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在什么时候退呢

2024-05-06 20:55

1. 出口退税在什么时候退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摘要】
出口退税在什么时候退呢【提问】
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了您的问题,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退税款在你退税申报完成后的1~3个月左右 直接打到贵司账户的【回答】
退税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 有进出口权 有退税的货物报关出口 收汇 核销后 拿了供货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海关退回的核销单 报关单等资料才能去税务局申请退税的。退税的时间 3个月左右 不同产品 不同地区 时间会不一样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回答】
一般是什么申报呢【提问】
出口退税的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为每月的1-15号,和增值税是一样的期限。【回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贸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回答】
这个是国税局的投资【回答】
通知【回答】

出口退税在什么时候退呢

2. 出口退税时间标准

法律分析: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1.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一是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一类生产企业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条件,此次将该条件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使得一类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关于年末净资产比例要求的评定标准一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一类企业户数。
二是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此前,由于该条件限制,部分出口业务量小的中小出口企业不能被评为一、二类企业,取消此项条件后,原三类企业中其他条件符合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调高分类管理类别,进而加快退税进度。

3. 出口退税最长不超过多少时间

出口退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应具备的条件1、已报关出口;2、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征增值税、消费税范围;3、在财务上应计入销售收入;4、拟向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流程是:1、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纳税义务人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2、海关应当审查材料,并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3、返还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出口退税最长不超过多少时间

4. 出口退税期限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扩展资料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口退税

5. 出口退税时间规定

一、正面回答出口退税有四个时间规定:1、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2、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3、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4、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二、分析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也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三、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税;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出口退税时间规定

6. 出口退税期限

出口退税的期限主要有认定时限、退税申报期限和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认定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备案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在1日-15日的申报期内申报。
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一是正常申报截止期限。外贸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
  二是延期申报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办理。
  三是结汇核销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出口后210天,但远期收汇除外。

7. 现在出口退税时间变了吗? 不是三个月了吗?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新旧衔接的几个问题

一、追溯适用调整后的政策规定 
按以前规定,已适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果按照追溯适用调整后的政策规定,能够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当冲减以前已经按照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按以前规定已适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果按照追溯适用调整后的政策规定,能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当冲减以前计提的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额,应当同时冲减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执行的政策 
下列政策规定,应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是2012年7月1日以后,就应当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否则就应当依照以前的政策规定执行。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政策; 
(二)外贸企业进口货物直接出口退(免)税的政策; 
(三)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的政策; 
(四)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的政策; 
(五)外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出口退税率孰低原则适用的政策; 
(六)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退税计算依据和退税率适用的政策; 
(七)除追溯适用以外新增的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的政策; 
(八)出口免税卷烟相应进项税额计算的政策。 
三、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执行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
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但是下列规定却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4号公告规定的起始日期为准来执行,只能从2012年7月以后的退(免)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一)除追溯适用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退(免)税办法和要求;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办法; 
(三)生产企业免退税申报数据调整办法; 
(四)取消新办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规定; 
(五)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认定; 
对于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认定,在2012年7月退(免)税申报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适当予以延长。 
四、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 
(一)执行时间问题 
新政策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采取用出口货物离岸价扣减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的余额后再计算销项税额的方法,而以前却采取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将使出口企业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需要明确的是,出口企业2011年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如果未依照规定申报免税应当视同内销征税的,那么依照规定,其不属于追溯适用调整后新政策的范围。如果允许适用新政策规定,那么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货物未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如果已经视同内销征税的,就将会按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这样对同笔出口业务,同样视同内销征税就必然会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这样就必然违反追溯适用政策的规定。 
由于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对执行起始日期的确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出口企业2012年6月30日以前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出口货物,如果未依照规定申报免税,应当按照以前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执行;只有2012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如果未依照规定申报免税,才应当按照目前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执行。 
(二)执行范围问题 
虽然生产企业能够准确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但并不是说,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就仅限于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其报关出口的离岸价均包括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因此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适用范围是一般纳税人,就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不同的是,外贸企业未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三)耗用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退税额的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那么出口货物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应当从离岸价中扣除耗用的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金额呢? 
对此,财税[2012]39号
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不能计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也不得
从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中扣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果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那么不得从离岸价中扣除耗用的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
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金额。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问题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属于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如果在2012年6月30日前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是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以内;如果在2012年7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是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之内。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在2012年7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且在规定收汇期限内未收汇核销的,则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例如出口企业2012年5月份报关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为出口报关之日起210日以内,如果企业7月31日以前未收汇核销,那么在2012年8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就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如果出口企业在2012年7月31日以前已逾期未收汇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核销的,则应当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办理。例如出口企业2012年7月1日报关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就是2012年4月30日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如果企业在7月份已经收汇核销,那么在2012年8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后,就应当依照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现在出口退税时间变了吗? 不是三个月了吗?

8. 出口退税有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的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为每月的1-15号,和增值税是一样的期限,在不同时点做的出口退税申报对增值税的申报没有影响的。但是增值税数据申报中的留抵数对出口退税的申报是有影响的。留抵数据直接关系到您的退税的审批结果出口。退税一定要把握好几个时间节点,否则的话会就会面临不予退税,,企业就要多承担一部分税收了。4月征期申报享退税: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