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和反垄断的定义,以及应该采取什么对策

2024-05-21 04:40

1. 垄断和反垄断的定义,以及应该采取什么对策

垄断(monopoly):主要是指单独性的占有、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即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占据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市场,从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实现其对市场的独占性控制和支配的行为。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0反垄断政策是最早的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分为促进竞争并抑制垄断的政策和规范竞争的政策两类。00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00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00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001)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00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00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00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00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地说,其措施包括:00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00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00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00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00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00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我国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

垄断和反垄断的定义,以及应该采取什么对策

2. 简述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具体如下:(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3.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什么

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2、掠夺性定价行为3、拒绝交易行为4、限定交易行为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什么

4.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几种垄断形式

1.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行为、限制产量行为、划分市场行为、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高价和不当低价收买、掠夺性定价和不当贱价、差别性待遇、限定交易、不当拒绝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3. 经营者集中

5.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是:1、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6. 什么是垄断?为什么要进行反垄断?

垄断就是指一个行业基本上只有一个公司了,这是经济学方面的一个术语,不利于合理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是现在世界各国都反对的经济行为。

1、经济和技术的停滞。
一个行业如果被垄断了,整个行业的资源就被一个公司给占了,其他的公司和企业就没法生存了,这就不存在竞争了,如果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良好的竞争,技术和经济就不能很好的打破壁垒,固步自封只能使这个行业走向灭忙。例如诺基亚当年是一个手机行业的天花板,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市场占有率都是排名第二的手机厂家不可企及的,但是谁能想到苹果智能机的出现,彻底颠覆了大家对手机的认识,诺基亚掉了下来就再也没有起的来。

2、店大欺客。
如果一个企业垄断了整个行业,消费者就没有自由选择的自主权,价格、品项等只能被动选择,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好的。本身消费者就是弱势群体,在一个垄断行业里面,消费者就更没有话语权了。如果垄断了各个行业就是财阀,例如韩国,一个连政府都被财阀控制的国家,对于老百姓来说还有什么公平可言呢。

好的市场环境应该是竞争和合作并存,好的竞争结果是共赢。最近国家一直在约谈互联网大厂,禁止链接屏蔽,这就是国家在整顿垄断行业的一个动作,必须优化竞争环境,让各个企业在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是各个企业关起门来干自己的事情,各家可能都在搞一个项目,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是集各家之力,共同开发研究,无论是在人才、资金、新理念等方面,合作就更有成功机会。

7.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什么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什么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1 、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 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 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 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 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2、 部门垄断;3 、行政性强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是什么

8. 分析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之间的关系。

经济学中所研究垄断的侧重点与反垄断法上研究垄断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经济学论述的垄断主要是侧重于判断市场的状态,而反垄断法上侧重于在这种状态下经济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所造成的过度垄断的消极后果,即反垄断法中所规范的对象———垄断行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是指只有一个卖者的市场,这是一种纯粹垄断。如果从技术上来说,只有一家企业才具有完全的规模经济时,则称为自然垄断。属于与完全竞争相对的不完全竞争形式,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生产或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的控制,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客观上,垄断既表现为对生产或市场事实上的垄断状态,同时也表现为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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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考前我参阅了多篇论文整理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