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周跃国判几年

2024-05-13 14:45

1. 哈尔滨周跃国判几年

哈尔滨周跃国判一年。周跃国先生,出生于1963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主管检验师。曾就职于四川省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2000年起任职于迈克科技公司,2012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公司生产总监(试剂)。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与被告周跃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跃国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周跃国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准予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周跃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00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负担。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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