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文件简介

2024-05-14 13:45

1.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文件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6月18日 2008年第4号(总第263号)目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十一五”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文件简介

2.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详细内容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二、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开户。存款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开户银行。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规定内容以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条件、账户的有效期限、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四、其他相关问题(一)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实施前开立的账户的处理。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在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手续。(二)关于存单、存折、银行卡的挂失。个人银行账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有遗失,存款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的挂失后,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三)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辖区内账户管理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把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账户监督管理的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账户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2008年6月18日

3. 个人存款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

法律分析:个人存款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如下:1、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2、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存款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

4.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办理银行卡要求实名制是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银行卡要求实名制是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也就是说,不仅个人办理的时候需要办理人的身份证件,需要采用实名制。即使是代办人帮忙办理个人账户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还需要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法律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5. 个人存款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如下:
1、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2、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一、监护人能帮未成年人办银行卡吗
首先,办理银行卡需要本人进行办理,监护人不能代办。低于16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有监护人同行才可以办理。
未成年人是可以开户办理银行借记卡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开户,中国人民银行有统一规定:
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银行规定,不满16周岁的孩子去银行开户需要由家长陪同的,父母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还有孩子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就可以办理。
二、哪些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如何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官在诉讼中进行分割。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法院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三、验资户资金转出过程
1、在验资行开立基本账户
(1)客户需提供以下开户资料及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其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2)开户行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要求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预留印鉴并复印留存相应开户资料,经审核无误报经人行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可直接将账户性质由原来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2、在非验资行开立基本账户
(1)须持以下开户资料到验资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
(2)审核开户资料无误后。将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做转账记账凭证附件,同时撤销该临时存款账户或根据客户要求将其转为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存款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

6.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7.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8.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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