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令2019年2号

2024-05-16 12:35

1. 保监会令2019年2号

1、一法指保险法2、四令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4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3号)3、两个规定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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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9年2号

2. 保监会令2019年第2号

1、一法指保险法2、四令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4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3号)3、两个规定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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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监会令2019年第2号文

1、一法指保险法2、四令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4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华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会令2009年第3号)3、两个规定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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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9年第2号文

4. 保监发〔2019〕39号

不知道你是想问哪里的?北京保监局局长:丁小燕副局长:刘峰局长助理:刘跃林罗青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9层、10层邮编:100032电话:010-66060530天津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郭左践副局长:李振达局长助理:朱迎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3号邮编:300050电话:022-23145022河北保监局局长:孙沛城副局长:安秀洪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金融大厦18层邮编:050051电话:0311-87884612山西保监局局长:慕福明副局长:田毅杨春山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89号禹皇大厦邮编:030002电话:0351-3345015内蒙古保监局局长:智鹏飞副局长:刘甄徐德宁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金桥路17号邮编:010010电话:0471-4505390辽宁保监局局长:张广增副局长:高翠局长助理:刘军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9号邮编:110013电话:024-22596567吉林保监局局长:刘德江副局长:张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1088号邮编:130033电话:0431-85862008黑龙江保监局局长:齐少军副局长:马良骏桑秀奇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奥威斯发展大厦20层邮编:150001电话:0451-53009291上海保监局党委书记:孙国栋局长:马学平副局长:邓雄汉邢炜局长助理:李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39号邮编:200135电话:021-38656666江苏保监局局长:谢宪副局长:宋志华局长助理:阎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69号金丝利国际大厦12楼邮编:210029电话:025-86793900浙江保监局局长:吴勉坚副局长:段宗华刘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12楼邮编:310003电话:0571-85777751安徽保监局局长:李迎春副局长:胡皖张雪峰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邮编:230001电话:0551-5633900福建保监局局长:朱增镳副局长:王斌袁光林吴朝生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6、21、22层邮编:350003电话:0591-87871590江西保监局局长:张兴副局长:陈静邹东山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邮编:330003电话:0791-6387002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副局长:陈进军巩庆军局长助理:鲁青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150号中信广场十层邮编:250011电话:0531-85180509河南保监局局长:欧伟副局长:卢振峰刘殿尧赵庆晗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28号报业大厦邮编:450008电话:0371-63380612湖北保监局局长:左绪文副局长:焦清平姚庆海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广场邮编:430062电话:027-88937700湖南保监局局长:陈杰副局长:熊志国朱正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209号邮编:410003电话:0731-4825222广东保监局局长:黄洪纪委书记:张辉烨副局长:江裕棠局长助理:赵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67号东宝大厦22楼邮编:510600电话:020-38361222广西保监局局长:袁序成副局长:文德旺余利民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17层邮编:530028电话:0771-5536636海南保监局局长:王小平副局长:刘勇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24楼邮编:570125电话:0898-68510331重庆保监局局长:邓季达副局长:秦士由刘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8号帝都广场A塔12楼邮编:400010电话:023-86668888四川保监局局长:王虎林副局长:倪荣鸣唐亚山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龙街51号倍特康派大厦邮编:610031电话:028-86252541贵州保监局局长:谭论副局长:陈清华张曼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新华路9号乌江水电大厦18楼邮编:550002电话:0851-5830149云南保监局局长:侯建新副局长:华日新余祖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6号新华大厦9-10楼邮编:650051电话:0871-3164047陕西保监局局长:邓良鲜副局长:毋育生局长助理:王根修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含北路陕西公路大厦B座8、9层邮编:710068电话:029-88416505甘肃保监局局长:张瑞副局长:王勉廖小林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甘肃信托大厦7-10层邮编:730030电话:0931-8831887青海保监局局长:葛翎副局长:韩生玉赵衍亮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13号二十一世纪大厦10-11层邮编:810001电话:0971-6109909宁夏保监局局长:李翰辉副局长:朱泽潘局长助理:亓新政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158号和信商务中心B座邮编:750002电话:0951-5699000新疆保监局局长:孙建宁副局长:朱健民局长助理:闫力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路89号温州大厦25-27层邮编:830002电话:0991-3333500深圳保监局局长:余龙华副局长:邓俊辉陈风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号写字楼9层邮编:518040电话:0755-82531000大连保监局副局长:朱进元任春生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3号虹源大厦邮编:116001电话:0411-82825866宁波保监局局长:江先学副局长:姜国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7号宁波大学商务中心邮编:315041电话:0574-87848525青岛保监局局长:王甲军副局长:蔡兴旭曹光中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8层邮编:266071电话:0532-85799121厦门保监局局长:张柏玲副局长:薛江柯甫榕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行大厦39层邮编:361003电话:0592-812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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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监发 2019 82号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1月14日保监发〔2013〕82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客户信息清查工作,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客户主动补充更正客户信息,加强对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基层机构将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落实到位。(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正式致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求其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对其代理销售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信息清查,并限期对存在缺失、虚假问题的客户信息进行补充更正;明确告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果不配合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要对由此造成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历史保单的范围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有效,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但尚未领取现金价值,以及保险合同到期但仍存在未了结保险责任,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从上述历史保单中清查出存在投保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缺失、虚假或发生变更的保单,并进行补充更正,同时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和报表(附件1-3),报告和报表电子版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送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工作方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对于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或发生变更的,要限期进行补充更正,确保将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人身保险公司。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的。(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2014年7月1日以后仍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的。五、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对辖区内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加强指导,督促辖区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的工作,特别是历史保单的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对于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请各保监局将此文件印发辖区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附件:1.保险合同有效的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统计表2.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的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统计表3.保险合同到期但存在未了结保险责任的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统计表中国保监会2013年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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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 2019 82号文件

