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开资本金账户需要的具体文件和条件

2024-05-14 15:24

1. 外资企业开资本金账户需要的具体文件和条件

外资企业开资本金账户需要的具体文件和条件如下:
1、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的申请;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3,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7、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9、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办理注册登记时的股权结构文件,一直追索到自 然人股东或上市公司为止,提供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发起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外资企业开资本金账户需要的具体文件和条件

2. 如何给公司开设外币账户

外汇帐户开户流程:
一、外汇帐户类别 
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目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审批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共包括两类:
1、外汇结算帐户;
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扩展资料: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核准制原则。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经过外汇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管理局准许的外汇活动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2.限额管理原则。这是目前结售汇总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特例,但并非意味着账户余额可以无限度地扩大,因此几乎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限额控制或结汇条件的设置。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作为结售汇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保留一部分外汇,减少买卖差价及手续费的损失,
不仅有利于企业资金调配,还给企业的结算提供了方便。外汇账户中暂时闲置不用的外汇资金,可以在账户中存储,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允许转作外汇定期存款,这是企业合理经济行为。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将外汇账户内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是一种逃避限额管理行为,
详情可以从福汇环球金汇详细了解。
3.真实性原则。各类账户都有各自的收支范围,不能互用和转作他用,如经费专户不能作为外汇结算账户使用;外汇保证金账户是银行为规避风险、为信用证结算方式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在外汇保证金账户上办理外汇收付。
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外汇账户的使用及其真实性进行事后核查,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合格的账户,准许继续使用;经审核不合格的账户,如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如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暂停使用的外汇账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用于外汇的收付。
4.合规性原则。涉汇单位的外汇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各种不同的币种在同一个银行视为一个账户,设立第二个以上账户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银行或在不同的银行不能多头开户。
5.专有性原则。外汇账户由批准的设立者专用,不得将账户出借、串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汇账户

3. 外资企业注册资金

  答:如果不做实体经营只做业务联络活动的话,您只需要注册一家外国公司在华常驻代表处:投资少,税收少,设立时间短半月左右,存续期短只有3年最长4年,经营灵活;如果需要做实体经营,那您就必须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了(简称为外企):投资大,税收多,设立时间长2个月左右,存续期长最长可达50年,经营复杂。
  如果是代表处,您只能代表着新加坡公司在华从事业务联络活动,不须投入注册资本,也不得以代表处名义对外签订业务方面的合同(但可以协助客户与新加坡公司签订业务合同,中国政府不管)。代表处由于只是一个办事点,因此其税收等都比较简单。其中,营业税等是以所花销的经费来作为定税基数的(比如房租水电等)。没有注册资本、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海关报关权、没有雇佣人事权。因此,其工作人员除与总公司签订雇佣合同这个办法之外(这部分收入中国政府不管),只能由国内具有资质的人才派遣机构进行人才派遣(就是人属于派遣机构,工资和社保由派遣机构负担,代表处向派遣机构付给人才派遣佣金的形式)。深圳目前只有一家比较大的经过劳动部备案的人才派遣机构,名叫FESCO。在设立程序上讲,代表处直接到工商局作登记就可以了,不需要贸工局进行审批(保险、汽车等特殊行业除外)。
  如果是设立外企,那就具备一切独立法人的资格,必须投入一定的注册资本(目前最低是10万人民币),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签订业务合同、拥有独立的海关报关权、拥有雇佣人事权等等。税收方面就比较复杂了,除营业税外,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在设立程序上讲,外企比代表处复杂的多。最大的区别是外企一定要经过贸工局审批,获得了批准证书和批文之后,才能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的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企),虽然与新加坡公司一样都有“外”的成分,但是,它的特点是,它是在中国成立的公司,法律上是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我们称之为“国内法人”。而新加坡公司是在境外成立的公司,法律上是外国公司,具有新加坡国籍,我们称之为“外国法人”。新加坡公司在公司法律上,不叫“总公司”,而叫“投资方”或者是“股东”,也就是出钱给新成立的外企的出资人,只不过它是一个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因此,在中国的公司法律上,外企也就不能称之为“分公司”,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类似于国际私法上所称的“子公司”。
  因此,您只有明确了需要设立的机构需要做什么事,才知道应当要设立什么样的“分公司”。如果您设立的是独立法人,那么还有“贸易公司”与“工厂”之分,由于情况较复杂,这里就不作累述了。
  以贸易公司为例,目前来说,广州的商务部门只具有市级审批权限,按规定,他们必须报到广东省经贸厅去审批,过程复杂时间较长,一般都要1-2个月左右。而在深圳,由于属于特区,深圳商务部门(称作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获得国家授权而具有省级的审批权限,因此深圳可以直接审批,只需要半月左右就可以通过了。另外,深圳对外资企业的鼓励扶持政策也很多,对包括税收、补贴在内的优惠政策是广州比不上的。同时,深圳便捷的交通和发达的物流业及仓储业等硬件条件也是广州比不上的。临近香港,也是深圳得天独厚的一个地理优势,这为贵公司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外客户出入境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在成立一年之后(这是广州的要求),贵司如果需要,也可以以深圳外企的名义到广州成立分公司,这时就不再需要广州或者深圳审批了,直接向广州的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即可。分公司不需要投入注册资本,但是这种分公司是可以独立经营的,除了没有独立海关报关权之外,其他权益均与独立法人无异。海关的报关,也可以由分公司委托当地的报关行来进行。
  设立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申请书(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 附:
  1、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账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我司”代拟);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我司”代拟);
  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时间:工商核名1-2个工作日;
  商务局审批法定90日,一般7-15个工作日;
  代码赋码1-2个工作日;
  报商务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8个工作日;
  临时工商执照5个工作日;
  组织机构代码证5个工作日;
  外汇登记以及开户1个工作日;
  税务1-5个工作日;
  正式执照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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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资金

