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社保稽核

2024-05-19 19:06

1. 北京朝阳区社保稽核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三份;《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48号文附件)一式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三份。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精神,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如果是拿到预约号后:1用人单位需在预约日期当天,持补缴业务所需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324室办理补缴登记备案。2用人单位持稽核监察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收缴柜台办理补缴业务。3用人单位持备案表到财务收款柜台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由财务部门在备案表上作相应标识,以示手续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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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社保稽核

2. 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险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文件,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086元。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1258元。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960元。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52元。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34元。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17.2元、失业保险费85.03元。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50.4元、失业保险费51.02元。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66.8元、失业保险费34.01元。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70.04元、失业保险费5.67元。(二)医疗保险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47.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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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6年10月11日发布消息,即日起开通网上补缴社保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时,可以直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社保补缴申报需符合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与银行和社保经办机构已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银行缴费协议”,并申请有“北京市政务单位数字证书”。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月5日至25日,每天6点至下午5点间,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单位申报个人补缴”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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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

4. 北京市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上述两部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合计低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补足其差额;高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封顶比例,直至取消.第四条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第五条1992年10月1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数缴费年限.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第六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第七条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发行之月起,北京市《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规定的困难补助及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给离退休人员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停止执行,每人每月加发20元离退休金,其他各项补贴照发.第八条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据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当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第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附件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工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S=C1/12N*(X1/C1+X2/C2+X3/C3……+xn/Cn)式中: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发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按上列公式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94.23*(0.78+0.85+1+0.91)=94.23*3.54=333.57(元)附件三: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一条《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第二条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改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但执行《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按《暂行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养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比较时不含各类补贴和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0%离、退休金.第四条企业职工退休时,以1991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五条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中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记载为依据(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暂以个人收入台帐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工资(含当年发放的价格补贴).以企业记载的职工个人收入台帐为准.第六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职工,在国家工伤保险没出台新政策之前,暂按国家和北京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七条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退职费.第八条自1994年1月起,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本人缴费不满十年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暂行办法》实行之月起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九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可按《暂行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可补足其差额,高于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第十条符合养老条件城镇临时工按《暂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待遇仍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应办理退养的人员,暂不执行《暂行办法》仍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第十二条实行《暂行办法》前已退休人员中,按京劳险字(199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金额暂不列入市退休统筹基金.实行《暂行办法》后,退休人员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文件规定由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别负担.第十三条基本养老金第一部中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退休人员以4523元计算,以后以北京市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数字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附: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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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北京社保基数核定流程

法律分析: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本人的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是,当职工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则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当职工的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第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无法核定其工资,则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由社保部门设立不同档次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自行选择档次缴费。
第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是从100到2000元以上,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北京社保基数核定流程

6. 北京社保基数核定流程

法律分析:北京社保网上社保基数核定、现场柜台(企业版报盘)社保基数核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7. 北京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指南速查手册

新参保企业办理指南第一步:请先与本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海淀社保中心第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提交的材料:1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及复印件一份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3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另:个体工商户雇主(或经营者)若为本市城镇户口,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雇主(或经营者)的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2、填写的表单:《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一式二份*非海淀区注册的企业请到工商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业务。第三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业务提交第二步所述材料后,我中心予以办理登记业务,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持该表到医疗保险部办理医疗保险新参保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编码。第四步:办理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业务1、提交的材料:①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城镇、外埠农村、本市农村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②外埠城镇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2、填写的表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一式二份〔首次在本市参加保险的人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二份〔全体参保人员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二份注:所有表格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填报表格字迹工整不得涂改。3、注意事项:①非本市户籍职工办理生育保险非本市户籍职工如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企业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无论其本人之前是否参加过生育保险,均需提供该职工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此证件的聘用单位须与参保单位为同一单位)一份。②缴费基数的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本市及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008年缴费年度调整为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8年度为730元/月);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自2007年度开始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③补缴业务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补缴,按以下要求办理。提交的材料:由于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出示补缴说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及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还需提供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件)。填写的表单:《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不填写〕办理时间:参保单位以托收方式缴费的须在每月1日至13日之间办理补缴手续。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缴费的须在补缴当月1日至15日之间到区社保中心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支票于每日16点30分前,现金于每日15点前(节假日不顺延)。补缴款项逾期未到位,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第五步: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上述业务全部办理完毕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二份之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业务办理时间单位信息登记业务、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参保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医疗保险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补缴业务办理时间见注意事项③办事地点区中心地址: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海淀社保大厦一层新参保业务窗口上地分中心地址: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商服中心三层万寿路分中心地址:海淀区万寿路14-4号4-5层相关咨询电话:政策咨询:12333业务咨询:82071188转8101(区中心)62960228(上地分中心)68249896(万寿路分中心)社会保险政策及相关表格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下载: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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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指南速查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