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辅导期一般纳税求会计分录

2024-05-16 15:35

1. 急,辅导期一般纳税求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713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620
贷:银行存款
58000
应付账款--**公司
28000
2、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公司)
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8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
3、应交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120-14620=--8500,故本月不需交纳增值税,-8500可留抵到下月作为抵扣,直到抵扣完为止。
4、购固定资产10000元是否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的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1700元抵扣;)或是只取得商品普通发票?(只能作为普通发票记账处理;)费用6000元是否有正规发票?(如有的话可作费用冲减利润记账处理;)

急,辅导期一般纳税求会计分录

2. 我公司是商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应该怎样做会计分录?很急!

1.销售货物时,就确认:
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之类)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2.购进时,就可以: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之类的)
3.比对无误后的上月进项税额,做转入本月进项税额,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
这样就可以抵扣这月的销项税额了。

3.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账务处理

  1.以上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哪里不正确请指正写出正确分录

  月末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7265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7265
  辅导期挂在待抵扣上的税不用结转,在下月或下下月抵扣时直接起分录既可过辅导期后待抵扣基本用不上了。
  2、月末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90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06
  把进项、销项、已交税金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0171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726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906

  2.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月末是否都要进行增值税结转?
  是的。
  3.月末增值税结转到  应交税费-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这一科目出现在借方  如果贷方没有这一科目那怎么平呢?

  把进项、销项、已交税金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0171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726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906
  应交税费-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有这个明细科目吗,我忘记了。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账务处理

4. 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


5.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6.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办防伪税控肯定要花钱.各个地区都不一样,但一般在200-400元之间,我估计你那也差不多.至于网上认证啊,也花钱,只不过这是小钱了.几十元的.这不包括买机器的钱啊.、如何办理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即纳税人如何取得并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1、首先进入行政审批程序。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在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认定时需进行行政审批,纳税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三样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同时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相关表单,具体如下: 
��⑴《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好以后登录国税网站211.90.175.78进入我的办税厅-发票与金税-认定管理-防伪税控认定管理-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将相关信息录入,必须与手工表一致并打印一份-提交成功。) 
��⑵《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书》一式三份,必须相关人员自己签字,不允许代签。附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⑶《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审批表》一份。 
��以上资料必须章印齐全。 
��3、携以上资料到服务厅金税工程岗受理,受理完毕转相关管理科调查岗。 
��4、相关管理科调查岗调查完毕转服务厅金税工程核批岗进行核批。 
��5、携经金税工程核批岗核批的《XX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到指定单位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及IC卡)。 
��6、南大苏富特电脑公司技术人员携发行好的税控设备到企业(或税务事务所)安装开票系统。 
��7、企业携IC卡到服务厅发票发售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开票。 
2.可以开发票,也可以网上认证.3.没有收入要报零,当然需要去大厅报了.

7.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怎么纳税

法律分析:1、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2、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即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余额小于纳税人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3、辅导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因增购而预缴的增值税余额。纳税辅导期达到六个月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应向全程窗口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人的申请,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怎么纳税

8.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