4. 外资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5. 企业应如何开立与使用银行账户

这个问题很难完整回答,建议你先学习一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节选如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企业应如何开立与使用银行账户

6. 在内地怎么办境外帐户?

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帐户管理:
一、开立境外帐户
(一)开户条件
  农行在选择境外代理行开立境外帐户时,代理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农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已有2年以上时间,相互业务往来较多,没有重大业务纠纷。
  2.该代理行须是国际上资本雄厚、信誉卓著、作风正派、服务效率高、本国监管严格的大银行的总行或分行。
  3.该代理行须是当地银行同业清算系统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清算能力(包括有广泛的海外分行网络,有先进的电脑付款系统)。
  4.能满足农行专项业务的需求。
  除中资银行外,农行不在第3国银行在当地的分行开立境外帐户,原则上不在非该货币清算地银行开立该币种帐户。
  (二)帐户种类
  1.往来帐户:以总行或有关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独立帐户,或以有关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与总行帐户头寸挂钩的帐户,用于现汇资金收付清算和头寸拨转。
  2.投资帐户: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用于资金拆放业务的帐户。各分行不得在境外开立用于资金拆放业务的投资帐户。
  3.专用帐户: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为办理专项业务款项收付或资金拆放生息的帐户。
  (四)开户程序
  1.由使用帐户的有关处或代理行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开立帐户的请示,报经总经理同意;
  2.代理行管理部门与有关代理行商议帐户条件,包括帐号、货币、帐户使用权限与范围、存款和透支利率及基本计息办法、帐户余额、服务项目、管理费用等;帐户条款要便于共同监督。
  3.由代理行管理部门草拟签报,经有关处会签,报总经理批准;
  4.代理行管理部门以正式文函或电传向境外代理行确认帐户条件并办理开户手续;
  5.由代理行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处和各分行启用帐户,并填制“新开户情况表”一式3份,一份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一份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一份留代理行管理部门存档。

7. 开通一个美金账户需要什么条件

1,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外汇局领取、加盖单位公章)。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开立资本金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首先办理外汇登记,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
3,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外汇局审核上述有关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发给企业IC卡外汇登记证。



扩展资料:
外汇账户的分类:
1,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代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2,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3,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4,按开户期限划分为临时账户和长期账户。
5,按开户区域划分为异地账户和本地账户。
6,按账户的币别划分为美元账户、港币账户、日元账户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
参考资料:胶东在线——请问开立外汇基本账户需带什么材料办理开户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汇账户

开通一个美金账户需要什么条件

8. 如何开外汇账户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 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扩展资料:
外汇账户的分类:
1、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2、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3、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4、按开户期限划分为临时账户和长期账户。
5、按开户区域划分为异地账户和本地账户。
6、按账户的币别划分为美元账户、港币账户、日元账户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汇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