6. 保监发(2019 )82号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1月14日保监发〔2013〕82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客户信息清查工作,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客户主动补充更正客户信息,加强对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基层机构将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落实到位。(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正式致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求其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对其代理销售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信息清查,并限期对存在缺失、虚假问题的客户信息进行补充更正;明确告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果不配合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要对由此造成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历史保单的范围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有效,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但尚未领取现金价值,以及保险合同到期但仍存在未了结保险责任,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从上述历史保单中清查出存在投保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缺失、虚假或发生变更的保单,并进行补充更正,同时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和报表(附件1-3),报告和报表电子版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送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工作方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对于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或发生变更的,要限期进行补充更正,确保将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人身保险公司。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的。(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2014年7月1日以后仍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的。五、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对辖区内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加强指导,督促辖区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的工作,特别是历史保单的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对于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请各保监局将此文件印发辖区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附件:1.保险合同有效的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统计表2.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的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统计表3.保险合同到期但存在未了结保险责任的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统计表中国保监会2013年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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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监发2019 82号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1月14日保监发〔2013〕82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客户信息清查工作,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客户主动补充更正客户信息,加强对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基层机构将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落实到位。(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正式致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求其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对其代理销售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信息清查,并限期对存在缺失、虚假问题的客户信息进行补充更正;明确告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果不配合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要对由此造成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历史保单的范围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有效,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但尚未领取现金价值,以及保险合同到期但仍存在未了结保险责任,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从上述历史保单中清查出存在投保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缺失、虚假或发生变更的保单,并进行补充更正,同时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和报表(附件1-3),报告和报表电子版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送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工作方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对于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或发生变更的,要限期进行补充更正,确保将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人身保险公司。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的。(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2014年7月1日以后仍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的。五、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对辖区内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加强指导,督促辖区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的工作,特别是历史保单的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对于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请各保监局将此文件印发辖区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附件:1.保险合同有效的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统计表2.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的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统计表3.保险合同到期但存在未了结保险责任的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统计表中国保监会2013年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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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9 82号文件

8. 保监发2019年4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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