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2024-05-20 04:51

1.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2、发出商品及未结算采购物资的核对;
3、债权债务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日常清理,由财务、业务部及经管部门共同负责。
4、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坏帐确认的条件转作坏帐损失。坏帐的确认条件:
①债务人死亡,既没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
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一、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有限公司的具体清算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2、清算组人员基本情况,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清算组根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后;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算;
3、已发布注销公告。
七、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企业终止。
二、公司清算流程包括哪些?
公司清算流程包括如下:
1、成立清算组,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应当进行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2、清算组接管公司。接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公章、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清单、员工名册、各种法律文件、财务账簿及相关财务资料、企业购买的证券、无形资产权利凭证等;
3、清算组清理公司资产;
4、清算组核实公司债务:银行贷款、应付款项等业务欠款、应付工资、未缴税款等;
5、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登记债权;
6、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7、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8、清偿债务。债权人享有解散公司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时,清算组应优先清偿其债权。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2. 债权债务如何管理

承继债权债务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
1、遗赠之前,优先清偿遗产债务,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2、确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之确立,涉及继承人、遗产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保护;
3、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一、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要如何处理
自然人死亡的遗产的具体处理如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方式继承。债务的处理如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纳税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
二、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债务
应当继承。
1、继承人应当向被继承人的债权通告声明债权:对被继承人死亡,其债权人并不可能及时知晓。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或其他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继承开始的通知,以便债权人及时主张债权。
2、清偿死者的债务应以遗产价值为限:根据限定继承遗产原则的要求,继承人在清偿死者的债务时,仅以死者所遗留的遗产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不必清偿,例如死者有遗产1万元,债务有1万2千元,继承人在清偿债务时只以死者遗留的1万元遗产为限,对超过遗产价值的2千元债务,继承人可不予偿还,这2千元就因死者的死亡而消灭。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
3、清偿死者的债务,应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例如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财产应优先于执行债务。
4、各继承人应当按照各自继承遗产的比例分担死者债务:在有多个继承人时,各个继承人应按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5、遗产被分割后死者债务的清偿:在现实生活中各继承人可能未清偿债务,遗产就被分割完毕了,那么在处理死者的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6、执行遗赠时,不得妨碍清偿死者的债务:为了防止被继承人利用遗赠的方式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无人继承财产时被继承的债权需要如何实现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服偿还责任。”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依上述规定,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二,保留必留份的原则。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清偿债务。
第三,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须于清偿债务后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不能执行遗赠。
第四,继承人连带责任原则。继承遗产的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负连带责任。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得请求继承人的全体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熟人清偿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 债权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工作

一、债权的管理办法
1、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债务的管理办法
1、审核确认
1、清查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3、认证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填写公司债务认证表,逐一找当事人核实,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做到不重不漏。清查、审核后予以认证,项目负责人对认证情况签字。未入账但已形成的负债,需先审计后再认证入账。没有招标文件、合同、经办人、验收、现场签证等资料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暂不予确认。
4、入账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2、规范管理
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债权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工作

4. 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

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根据有关资料按购买单位或供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其他应收款是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按经济业务各项类别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为了落实责任,便于款项的催收,在供货单位或经济事项后加注经办人。
3、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材料商品采购以及劳务等经济业务,是在产品交货、工程完工验收、劳务提供之前,预先按一定比例或合同收取部分或全部款项,该款项按供应单位或客户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4、其他应付款是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该款项应按事项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在进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按实际发生额进帐。
2、及时清算、催收各种款项。
3、定期(按月或季)与应收及预付款项单位(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年终应填制对帐单,由债务人书面确认。
4、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坏帐确认的条件转作坏帐损失。坏帐的确认条件:
①债务人死亡,既没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
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由董事会或董事授权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

5.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2、发出商品及未结算采购物资的核对;
3、债权债务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日常清理,由财务、业务部及经管部门共同负责。
4、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坏帐确认的条件转作坏帐损失。坏帐的确认条件:
①债务人死亡,既没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
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由董事会或董事授权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
一、债务人死亡时无法继承遗产怎么办
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债务人死亡的,遗产无人继承时,应当直接由其遗产承担偿还责任;
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
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债权债务消灭,不需要再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企业清算其他应收款的处理
公司注销其他应收款处理方法如下:
公司注销清算,于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公司的所有科目余额均为零,从而予以销账。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所以企业需按文件准备资料,进行专项申报后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6.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2、发出商品及未结算采购物资的核对;
3、债权债务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日常清理,由财务、业务部及经管部门共同负责。
4、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坏帐确认的条件转作坏帐损失。坏帐的确认条件:
①债务人死亡,既没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
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由董事会或董事授权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
一、公司没钱赔偿债务怎么办
公司没钱赔偿债务将会进行清偿处理。公司没钱赔偿债务,可以申请破产。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没有能力继续经营,会由法院宣布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状态。依照法律宣告破产的公司,将由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组织股东、有关的专业人员以及有关的机关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按照顺序进行清偿。
二、拟定两种债务清理方式
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
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也就是达成一定的豁免期限,在豁免期限内,债务人按照达成的债务清偿计划来进行执行。

7. 公司债权管理内容与要求

1、债权债务范围包括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
2、债权债务的形成有企业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属于企业的短期债权,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由于赊销商品、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企业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向购货单位、接受劳务服务单位预收的帐款;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3、债权债务帐龄规定,对往来款项应按帐龄长短进行分析,按季、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及以上分类列出详细清单;财务负责人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对长期挂帐的应写出书面处理意见交经理审定。
一、债权债务分别是什么
债权是一种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
2、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债发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公司债权管理内容与要求

8. 债权债务如何登记管理

债权债务表格主要包括往来账内容、债权债务发生日期、金额以及为及时清理原因及备注。其作用是为了完整,准确,清晰的记录好企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它的填写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并能清晰准确的体现相关信息。
一、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十四点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不能将相关的或相近的事项合并。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1、若是新成立的公司、从业人员不多,建议公司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保证内部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而且盖章时一定要注意让每一页都显示出有骑缝章的印迹,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二、工程决算审计内容
1、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建安工程投资审计;设备投资审计;待摊投资列支的审计;其他投资支出的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审计;转出投资审计。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是否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事项是否约定;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是否真实合规;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是否合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文件是否真实合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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