按工伤职工管理,其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垫付,待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其工伤职工仍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垫付,(其先前暂按工伤职工管理时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定点医院报销);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前,其工伤职工治疗(住院或门诊)已结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先行垫付,待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再到医院报销。
注:以下费用到工伤科报销
(一)非定点医院的急诊医疗费:企业持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保险证、职工医保卡复印件、医疗费收据、门诊医疗手册、处方、病历复印件到工伤科报销。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伤残辅助器具费(收据原件)、企业持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企业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工伤保险证、职工医保卡复印件。
(三)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办结时限]
报销材料齐全21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21]42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办[2021]89号。

3. 哈尔滨工伤保险怎么缴费

工伤保险对于工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在之后受了伤可能就会有公司来承担相关的费用,在哈尔滨工伤保险的费用是怎样进行交纳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哈尔滨工伤保险怎么缴费
(一)单位新参保前置要件: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或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本单位人员基础档案等证件和资料、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用人证明
(二)单位新参保程序:
1、填写《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2、填写《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单位章。
3、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或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本单位人员基础档案等证件和资料;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用人证明。
5、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并建立参保单位档案。
(三)新进人员参保前置要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工表、用工劳动合同、调动介绍信等)及复印件。
(四)新进人员参保程序:
1、填写《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招工表、用工劳动合同、调动介绍信等)及复印件。
3、核缴费基数、缴费金额;
4、审核参保人员的基础资料;
5、建立参保人员档案;
6、缴纳审核认定的保险费;
7、从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我们每个月就要给员工购买社保,社保就包括工伤保险,如果我们要交纳工伤保险,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支付的,需要按照缴费的基数来进行确定应该交纳多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网相关律师。

哈尔滨工伤保险怎么缴费

4. 在哈尔滨怎样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缴费办法:先由用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登记,然后提交职工的身份信息、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再核定单位所需缴费的职工人数和缴费的费率、数额;最后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5. 哈尔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哈尔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根据不同的公司来确定的。
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
一、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是什么?
1、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为三类六档,
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二类行业一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
二类行业二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
二类行业三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5%;
三类行业一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8%,
三类行业二档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3%。
在初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2、费率浮动,从初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第二年开始,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浮动,浮动幅度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含全部费用)与缴费总额的比例确定。
二、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注意什么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且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工伤保险首先需要认定为工伤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因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都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每个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这种具有竞争性和经验性的保险费率,表现出公平的成本分配,促进经济平等性,即高风险的企业交纳的费率多,而低风险的单位则交较低的费率,以达到鼓励用人单位,加强保障职业安全的措施。为了减少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就会更加积极去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这样事故越少,生产能力就越强,以成本为基础的保险费可提高工伤保险机构的承付能力。

哈尔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6. 哈尔滨的工伤保险在哪里办

   哈尔滨工伤保险办理地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松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0666号前进家园7号楼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3号
     尚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尚志镇尚志大街147号
     双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新兴大街99号
     延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哈尔滨市延寿县东公安街40号
     通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通河县前进街政府高层B栋
     哈尔滨社保局地址一览 

7.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已经2000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柳秀二000年十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
(1997)5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发生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8.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发生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章后报送。企业不同意签章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90日。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四)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事故结论证明。
  工伤认定的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第十一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或有关部门的报告认定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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