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2024-05-18 23:22

1. 求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求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2. 当事人申请回避法院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为了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申请法院的全体法官回避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针对这种情形,如果法院整体人员都需要回避的,就代表这一法院不适合管辖这一案件,那么就可以适用指定管辖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4. 人民法院回避申请应当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5.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首先应当审查申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回避的情形。
如果应当回避,应当立即回避,并向当事人通报后续问题。
如果不应当回避,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6. 当事人申请回避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时,为了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据此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如果法院整体人员都需要回避的,就代表这一法院不适合管辖这一案件,那么就可以适用指定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7. 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

为了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申请法院的全体法官回避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针对这种情形,如果法院整体人员都需要回避的,就代表这一法院不适合管辖这一案件,那么就可以适用指定管辖制度。

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

8. 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为了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申请法院的全体法官回避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针对这种情形,如果法院整体人员都需要回避的,就代表这一法院不适合管辖这一案件,那么就可以适用指定管辖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