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他人银行存款会告知吗

2024-05-17 03:14

1. 法院调查他人银行存款会告知吗

一、法院调查他人银行存款会告知吗
您好,一般可以在立案之后申请法院调取,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赌博等情况,可以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造成损害可要求赔偿,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已收法院传票,在4月19曰开庭,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的银行存款法院能否帮我调查被告的银行存款
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真实的、合法的意愿。2.男女平等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具体的怎么分割,双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来确定。
三、案件中,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如何写申请书?
调查申请书格式范本: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66XX)号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李某与朱某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告无法自行收集银行储蓄资料,故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开户名为朱某在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自1997年10月至2005年7月31日的存取款情况(请打银行存取款明细单)。招商银行账号:00213XXX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地址:上海市XX,邮编:200120申请人:二OO五年八月七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印,只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实践中,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题,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极个别法官怠于工作的表现。一旦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举证规则》,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同级法院复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相关案例:范某(男)与娇某(女)1993年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1994年育有一子。2003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产生重大分歧,范某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女方有一建设银行账户内有近二十万元的存款被转移,女方娇某则辩称其从未有过建设银行的账户,男方倒是在建设银行有账户,但具体账号其不知晓。由于男方不能提供银行存款的具体信息,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以原告范某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处理相关的建设银行的存款。离婚后,范某在清理房间内无意又发现了女方建设银行的账号,随即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到银行调查,发现2003年3月,女方曾到银行一次性将18万元存款提走并销户,随即判决该笔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有隐匿财产的恶意,故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1万元共同财产。
四、法院冻结银行存款
对于冻结个人银行储蓄款的情形,如果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个人银行储蓄款进行冻结。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法院调查他人银行存款会告知吗

2. 原告向法院立案之后 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吗

一、立案之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并请求法官该账号进行查封冻结。注意一点的是作为原告,你要主动向法官提供被告的相关详细账户信息,而不是让法官去银行调查是不是有被告的账号,也就是说,你提交的信息要准确,法官才能行动。二、诉讼中,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调查对方存款。如果当事人需要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包括存款银行名称以及等存款线索)。民事诉讼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提供线索后,法院才可以进行查询。如果有财产,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三、如果法院需要调查当事人银行卡明细的,发卡行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交易明细,如果不提供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予以民事制裁。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3. 原告向法院立案之后 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吗?

不可以,也没有这种调查令。
简单说,民事诉讼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说被告银行账户有什么问题,原告就得自己证明——法院不会帮原告调查,没这个义务。


原告向法院立案之后 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吗?

4. 原告向法院立案之后 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吗

原告向法院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并请求法官该账号进行查封冻结。银行账户服务是指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均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查询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明细等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范围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证件有效期限等信息。个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批准后,会签发一份调查令的;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调查令是赋予申请方向相关的单位或跟人采纳其必须证据的权限。要申请调查令首先该证据是我国保存且人民法院具有权限调取的,或者该证据会涉及到国家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该证据是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主获得的。调查令是赋予申请方向相关的单位或跟人采纳其必须证据的权限。要申请调查令首先该证据是我国保存且人民法院具有权限调取的,或者该证据会涉及到国家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最后如果该证据是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主获得的。

5. 律师或者法院有权利调查被告的所有银行帐户吗?

一、律师或者法院有权利调查被告人银行账户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法院在案件需要调查取证时可根根据案情调查被告账户。
三、原告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知情权,因此法院或代理律师会将调查的结果告知。
四、如果被告账户没有财产会被如实记录,至于会不会追查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转移记录一般是会查的。
拓展资料
律师或者法院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库民事诉讼百度百科律师法

律师或者法院有权利调查被告的所有银行帐户吗?

6. 律师或者法院有权利调查被告的所有银行帐户吗?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1.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律师或者法院在没有被告银行帐号或者身份证号码或者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有权利调查被告的银行帐户情况吗?
 
 2.律师或者法院在什么样的前提下有权利调查被告帐户呢?
 
 3.被告与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现在拒绝分割并给付结婚这么多年的共同财产,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被告到底有多少存款,请问原告有什么方法可以清查被告的银行帐户呢?
 
 4.如果被告帐户已经没有存款,可不可以继续追查呢?
 
  
 
   解析: 
  
 1。律师不可以,但法院可以。想知道身份证号码,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都是很简单的事。
 
 2。律师申请,法院就可以调查。
 
 3。无论是存款还是其它财产,原告要提供必要的线索。
 
 4。没有证据也没有线索,谁也没办法。

7. 律师持有法院的调查令,银行是否必须提供资料

不是必须。
律师调查令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调查取证尽管法律规定了权利,却没有赋予强制力,故取证困难时往往申请有强制力保障的人民法院调取。
扩展资料
如果是法院向有关单位调查,则不得拒绝。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持有法院的调查令,银行是否必须提供资料

8. 如何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的银行存款记录呢

民事纠纷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调查对方存款。如果当事人需要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需要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包括存款银行名称以及等存款线索)。提供线索后,法院才可以进行查询。如果有财产,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只能提供复印件。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